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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保险问题(是否进城务工人员)

hacker2022-06-11 15:39:26最新时事59
本文目录一览:1、关于农民工保险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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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保险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主要针对城镇人口设计的医保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日益突出的医疗保障需求;大量青壮年农民离开本乡本土时间较长,未能参加新农合与农村的大病统筹;进城务工后,其所在单位或雇主又未能给他们缴纳医保费;加之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使进城农民工却成了正规医保制度安排的空白与遗漏人群,尽管各地积极探索了对农民工适用的医保政策,然而参加各类正规医保制度的比例依然很低,其合法的医疗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医疗风险也未能得到根本化解,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前不久刚刚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六条明确指出:“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足见农民工基本医保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之一。

其实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专门颁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中,就明确指出:“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社保部与卫生部也分别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的规定,社保部还开展了贯彻落实农民工医保的专项行动。2006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为贯彻国发〔2006〕5号文,在全国雷厉风行地推行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定的办法措施等针对性很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状况。

但是,由于制度实施主要依赖行政性推动,不免有些仓促,缺乏对农民工群体特征与疾病现状全面深入的基线调研,有的规定不尽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农民工参保率并不高。距离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医保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还面临很多矛盾与问题;如何从体制和制度上确保他们的医保权利,真正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决策层与管理层也是严峻挑战与考验。从现行的农民工医保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看,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现行医保制度设计的还有疏漏与缺失。现行的医保制度,是按照就业与非就业人群及职业区分的城镇职工、居民、新农合制度,从制度设计与政策规定看,似乎都能覆盖农民工,然而现实却是另外一回事。

一是一部分农民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大病医保参保率较低,一部分农民工采取非正规就业方式,集中在规模较小、无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较差的商业和服务业就业,或者成为与正式员工待遇不同的“临时工”,一般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数以亿计的流入大中城市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形式。然而,目前的农民工大病医保制度设计,却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正规就业为前提的。这就首先把进城务工及本地乡镇企业的农民工,以及部分未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频繁流动的、从事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排斥在制度外。据调查,如有的城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高达65.3%,使大病医保覆盖人群十分有限。

二是新农合制度设计的疏漏与不足。新农合制度设计主要针对农村常住农业人群,忽略了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其筹资一般采取上门收费办法,收费时间缺乏明确具体规定,有的缴费政策不精细,漏保、迟保都不算数,对于长时间在外流动的农民工很不公平,使其参合极具局限性;参合的就医政策与待遇享受也缺乏灵活性。2005年国家审计署的报告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对外出农民工医疗费报销限制较多,导致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比例较低,影响受益程度。一些县(市)对外出农民工一旦患病,外地治疗后需回本地报销,报销范围比较窄、报销目录限制较多,免赔额高,即使可报销也只能报20%左右或更低。使得农民工的患病后的费用负担期望与实际能够获取的待遇相差较大。加之服从属地原则,难以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对促进和保护劳动力流动的医疗保障与健康需求,直接影响参合的积极性。

三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也与其无缘。由于社保政策已经将农民工归属于就业群体,并纳入到城镇职工医保体系,因此,2007年启动的,能得到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医保也与他们无缘。可以说农民工游离于整个医保“安全网”之外,农民工医保政策处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制度的灰色结合区,使农民工参保限于尴尬境地。

四是农民工医疗救助状况也令人堪忧。2003年虽然已经实施了的农村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但他们长期在外务工,患了大、重病,远水解不了近渴,难以及时得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惠。2005年启动的城市医疗救助压根儿就没有他们的份儿。农民工处于社会与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边缘,虽然身在城,却不属于城市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也没有把他们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小伤小病纳入管理。他们远离家乡,患了大、重病既没有家人扶助,也缺少邻里互助和社区管理,其次,已有的大病医保制度衔接不畅。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脱节是农民工难以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障碍。

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有的仅利用农闲时间进城打工,频繁往返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有的没有确定合适的务工地点,穿梭于不同的省市之间;有的在某个城市寻找合适的工作,变换于不同的工种或职位之间。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脱节与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严重不相适应。一是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的矛盾;二是城乡医保制度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农民工突破了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边界明晰的二元对立模式,使人群结构出现了兼有两者特点的新群体。而现行医保制度实行的是城镇与农村人口分割的城乡双轨制,其覆盖对象的边界清晰,二元化的医保制度彼此独立运行。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变成了“三不管”的真空人群。另外,大病医保待遇享受需积累较长年限,而农民工频繁流动,基金转移与报销难以在地区之间实现衔接,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更是难题。

再次,大医保政策措施不尽完善,执行欠力度。表现在:①“只保当期,不计参保年限”的政策,使农民工参保被城里人“另眼相看”为临时措施;保当期更是忽略了农民工身份转换及统筹城乡医保发展德文实践;②医保险种不够完善,缴费标准不统一,待遇较低。农民工大病医保只保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不建个人账户,门诊大病仅限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其险种的规定显然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青壮年,患大病几率小,难以获得制度报销的好处;而经常性的小伤小病因不设个人账户,也难以得到报销的实际大相径庭;③医保权益维护缺乏执行力度。目前多数地区出台的农民工参保(住院)政策或办法,虽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保,若未按期办理并未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举报,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规定。然而现实是一些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不愿为其缴纳医保费。据调查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随时可以解雇。一些小企业和服务业大都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离乡背井到城市务工,举目无亲,势单力薄,为自身利益去举报、申请仲裁谈何容易!在此情况下,为由农民工自行举报申诉等规定形同虚设,一旦农民工或家人突患大、重病,就会陷于灾难性危机。

总之,农民工是我国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他们游离于城市健康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面临着健康与医疗无保障的双重困境。不仅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也影响的社会稳定与和谐。为解除农民进城务工看病难和贵之忧,有效祛除其看病可报销的心病与后顾之忧,其认识需再提高,政策措施还需改进,其制度还需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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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参保养老保险的政策

[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已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各地纷纷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本文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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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当地户口进城务工的,有社保吗?

非当地户籍的本人,有暂住证,有当地劳动关系的,能够申请社保。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创建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可以得到帮助和享受保险福利。

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部门的法定义务,这很明显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人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拒绝承担这一法定义务。就目前的要求来讲,他们是有影响的农业户口工作人员参与养老保险后不可以按月领到养老金,只有申请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中的账款,随后停止保险关系。

医疗保险层面,在职人员期内能够一切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工资待遇,但想离休不可以再次享受医疗保险工资待遇失业保险在申请办理失业办理手续后还可以领到一定的失业福利金,但仍有别于城镇户口;工伤险在职人员时,工伤能够相对应解决;生育保险不可以享受,只有由城镇户口在职人员缴纳社保工作人员享受,社保缴纳数量以你的薪资为数量,养老8%,医疗2%,失业1%。一切工伤和生育由企业付款,本人不压力。

医疗和失业的付款占比很有可能因地而异。以地方法规为准以本人为名投保必须是本地城镇户口,不然不可以办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创建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可以得到帮助和享受保险福利。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部门的法定义务,这很明显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人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拒绝承担这一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一种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创建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可以得到帮助和享受保险福利。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部门的法定义务,这很明显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人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拒绝承担这一法定义务。

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95的的内容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意义:使长期以来关于进城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不明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这些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样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⒈体现了公平性。国家在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中明确,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就必须贯彻好平等原则,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一起参与国家经济建设,都提供了劳动,应当享受同一标准体系下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能因户籍不同而适用不同标准。职工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补助的保障性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能否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物质帮助,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因为职工是农村户籍而将其排除在外,有失起码的公平。

⒉符合现行做法。为了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保保险比例偏低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6月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2950万人、4475万人、1811万人、5876万人。现行做法的基本原则是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纳入职工社会保险。

⒊体现了立法前后延续和统一。在近年来的社会领域立法中,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坚持的理念和原则一直是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职工概念中,反对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类型化,更反对为其单设不一样的制度,另作安排。

⒋那种认为土地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保障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城镇化发展,以及有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有条件也有意愿在城市生活,不再回到农村务农。社会保险是职业关联保障,任何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这完全与土地保障是两回事。土地保障归根结底多数还要劳动,只有劳作才有农产品的产出,才能说有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应当是不断完善的。

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界定

农村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情况较为复杂。从劳动类型看,相当一部分长年在城镇打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有的有较为固定的就业岗位;有的辗转于不同城镇,流动性较强;有的则是农闲时出来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主要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从就业区域看,有的是异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到城市就业;有的是本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进入本地乡镇、县城的企业就业。从就业形式看,有的是进入企业提供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正规就业;有的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称农民工,《社会保险法》未采用农民工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有不同意见,因此《社会保险法》采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概念,用词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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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于来沪务工人员的社保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综合保险单位缴费你享受所谓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相比较,综合保险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其次,两者的缴费主体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有单位的外地人员本人无须缴纳。对于外来人员来说,就是“单位缴费你享受”。给外来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这是综合保险最大的一个特点。第三,两者的保险内容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尚未实行统筹,由企业负责。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更有利外来劳动人员进入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为上海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又是高风险的,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的补偿也很少。尽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来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为外来民工的工伤作保障,但远远不够补偿劳动者由于工伤形成的伤害。综合保险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办法中也规定了,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这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外来务工更为有利,因为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收入普遍低下的外来务工人员,商业保险给予了更高的保障标准。多方共赢社会保险新模式据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国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们的基本做法是,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统一起来。但上海与它们不同的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运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泾渭分明。设立这个险种的上海市政府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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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鸽吻眉妩(2022-06-11 17:17:46)回复取消回复

    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

  • 慵吋卿忬(2022-06-12 00:31:52)回复取消回复

    疗保险层面,在职人员期内能够一切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工资待遇,但想离休不可以再次享受医疗保险工资待遇失业保险在申请办理失业办理手续后还可以领到一定的失业福利金,但仍有别于城镇户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