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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考有没户口有关系吗?
二○○七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有关规定
2007/03/09 11: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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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有关规定
一、各类考生的报名条件和范围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含广州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以下统称初中毕业生)以及经批准的异地借读生,均可报名。在校高中生(指在校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准报名。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学业考试和综合表现评价才能报考各类学校;参加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录取的返穗生、往届生也必须参加学业考试和综合表现评价。
各类考生的报名条件和范围如下:
〔注:普通高中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他高中;各种职业类学校包括:职中、中专、技校、成人中专;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职业类学校(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
(一)具有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户籍(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初中毕业生:
1.学籍在越秀、海珠、荔湾区的,可报考以下学校:
(1)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招生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2)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
(3)全市各种职业类学校;
(4)全市民办学校。
2.学籍在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可报考以下学校:
(1)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招生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2)本区普通高中;
(3)全市各种职业类学校;
(4)全市民办学校。
(二)具有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户籍和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考以下学校:
(1)本区、县级市所属的普通高中;
(2)全市各种职业类学校;
(3)全市民办学校。
(三)往届生
往届生与户籍所在区考生的报考范围一致。
(四)经批准继续在广州市升学的异地借读生
1.属政策性照顾的借读生其报考范围与有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一致;
2.非政策性照顾的借读生除公办普通高中(公费)不能报考外,报考其他学校的范围与学籍所在区非借读生相同。
(五)外地回穗升学生
外地回穗升学生指有广州市户籍,在外地初中毕业要求回广州升学的考生,其报考范围与有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一致。
(六)跨区报名生〔详见“本规定”:第四点“各类特殊情况考生报名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中的第(三)点〕
经批准的跨区生与户籍所在区考生的报考范围一致。
二、列表说明各类考生的报名办法及要求
考生类别 报名地点 具备材料 时间 备注
应届
毕业生 毕业学校 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月13至23日
由区、县级市招生办安排摄像。
往届生 户籍所在区、县
级市招生办 毕(结)业证书、补习学校或街道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和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3月21至24日 须经区、县级市招生办审核后,方能报名。报名时,本人须到现场摄像。
异地
借读生 办理审批后在毕业学校报名 户口簿及复印件、《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月13至18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招生办安排) 须经区、县级市招生办审批后,方能报名。
港、澳、台及国外回穗升学生(无广州市学籍的) 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 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居住证、初中三年级的学历或同等学历证明、有本市户籍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3月21至24日 本人须到现场摄像。
外地回穗升学生 户籍所在区、县
级市招生办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德育考核表或评语鉴定和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3月21至24日
跨区
报名生 办理审核后在毕业学校报名 申请报告、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月13至18日
(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招生办安排) 考生须与家长同一户口
三、各类考生可报考的学校一览表
报
考 考
范 生
围
学校类别 有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户籍 有番禺、花都和南沙区、从化和增城市户籍及学籍的初中毕业生
有越秀、海珠、荔湾区学籍的初中毕业生 有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学籍的初中毕业生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办) 可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学校 只可报本区(县级市)的学校
其他高中(公办) 可报越秀、海珠、荔湾四个区的学校 只可报本区的学校 只可报本区(县级市)的学校
民办高中(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
各类中专、职中、技校、成人中专和民办职业类学校 全部可报 全部可报 全部可报
备注 异地借读生,属政策性照顾的,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属非政策照顾的,除公办普通高中(公费)不能报考外,报考其他学校的范围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相同。往届生、外地回穗升学生的报考范围与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应届生相同。港、澳、台或国外来穗升学生的报考范围与借读生相同。
特别提醒:南沙区根据实际情况拟对考生的报考范围作部分调整,将由该区教育局向考生公布,同时可登录“广州招考网”查询。
四、各类特殊情况考生报名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一)异地借读生
异地借读生申请借读的条件及办法详见第五点《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及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招生办负责本区异地借读生的审核工作。
(二)往届生
往届生在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报名,其报名资格由区、县级市招生办负责审核。报名时,考生应带备的材料有:初中毕(结)业证书、补习学校或街道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三)跨区报名生
对于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个区、县级市的广州户籍的应届生,如需由学籍所在区、县级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升学的,称为跨区报名生。其中
1.下列应届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跨区报名手续:
(1)学籍在越秀区(或荔湾区、海珠区)而户籍在天河区(或黄埔区、白云区、萝岗区)的考生;
(2)学籍在天河区(或黄埔区、白云区、萝岗区)而户籍在越秀区(或荔湾区、海珠区)的考生;
(3)学籍和户籍不同在天河区(或黄埔区、白云区、萝岗区)的考生。
2.下列应届生必须办理跨区报名手续:
(1)学籍在越秀区(或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萝岗区)而户籍在番禺区(或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的考生;
(2)学籍在番禺区(或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而户籍在越秀区(或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萝岗区)的考生;
(3)学籍和户籍不同在番禺区(或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的考生。
需要办理跨区报名的考生,在学籍所在区招生办办理审核手续。办理时须提供申请报告、与家长同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核准后,只准按户籍所在区规定的报考范围填报志愿,否则志愿无效。
例如,学籍在越秀区,户籍在天河区的考生,当他选择了跨区报名以后,则其志愿只能随天河区学籍的考生一样,填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和天河区区属的普通高中、各类职业类学校以及民办学校,而不能同时填报其他区属的普通高中。
跨区报名生办理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手续以及参加学业考试仍在学籍所在区进行。
(四)外地回穗升学生
有广州户籍的在外地初中毕业生要回广州升学,统一在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报名。报名时,考生须带备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德育考核表或评语鉴定、毕业学校证明以及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五)港、澳、台及国外来穗升学的考生
无广州市学籍的港、澳、台或国外来穗升学的考生,在临时居住地所属区、县级市招生办报名。报考学校的范围与借读生相同。报名时,考生须带备身份证、公安局核发的临时居住证、初中三年级的学历或同等学历证明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监护人单位证明。
(六)照顾录取生
申请照顾录取的考生,按第六点《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执行。考生申请时,要出具有关材料(证明、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因身体条件报考范围受限制的考生
根据有关规定,一些学校(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具体规定详见《二○○七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中“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说明。若考生不按有关学校(或专业)的要求或限制报考而被录取的,在入学后录取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其专业,或令其休学甚至取消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异地借读生、跨区报名生、照顾录取生的报名资格认定,由考生毕业学校负责初审,区、县级市招生办负责复审。审核结果要在学校公布栏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市招考办中考科或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反映。
附:广州市招考办、区、县级市招生办地址、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六马路16号 83861859
越秀区教育局招考办 东山龟岗德安路成教大楼14楼 87678002
海珠区教育局 同福东路486号一楼对外办事大厅 84472554
荔湾区教育局 多宝路58号 81701501,81934691
天河区教育局 天府路1号区政府大楼4号楼 38622522
黄埔区教育局 大沙东路320号(黄埔区委党校2号楼) 82392831,82378931
白云区教育局 白云大道南383号五楼 86367165(中考英语口语咨询电话)86368205(中考咨询电话)
萝岗区招生办 开发区志诚大道303号管委会大楼1楼西座112 82111371、82113783
花都区教育局 新华街公益路政府综合楼 36898563
番禺区教育局 区政府办公中心东副楼 84641656,84641686
南沙区教育局 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80号 34683331
从化市教育局 街口街西宁东路25号 87930461
增城市教育局 荔城街岗前路35号 82624400,82624811
五、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及办法
“异地借读生”是指在我市具有学籍而没有广州市户籍的外地考生。这部分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市初中就读,按规定应回到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借读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区教育局办理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异地借读生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批准后,其报考范围与有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一致。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须具备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须具备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5.在我市投资或在我市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需父或母在广州居住并照顾子女,不是委托亲友代管)。须具备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台胞证。
6.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7.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级以上外事办及合法居留证明。
8.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须具备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9.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须具备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10.海外华侨华人子女。须具备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11.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须具备市环卫局核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以上各类异地借读生办理借读申请时,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证件外,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直系亲属以外的监护人还要同时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需要办理借读申请的学生在毕业学校领取《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申请表》填写,按规定时间带齐有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审核手续。
六、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照顾录取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市公安局政治部的证明。
4.少数民族学生加10分投档录取,凭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5.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人事局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驻外使领馆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6.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加 20分投档录取;报考其他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侨务办证明。
7.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
投档录取时,对符合“加分投档录取”条件考生的学业考试原始总分给予加分,按加分后对应的总分数投档录取;
投档录取时,对符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在其学业考试原始总分与其他考生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投档录取。
上述各类照顾中,每个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享受加分录取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作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考生办理手续时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报名点审核并存档。
七、烈士子女、三侨生、归国创业人员子女等学生有关证明的办理地点
学生报考时需缴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证明的部门如下:
办理“烈士子女”证明:市民政局(地址:西湖路99号民政大厦八楼816房优抚处,电话:83178743)
办理“三侨生”证明:广州市侨务办(地址:东风东路472号三楼侨政处,电话:83820180)
办理《广州市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子女入学证明》:市台办(地址:法政路30号5号楼310室,电话:83105031)
办理《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证明:市人事局留学人员管理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43096)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
****也就是说,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上面有列出)的异地借读生可以不用择校,否则就算报职校也要择校的~~~另外,户籍在番禺区(或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的考生只可报本区(县级市)的学校。
来穗就业人员什么时候申请广州公租房吗
怎么申请广州市公租房
方法/步骤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
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
3
无自有产权住房;
4
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7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ND
广州廉租房申请程序
1
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3
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街道办事处、镇**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4
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5
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END
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
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
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
现役军官、军队文职**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
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
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
诚信承诺书
END
注意事项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013年外地人广州怎么申请公租房
1.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表);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2.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附:
广州廉租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