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煤炭整治小组(内蒙古煤炭资源专项整治)
本文目录一览:
- 1、呼和浩特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 2、有关内蒙太西煤业集团的简介,相关资料?
- 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呼和浩特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集中整治房地产遗留问题,原因是什么?
- 5、呼和浩特发布第64号公告,公告中有哪些内容?
- 6、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煤炭市场,维护煤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证精煤推广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暂行规定》及《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与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市区经营煤炭的企业,必须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煤炭实行集中交易。
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经营与交易的场所。
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进入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严禁擅自设点经营煤炭。第五条 驻呼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内采购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煤炭。
确因工艺需要使用常用烟煤或配煤的单位,要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就矿直调方式进煤的单位,仍依照市政府呼政发〔1998〕21号文件办理。第六条 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市区。煤炭质量执行我市精煤推广的要求。用户对煤质有更高要求的,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煤炭用户不得销售所购煤炭,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煤炭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产品;
(二)销售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擅自生产的煤炭产品;
(三)利用煤价进行垄断倾销,搞不正当竞争;
(四)转借、转让煤炭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五)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常用烟煤或劣质煤炭。第九条 对不进场进行煤炭交易,擅自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煤炭交易网点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煤炭和非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停止营业。
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无煤炭准入手续而自行组织进煤或擅自销售常用烟煤及劣质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煤炭,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依照《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内蒙太西煤业集团的简介,相关资料?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全国煤炭百强企业之一,是内蒙古自治区20户重点煤炭企业、百强工业企业,阿拉善盟的骨干企业、纳税大户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集团公司是集生产、加工、经销进(出口)煤炭及煤化工产品、非煤矿产品、高载能产品于一体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曾先后荣获盟级和自治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级(AAA)信用、诚信企业、创新与发展优秀企业、自治区用户满意产品、自治区用户满意服务、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多项荣誉。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ISO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兰山”牌太西无烟煤是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称号。集团现有子、分公司20多家,已形成资产60亿元,拥有员工56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0多人。2009年,上缴国家各种税费3亿元。
目前,集团公司产品已经形成煤(化)、焦(化)、冶金三大行业近30个品种,包括无烟煤、超低灰精煤、增炭剂、碳素、活性炭、工业型煤,焦煤、焦炭、兰炭、长焰煤、多元合金等系列产品。远销德国、法国、美国、荷兰、英国、日本和香港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到“十二五”期末,煤炭产量将达到1200万吨/年,煤炭、煤化工、煤焦化、多元合金、建材等产品全面投放市场,力争实现销售收入120亿元/年,实现利税30亿元/年,解决2—3万多人就业。 二00七年大事记:
2007年08月,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开工庆典仪式。
太西商城开工奠基仪式
2007年09月13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资本商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资意向书
2007年12月04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2007年12月12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阿拉善盟古拉本二道岭矿区上下层同时开采问题的会议纪要》(内煤整办字[2007]24号)精神,在盟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有关资产有偿转让给甲方达成一致,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与阿拉善左旗德发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阿拉善盟永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公司投资(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
2007年12月21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古国GoBi煤矿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进出口、买卖意向书》。
二00八年大事记:
2008年05月26日,中国保利集团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意向书。
2008年06月02日,内蒙古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一行考察了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工业园区。
2008年06月05日,阿拉善盟中级法院院长张学忠到太西煤集团调研
2008年06月21日,武威市肖庆平市长一行考察太西煤集团。
2008年06月26日,盟委副盟长、盟政法委书记巴图朝鲁到太西煤集团调研
2008年07月01日,包钢总经理司永涛考察太西煤集团
2008年07月06日,深交所董事长到太西煤集团考察工作
2008年07月22日,太西煤集团举办“迎奥运、展风采、促和谐”
首届职工运动会
2008年7月26日,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举行首批进口原煤通
关剪裁仪式
2008年08月0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阿拉善盟古拉本二道岭矿区上下层同时开采问题的会议纪要》(内煤整办字[2007]24号)精神,在盟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有关资产有偿转让给乙方达成一致,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成功收购了阿拉善左旗宏魁实业八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并举行了签字仪式。
2007年08月13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阿拉善盟古拉本二道岭矿区上下层同时开采问题的会议纪要》(内煤整办字[2007]24号)精神,在盟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有关资产有偿转让给乙方达成一致,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与内蒙古晨宏力集团签订了《公司投资(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
2008年08月13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汶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08月22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古国GoBi煤矿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蒙古国GoBi公司矿区至策克口岸铁路线的意向书》。
2008年08月25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朗庆田一行考察了太西煤集团。
2008年09月16日,中国保利集团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秋溟先生一行考察团考察了太西煤集团,并合作有关事宜进行了座谈。
2008年9月24日,山东新汶矿党委副书记一行考察太西煤集团
2008年10月7日,盟委委员、组织部部长谭景峰一行到太西煤集团调研
2008年11月26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王圣合同志率团一行来我集团对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协调、沟通并进行情况交流。
2008年11月06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2008年12月09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2008年12月30日,在呼和浩特香格里拉大酒店一楼宴会厅隆重举行了内蒙古建行、华宸信托、建银国际、太西煤集团投资银行业务合作签约仪式(“建行财富三号”五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销售8.4亿元,完成了计划总额度9亿元的93%)。
出席领导:建总行投资银行部领导,华宸信托董事长、总裁,建银国际(天津)资本管理公司总裁、副总裁,太西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内蒙古建行领导等。
媒体宣传: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内蒙古电视台晚间新闻及新闻天天看。
二OO九年大事记:
2009年01月04日,关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金(昌)阿(拉善右旗)专用铁道与国铁接轨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9]第006号)。
2009年02月22日,隆重召开了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暨四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形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个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体制。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推广国家倡导的方针、政策。第七条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行核定总量排放和许可证制度,要严格按照核定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要取得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审核批准后方可排放。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西、西北工业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集中供热和区域联供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采暖项目;
(三)在呼包公路以南,呼准公路以东,小黑河以北,哈拉沁泄洪渠以西范围内不准新建冶炼、石油、化工、水泥、电石、沥青等产生废气、粉尘、恶臭的生产项目;
(四)在新华大街、中山东西路、锡林南北路、大学路、石羊桥东西路、大南街、大北街、公园东路、公园西路、公园南路、呼伦路、东风路、乌兰察布路、海拉尔东西路、巴彦淖尔路、哲里木路、爱民路、兴安南北路、昭乌达路、新城东西街、新城南北街、车站东西街、通道南北街、机场路、钢铁路、赛罕路、呼清路、北垣街、胜利路、新建东西街、诺和木勒大街、光明路两侧禁止新建燃烧煤炭设施;
(五)在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将军衙署、清真大寺、昭君墓、青城公园、满都海公园、乌兰夫纪念馆、植物园、白二爷沙坝、哈素海、哈达门森林公园、大窑文化遗址、乌素图森林公园等文物古迹、公园、自然保护区周围控制范围内严禁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燃煤设施必须改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审查批准后,各级计委、经贸委方可批准立项,规划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需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三)项目运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任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必须提前15天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分管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计划,在划定的燃煤控制区内,改造和淘汰直接燃用煤炭的设施,推广清洁能源。第十四条 在二环路以内,推广清洁能源的范围:
(一)所有营业网点;
(二)所有民用燃煤灶具;
(三)所有单位的工业锅炉、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第十五条 凡在集中供热和区域联片供暖管网范围内的分散锅炉房,列入年度拆并计划的,应无条件拆除,并入热网。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接纳入网用户,收取费用应执行政府的相应规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撤出热网,自建供热设施。
呼和浩特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集中整治房地产遗留问题,原因是什么?
最近,呼和浩特集中整治房地产的遗留问题,发现呼和浩特全市居然将近有四成的购买房子的业主办不了房产证。
据统计,呼和浩特市调查的有100万户居民,其中就有38万户的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这个数据让人心惊。
这一事件在3月30号晚上,中央广播电视台作为专题揭露了背后存在的问题。在中央广播电视台推出的“扫黑除恶”第五集当中,播出了一个名叫“中国西部最大商业综合体”的楼盘广告,该广告一经推出后以铺天盖地的方式在当地循环播出,楼盘背后有上百亿的投资大牌明星代言,实力背景雄厚,又有明星效应,看起来很是靠谱,很多人被忽悠的开始拿出全部积蓄,争相购买,很快时间内就销售一空。
然而两年后画风一转,现在却成了烂尾楼,购买房产的3000多位买房人被套的血本无归,很多业主付出的都是自己一辈子的辛苦钱,却砸入了这个无底大坑之中。
据调查,该楼盘的负责人叫王利明,他是古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利明的确是身家数十亿的房地产商,但实际上公司的运作早已出现了问题,推出的楼盘项目只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这个楼盘项目在很早之前就被抵押了,所以3000多位购房业主攥在手里的购房协议只是一纸空文,毫无价值。
在该楼盘建造的千亩地区中的几百户居民在拆迁过程中被暴力强拆,拒不签署不平等协议后,却遭到了涉黑组织断水、断电的恐吓威胁,深受其害的业主们也无房可住,一辈子的钱扎进水里,不见踪影。
受害者们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解决的方法,但一直没有结论。
在2019年的五月,中共中央派出的扫黑除恶组进驻内蒙古,王利明的这起案件被放入了第一位,在扫黑除恶组的调查下,发现王利明能够如此狂傲的形式,是因为背后有人,中央督导组仅仅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就将王利明及其手下的一些涉黑成员拘留。
王利明这个案子只是个案,但通过这个案子却暴露出了呼和浩特许多的问题,许多已经建造的房产项目,并没有批准,盖好后甚至预先销售,监管秩序混乱,造成了很多购房业主购房后,居然因为手续不全的原因办不了房产证。
目前,针对这种乱象,已经成立了专项组开始整治。
呼和浩特发布第64号公告,公告中有哪些内容?
为有力打击整治“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和整治非法金融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否则,一律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予以打击和取缔。凡未取得备案登记的P2P网贷机构(包括外地企业在呼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P2P线上线下相关业务。
已取得注册地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开展业务,严禁触碰“十三条红线”,不得为自身融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不得以高额利息等诱惑误导出借人参与融资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以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禁止非法发放贷款、融资担保行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非法面向在校学生和无收入来源群体发放贷款,或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吸收资金或发放贷款行为。请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高回报低风险、不要相信无抵押贷款快等谎言;请在正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购买金融产品。切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市区煤烟型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节约能源,积极发展低污染燃烧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推广型煤办公室是推广型煤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广型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推广型煤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型煤的开发,检查和督促型煤的推广使用;统筹、协调完成各项推广型煤的工作。第三条 为确保型煤的定质、定量供应,市燃料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对使用型煤地区必须保证供应,根据需要增设型煤销售网点,搞好服务工作。第四条 为维护型煤用户的利益,凡不符合标准的型煤不准出厂,违者按销售量每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市区及近郊居民生活用煤应逐步实现型煤化。燃料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开发多种用途的型煤及炉具。严格控制原煤散烧。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市区(包括郊区)沿街所有商业网点的采暖、营业灶严禁烧散煤,违者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茶(浴)炉,凡排烟黑度大于林格曼一级者,一律改烧型煤。
凡更换或新增茶(浴)炉者,必须购置型煤茶(浴)炉,违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第八条 对拒绝监督管理人员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出示统一印发的证件,佩带标志。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罚款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对处罚无效者,则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收回其临时规划许可证,由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止整顿,直至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谩骂、殴打监督管理人员,并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以暴力威胁伤害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市环境保护监督大队和市三区、郊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