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管理制度规范化(新生儿科工作制度及流程)
本文目录一览:
中医儿科工作制度
儿科工作制度
一、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开展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科主任组织领导实施科室各项工作。
二、要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卫生颁发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医德考核评价制度。
三、加强科室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针对儿童疾病常发病急,病情变化快,症状不典型,易发生交叉感染,而且缺乏自诉病情的能力,检查不合作等特点,因此,除健全完善全院共性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应注意加强以下几点:
(一)诊断耐心、细致,治疗及时、恰当、有效。
(二)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格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儿童保健,搞好卫生宣传教育。
四、抓好医疗安全,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正确处理差错事故,认真吸取教训。
五、实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六、紧密结合临床,组织业务学习,进行学术交流讲座、临床经验交流,更新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疑难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落实危重病人报告制度和家属谈话制度等。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益。
是我上网找的,你参考参考吧
传染病患儿消毒隔离制度
新生儿传染病患儿管理制度
1.
新生儿传染病患儿原则上不收入新生儿科,
特殊细菌感染患儿
收入隔离间治疗。爱卫收集器天猫
2.
隔离病区要与一般病区无交叉,远离其他住院病儿并有明显的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第八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第九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
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第十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第十二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第十四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新生儿科主要专业护理技术工作有哪些
一、规范护理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院、护理部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落实各项操作规程。
(二)进一步完善细化适合新生儿科护理工作的各项专科护理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护理人员专业素养
管理目标:护理人员分层级培训率为≥90%;三基”理论合格率≥90%(80分合格);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100%,(90分合格);护士每年离职率≤10%,护士对科内绩效分配知晓率≥80%;紧急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知晓率100%。
实施方案:
(一)严格按照医院护理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对科内护理实行层级管理;对科内护士花名册及时更新。
(二)以医院绩效分配方案为总部署,进一步细化科内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绩效分配方案,将工作量、工作质量、满意度等纳入每月护士的绩效考核,并让护士充分知晓绩效分配方案,从而调动护士的积极性。
(三)加强护士业务培训,拟定全年培训计划,内容涵盖“三基”知识培训、核心制度培训、新生儿科专科护理知识培训、新生儿科专科护理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做到每次培训后均有考核。
(四)不断的更新护理知识,增加护士外出学习和进修的机会,计划今年有护士取得新生儿科专科护士资质。 (五)对科内护士实习弹力排班,进一步完善紧急护理人力资源调配方案和流程并加强培训考核。
三、加强护理质量过程控制并持续改进,进一步推进优质护理工作
管理目标:基础护理合格率≥95%;专科护理合格率≥95%;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5%;病房管理合格率≥95%;急救物品质量合格分95分,急救药品完好率为100%;护理文书合格率≥90%;患儿家属满意度≥95%;健康教育知晓率≥85%。
实施措施:
(一)继续实行护理质量院科两级管理,充分发挥科室质控小组的质控作用,提高护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持续保持检查、分析、整改、评价制度,做好追踪记录,增强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二)进一步做好病区管理、基础护理和病区感染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对照质量检查标准逐项落实。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改进,杜绝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现象。
(三)改变排班方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根据患儿的个性化进行入院评估和制定护理工作计划,让优质护理服务措施落实有效。
(四)加强急救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培训,提高对危重患儿的评估和紧急处理能力。
四、加强护理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
管理目标:患者身份识别正确率≥100%;护士正确查对执行率100%;特殊药品存放符合率≥90%、正确执行核对率90%;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100%、护士对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知晓率100%;无严重护理差错发生。 实施措施:
(一)科室安全管理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按程序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改进。 (二)进一步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做好高危时段、高危环节、高危人群的管理。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的探视制度?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儿童医院)前身系“市立产院”,始建于1938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是贵州省规模最大的融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妇幼保健机构,是通过国家级评审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993年在原儿科基础上成立贵阳市儿童医院,改变了贵州省无儿童医院的历史。贵阳市儿童医院与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两块牌子一个班子的管理体制,2004年医院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为贵阳医学院非直管附属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室探视制度
1、每日探视时间为下午3:00—5:00。
2、严格按规定时间探视,非探视家属不得入室。(特殊情况例外)
3、每次探视人员不能超过2人,探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新生儿正患传染性疾病隔离治疗者不得入室探视。
5、家属如身体不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
6、探视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鞋套入室。
7、医护人员要正确指导探视人员,遵守新生儿室规章制度,保持病室内整洁、安静。不得在病室内吸烟、高声谈话或坐在患儿床上。
8、不可擅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
9、谢绝探视人员送来的物品、食品(健康妈妈的母乳除外)。
10、探视人员不得翻阅病例或谈论有碍患儿健康和治疗的事项。
11、探视人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公物须按照规定赔偿。
12、如因病情不宜探视时,医护人员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取
得家属的理解。
儿保健科村医每月督导内容怎么写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第五章 检查评估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