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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寿保险需求的因素(影响保险需求因素有哪些)

hacker2022-06-13 20:34:36国内新闻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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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影响寿险保单设计因素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公司就像出售商品的百货公司一样,设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商品,并常常赋予温馨的名字,供保户选择购买。不过,从根本上看,这些商品不外乎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及其组合而已。通常,我们可以把人身保险作如下基本分类: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比如养老年金保险。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论述。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与非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也具有其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身体是保险标的,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疾病等成为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在以人的生命为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生或是死,只是何时死亡具有不确定性。在将人的生存、死亡或伤残都作为保险事故时,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完全是必然的。“人有旦夕祸福”是人们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真实写照。“吃五谷,生百病”则是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因此说,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第二,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比较分散,一般不会发生大量标的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其发生完全按照人的生命规律等自然规律,因此,在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分散于不同的家庭及地区。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如火山爆发、特大洪灾发生时,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年龄的大小紧密相关。根据人的生命规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越大,因此,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但同时,对于整体死亡率来讲,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由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因此,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的同时,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一方面,无论人的年龄大小、性别、财富状况如何,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的问题,因此,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这主要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人们对于死、伤等字眼底的忌讳,导致人身保险的推销难度大,而且,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是自愿购买,在经济状况不好,对人身保险产品及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不够时,往往会放弃购买。另外,人们对银行储蓄、现金的依赖,对证券投资的期望,以及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都使得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另外,在一些保险中还存在没有确定的最高给付限额,而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定期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情况。如养老金保险,受益人通常在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一直领取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其领取期限总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与财产保险的补偿赔付方式不同,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给付合同。作为定额保险的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费给付责任,而不能有所增减。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另外,人身保险的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医疗费用保险除外)等损失补偿原则,也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为约定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不同,它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具体来讲,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一般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同意作为被保险人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是长期性的,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而且,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以长达几十年。具体情况,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的选择有关,视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第六,寿险保单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危险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在长期的缴费期间,储蓄保费以预定利率进行积累的缘故。对于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来说,其储蓄性非常强,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用以获得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由于保单具有的储蓄性,保单所有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还可以得到退保金。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这是由于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和死亡率的变动性决定的。因为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而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往往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大而增加。如果保险费的计收依据是当年的死亡率,则易出现年老的投保人的保险负担过重而放弃续保的情况,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年度均衡费率来计收保险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的具体做法是:保险人每年向投保人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在整个保险缴费期间保持不变。显然,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缴费后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通过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后期的保费不足,均衡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保证被保险人在晚年也能得到保险保障。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由于人身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的前提,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相当于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为了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保险人必须计提保险准备金。在人身保险中,由于每份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每年保险金给付责任准备不同,因此需要对每份保单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的准备金进行精确计算,以便于提取。通常,保险人在保单确立时就计算出保险期间每年的准备金数额。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稳定的保费中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险人采取年度均衡费率收取保险费,这意味着在每笔业务的缴费期,保险人都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通常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被用于保险支付。因此,保险人可以将此笔可观的资金用于各种投资。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不存在均衡缴费的问题和多年后保费的被应用于支付的问题,因此,相对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大多为长期性的合同,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初确立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可能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此时,要对原保险单进行调续,将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重大影响。如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保险人来说存在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但提高保险费率将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将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如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在投保后有所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投保人若按原有的保单确定的保险费率增加保额,则对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人身保险单的保险费率和全额的调整存在较大的难度。

第五,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人身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特点,要求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在比较长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可能会有要求减保或加保的情况,以及迁移或退保的情形。这些情况的变化,要求保险人必须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变化进行及时记录,以便准确核算,并随时查阅。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有相当数量可用于各种投资。从人身险业务的连续性出发,在资金运用上也要求保险人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效益位和流动性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影响人寿保险的需求因素分析

建议写“制约我国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把“需求”改成“发展”就可以从供、需和监管三方面去分析了,一种经济活动的兴衰往往由供、需和环境几方面因素相互纠结、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动态地决定的,如果拿出一个方面来分析就容易脱离辩证唯物的思维模式,论文就容易写的死气沉沉,写不出新意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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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

请给我加分,我来回答~

预测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的增长情况是:人身保险的平均增长率是15.6%;财产保险的平均增长率是16.9%;平均增幅为16.2%。

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发展潜力,可能远远大于用计量模型预测的发展潜力。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一个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市场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机问题,目前表现为一种带有供给约束型特征的危机。

中国保险业的“内伤”,在保险需求中的表现,主要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在保险供给中的表现,主要是保险业、保险公司本身的“底气不足”。

中国保险需求模型预测

国内外经济学者采用的保险需求预测方法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计量模型作出的预测;二是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三是专业机构对单个指标作出的预测。出于准确性原因考虑,我们选择了基于计量模型的预测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对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和模型的选取,可以为我们提供较好的借鉴。第二种方法即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方法,以及专业机构的个案需求预测方法,在这里只是作为第一个方法的补充或验证。

由于影响人身保险需求和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预测及其分析时,将两者进行了分别处理。

人身保险需求预测

为了避免目前已有研究成果中未做检验而可能导致的伪回归现象,我们同时采用多元回归和面板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的形式是:

模型解释变量的假设有三个:一是假定2004年GDP增长率为9.4%,2005至2010年的增长率为7.2%;二是假设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的一个百分点;三是假设根据往年数据,人口死亡率每年递减0.01%。这样一来,得出如下人身保险需求预测结果。

财产保险需求预测

由于财产保险各险种的影响因素存在较大差异性,我们对需求整体规模进行预测时,只选取国民收入(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这些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而且,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而非单方面作用关系,我们选用了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这样一来,就有了三种预测,第一种是只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模型预测;第二种是只包含国民收入的模型预测;第三种是既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也包括国民收入的模型预测。假定2004年至2010年平均通货膨胀率约为2.5%,三种预测模型结果如下。

从表和图中可以看出,三种模型预测结果同时显示出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其它年份财产保险需求增幅都比较平稳,只有2008年的财产保险需求增幅出现下滑。三种模型预测的财产保险需求增幅顺序是:用只含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模型,预测的平均增幅为11.9%;用只含有GDP的模型,预测的平均增幅为14.8%;用既含有GDP又含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模型,预测的平均增幅为16.9%。

根据上述预测模型,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的增长情况是:人身保险的平均增长率是15.6%;财产保险的平均增长率是16.9%;平均增幅为16.2%。

如何看待这个预测结果?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预测结果只能是一个参数,不能是一个定数。二是要警惕“模型拜物教”的影响。三是要权衡模型预测结果的利与弊。

采用模型对保险供求总量进行预测,有两个问题没有办法确定:一是模型预测需要的条件很多是假设条件;二是模型本身也是对现实作出的一种假设。因此,模型预测结果不一定能够代表中国未来5年真实的保险需求。

那么,真实的保险需求究竟是多少?

最近瑞士再有一个研究报告说,人均收入介于2000至10000美元之间的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会比整个经济增长平均快1至2倍。那么,我们预测的结果只是瑞士再预测的下线,即1倍的预测数。如果是2倍,那么,增长率应该是21%以上。简单的说,如果“十一五”期间工作做得好,增长率可以达到为16%,甚至可以达到21%以上。

影响中国保险需求的因素

在未来5至10年中,哪些因素会对中国保险需求产生直接影响呢?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有五大因素对中国保险需求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具体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一是经济总量的增加。为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总量必须大幅度增加。公认的口号叫经济总量“翻一番”。二是高速增长率。为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客观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速增长率。我们在预测模型中,假定的年均增长率是7.4%。实际增长率可能要高于这个比例。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中国2005年的GDP增长率为8%。根据过去的经验,实际增长率也可能高于8%。三是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的变化。这里值得提出的就是中间阶层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际经验,中间阶层是一个国家的保险消费主体。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对保险业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引起政府和民众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风险问题的重视,并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二是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自己特有的作用,作出自己特有的贡献。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增加对保险的需求。

第三,经济总量增加及其引起的消费结果变化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根据国际保险发展历史资料显示:人均GDP在2000至10000美元之间,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15%至20%。具体地说,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住房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第一目标;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小汽车开始成为人们的首选目标。住房、汽车等现代家庭财产,与其它家庭财产相比,价值大、风险高,这些财产的风险保障问题,便成为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安排的问题。

中国的情况也许有些特殊。根据我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调查,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形曲线,即两头低、中间高。按照居民月收入水平,若以月收入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划线,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消费者和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的比例都偏低,只有月收入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比例较高。

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月收入2000元以下者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有限;而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效用出现递减。

这又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现有的保险险种不能满足4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家庭的保险消费需要。第二,现有的保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第四,关于家庭金融资产、储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人身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人身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人身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的增加。

但是,这种规律也会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就是一个影响中国今后人身保险需求变化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目前,在安全保障方面,中国大多数人的文化意识还是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其表现就是以家庭、家族为核心化解风险、解除危机。人们愿意并且习惯用储蓄的方式,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因此,对银行储蓄的偏好高于对保险的偏好。

其实,这种意识距离保险只有一步之遥。如果大家能够认识到,防范风险既可以用银行存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买保险的方式。保险与银行之间具有替代性,用保险方式防范风险效果更好。那么,人们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方式和保险方式中作出适当的选择。

居民储蓄余额代表的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购买力。储蓄余额实际上是居民为推迟消费所作的一种准备。保险消费是居民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可以将居民储蓄余额看成是一种潜在的保险需求。

这几年,中国人身保险之所以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因素是城镇居民金融资产的大量增加。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增加,人身保险的使用率,即人身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中国的人身保险使用率在20世纪中期是0.5%;2002年上升到2.0%;2003年2.3%;2004年已经上升到2.4%。尽管与世界平均水平的4.59%(2003年)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不足0.5%的数字相比,则是有了显著的增长。

目前,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总量已经达到11万亿元之多。在未来5年中,如果中国保险业能将银行存款的10%吸纳转化为保费收人,那么,就应该有2.5万多亿元的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第五,人口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

中国总人口有12.84亿,其中城市人口有5.02亿(2002年)。众多的人口提供了广阔的潜在保险市场。但资料显示,中国的现实保险需求则不旺,具体表现在:中国内地公民购买个人保险的比率只有20%;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只有3%;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比率只有7%;购买财产保险的比率只有15%;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被公认为是最大的风险,然而,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率也只有20%至30%。这说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一个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市场。

保险供给预测与分析

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通常用三个指标来反映:一是保险市场结构和企业数量;二是保险经营资本所承担的风险的密集程度,常用偿付能力指标和部分财务指标进行衡量;三是投入保险经营的资本规模和资产规模。按照这些指标,我们用三种模型,即法定最大自留额方法、肯尼系数方法、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分别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供给能力进行预测,结果如下:

(一)财产保险能力预测结果

2005年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为285.3亿元,2010年为306.4亿元,资本的年均增长率为1.4%。

(二)人身保险供给能力预测:

采用与财产保险供给能力预测相似的方法,预测我国人身保险供给能力,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国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约为33亿元。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20%,偿付能力缺口预测值约为235亿元和540亿元。即到2010年底,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大约在235亿元,也就是说,人身保险资本缺口约为235亿元。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50%,偿付能力缺口预测值约为540亿元。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大约为540亿元,也就是说,人身保险资本缺口约为540亿元。

三种预测方法的结果同时显示出,保险供给能力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同时,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供给能力都不能满足保险需求的需要。靠供给拉动需求,其作用的空间是有限的。所以,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保险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危机问题。保险市场危机形态有两种:一种是需求约束型危机;另一种是供给约束型危机。目前则表现为一种带有供给约束型特征的危机。

中国保险业存在“内伤”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简单地说,是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之间的矛盾问题,或者叫不平衡问题。但这种矛盾或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看到的。原因可能很多,但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本身相互关系来看,主要是保险供求内部的矛盾、内部的问题。所有做保险的人都知道,做保险讲究的是一个“大”字,保障的标的要多,保障的范围要大,保障的对象要广,要坚持大数法则。相比之下,目前中国的保险还是一个“小”字:保险市场小、保险规模小、保险资本小,保险对社会的贡献也小。一大一小形成巨大的反差。构成了中国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一个“结”。所以,要解决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还得从这个“结”开始,把市场做大。

中国保险业的“内伤”,在保险需求中的表现,主要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在保险供给中的表现,主要是保险业、保险公司本身的“底气不足”。如果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是保险业的“软伤”,那么,保险公司的“底气不足”就是保险业的“硬伤”。

倡导全民保险意识

推行法定保险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供求矛盾,即潜在需求很大,现实需求不足,其严重性,不在于老百姓不购买保险的问题,而在于,在这种不购买的背后隐藏的对保险的不信任。信念危机比市场危机更可怕。所以,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显得格外重要。政策的作用,无外乎两个:一个是纠偏,把不正确的东西改过来;另一个是引导,为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为了解决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我们呼吁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推行法定保险。

为什么提出倡导全民风险意识?

因为风险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客观上需要人类共同的努力才能克服。我们提出“全民风险意识”,决不仅仅是为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需要,也不仅仅是为了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个风险意识贫乏的民族,不是一个成熟的民族;一个风险意识贫乏的国家,不可能成为强大的国家。因此,我们认为,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既是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幽灵”。看不到,摸不着,却挥之不去。对付这种“幽灵”的最好办法,就是全体公民的风险意识的觉醒,就是对风险本质的认识,对风险本质的了解。

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经济生活中缺乏风险意识。在中国,尽管蕴藏着巨大的保险需求,但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从而实现保险业的大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发的过程,需要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

回顾我国20年的发展路程,任何一项经济改革的成功,都离不开思想意识的转变。没有市场意识,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没有法制意识,也不可能有法制经济。同样,没有风险意识,就不可能有风险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在经济学辞典里加一个“概念”,那就是“风险经济”。在社会学辞典里也增加一个“单词”,那就是“风险意识”。这样一来,在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就应该有了3种经济、3种意识:市场经济、法制经济、风险经济;市场意识、法制意识、风险意识。

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与风险意识相联系的保险意识才能树立起来。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是中国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转化的前提条件。推进保险业的发展,首先要提高风险意识。因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一个呼吁,建议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大力倡导风险意识。

保险教科书把保险分成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没有错。但如果把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对立起来就不对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有人担心推行法定保险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都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

瑞士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保险密度是5660美元,排在世界第一位。究其原因,一是树立全民保险意识;二是推行法定保险。在瑞士,不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就连火灾保险也被列入法定保险范畴。将法定保险作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每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购买这些保险。长此以往,就慢慢形成了一种深入人心的、自觉遵守的保险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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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寿保险需求的因素

主要根据对保险保障需求的大小以及自身对保费的负担能力大小两个因素来决定。

收入法和支出法。

收入法是指通过计算被保险人预期未来收入的现值来估算人寿保险的额度。从概念上看,这是一种理论上正确的方法。被保险人的预期未来收入也就是被保险人的人力资本。即使人力资本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它仍具有理论上的价值。人寿保险可以看作是对某种资产(此时是被保险人的人力资本)的损失进行保障的保单。由此看来,要投保的额度就是被保险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即被保险人预期终身收入的现值。

如:李先生现年35岁,年收入是3万元,他预计他的收入每年会以通货膨胀率(预计5%)增长。他打算30年后的65岁时退休。我们要用收入法来估算李先生要购买的人寿保险的面额。

处理通货膨胀的最便利方法是采用实际数椐??实际收入和实际利率。尽管在此后的30年中,李先生的年收入名义上在增长,但考虑通货膨胀后的实际年收入仍是3万元。我们可以将30年、每年3万元的年金按实际利率来贴现。实际利率是名义利率减去预期通货膨胀率后得到。经济学家估计年实际利率处于2%-4%之间。假定今后30年中的实际利率是3%。李先生终身收入等于每年3万元期限为30年的年金的现值。按造3%的贴现率,这一年金的现值是:3000×[1/0.03-1/(0.03×1.0330)]=588000,李先生应购买588000元的人寿保险。

支出法,又有简单和复杂等不同的计算方法。简单法虽然简单,却非常有效。它的理论依据是保险界的一种经验判断,即一个普通的家庭(普通的三口之家)要从你去世带来的财务冲击中恢复过来,必须在头七年维持相当于70%的原家庭收入水平。换句话说,要简单预测你的人寿保险需求,只要把你当前的年总收入乘以7(7年)再乘以70%,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5倍年收入法”。

简单法是一种粗略的估计,复杂一点,可以具体解析如下:家人首先需要在被保险人离开后继续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所以首先需要把个人年收入乘以5倍左右;其次被保险人的离去可能给家人带来负债,所以要加上属于他的贷款数额(如一半或更多比例的家庭房屋贷款、信用卡未还款、各种借款等);再次被保险人的家人可能因为他的离去需要准备一笔丧葬费用,以及影响他们短期的生活和工作状态,所以可以再加上3?6个月的家庭紧急备用金和丧葬费用;当然,被保险人的离去也可能为家人留下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如各类存款,基金等,所以应该减去这部分。

所以,个人的寿险额度需求应为“个人年收入×5+个人部分的负债金额+家庭紧急备用金+丧葬费用-个人部分的流动性资产”。当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一定幅度的灵活调整,比如子女年纪较小,未来需要的教育金更多,那么应该把这一项费用也加入公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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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有哪些

重大疾病发病几率越来越高,医疗费用越来越多,人们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

人寿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在人寿保险定价的各种假设中,影响定价假设的公司特点因素包括(D)等

A、投资收益率B、股票市场状况

C、人口及其结构变化D、保费增长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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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馥妴眉薄(2022-06-14 07:52:52)回复取消回复

    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

  • 美咩七凉(2022-06-14 03:17:20)回复取消回复

    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缴费后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通过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后期的保费不足,均衡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保证被保险人在晚年也能得到保险保障。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由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