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分为(简述工伤保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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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哪级最重
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 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一共可以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被划分在一至四等级;五级致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被划分在七级至十级这个范围。生活自理障碍被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最严重的一级劳动功能障碍规定:劳动者的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等。
而最轻的十级劳动功能障碍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常见的情况如,嗅觉丧失、眶内异物未取出、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等。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鉴定能力分为几个等级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鉴定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