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团体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以下哪些原因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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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一般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这份保险合同即告自然终止。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从此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同样道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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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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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什么
以下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