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用地政策(石化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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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
其次,这也符合家族式企业升级转型的需要,有不少工业用地是一个家庭的几个兄弟合伙买下的,不可分割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各自的发展;
这些业态有不少介于传统工业制造和商业之间,需要更加灵活的产业空间。
随着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需要太大面积的工厂厂房了,分割后可为其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所有者的转让压力。
购买分割产权的企业拥有产权证后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转让,能够获得稳定的产权。
由于此前的产权模式实施了很多年,短时间内调整规则难度很大,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工作量会突然增加很多,还需要对涉及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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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业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
可见影响工业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但同时也要注意工业发展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土地市场和规划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的浪费现象。
形式2
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适应。
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厂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形式3
(3)水源要求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
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
水源条件对工业用地的选址往往起决定作用。
有些工业对水质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业对水的味道和气味、造纸厂对水的透明度和颜色、纺织工业对水温、丝织工业对水的铁质等的要求,规划布局时必须予以充分注意。
形式4
能源要求安排工业区必须有可靠的能源供应,否则无法引入相应工业投资项目。
大量用电的炼铝、铁合金、电炉炼钢、有机合成与电解企业用地要尽可能靠近电源布置,争取采用发电厂直接输电,以减少架设高压线、升降电压带来的电能损失。
染料厂、胶合板厂、氨厂、碱厂、印染厂、人造纤维厂、糖厂、造纸厂以及某些机械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加热、干燥、动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热水,对这类工业的用地应尽可能靠近热电站布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对所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借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或途径,除出让、划拨、出租外,还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取得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集团改制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授权其经营,企业集团可将其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其系统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作价出资(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点是受权主体范围特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并非是企业改制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的产业性质,即企业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需要加强的领域;二是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目前,经国务院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30多家单位。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它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非农业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宁波镇海化学工业园区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依法集约用地在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全额缴纳土地价款后,县政府根据投资强度给予扶持,项目投资强度低以100万元/亩的,企业出10万元/亩,最高不超过10亩;投资强度100万元/亩至200万元/亩的,为8万元/亩。
宁波化工区位于杭州湾南岸,宁波镇海区西北侧辽阔的海涂上,规划面积56.22平方公里。区内地势平坦,依江临海,水源充沛,环境容量大,自然条件优越,同时园区提供九通一平;,配套设施齐全。
化工区将本着"外向型、高起点、跨世纪"和" 持续、快速、安全、健康"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工园区的要求和化工行业的特点,努力营造一个高科技产业和支柱产业相对集聚、以大炼油和大乙烯项目为支撑、生产与生态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世界一流的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
扩展资料:
宁波镇海化学工业园区是宁波市唯一的化学工业专业园区。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2003年2月,宁波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2006年3月份,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为省级开发区。宁波镇海区西北侧辽阔的海涂上。
区内地势平坦,依江临海,水源充沛,环境容量大,自然条件优越,同时园区提供"九通一平",配套设施齐全。宁波及周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宁波杭州湾大桥的建设给园区带来了无限商机和发展机会,具有发展石油化学工业得天独厚的优势。
园区水陆交通便捷、四通八达,区域优势明显。园区距宁波市区仅14公里,距东方深水良港北仑港仅24公里,紧邻中国最大的液体化工码头。
329国道、未来沿海快速大道、世纪大道、舟山群岛大桥等贯通全区,随着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成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将大大拉近宁波化工区与整个长江三角洲的距离。
参考资料来源:谷川招商网-宁波镇海化学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