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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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绿色矿山规划如何写
-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
- 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4、河北省推动小矿有序发展的经验
- 5、绿色矿山的展望未来
- 6、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绿色矿山规划如何写
一、矿山开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时造成的环境破坏
二、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
(二)资金筹措
1、国家政策支持
2、企业自筹
(三)企业的组织措施
三、绿色矿山的评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
一、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扰动。二、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综合论证。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严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功能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开发。三、发挥规划约束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防止和解决开发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损害、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四、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矿山关闭退出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矿山退还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应当逐级压实责任,做好关闭取缔矿山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对不达标的,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经限产、整治、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退出。六、持续推进矿山整合重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鼓励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开采同一矿体、有多个采矿权人的密集小矿,紧邻大中型矿山的小矿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提升矿山履行责任义务能力,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露天矿山应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整合重组后的矿山明确主体后,按已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七、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矿山应当通过资源整合压减总体露天开采面积。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应当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省生态环境、省应急管理部门意见。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进行排查、论证,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限期转地下开采。
除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支持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九、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追查废弃矿山的原矿业权人,依法明确其治理责任。对确认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料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矿山综合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是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和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扩散规律,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大气污染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六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单独下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协作机制,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第八条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九条 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区域在编制矿区环境治理规划时,应当统筹部署矿山开采企业的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第十条 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第十一条 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禁止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煤矿采用全过程密闭式运输。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硬化和养护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排土场应当按照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应当采取工程、生态等措施,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建设生产用热热源以及热网,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淘汰分散锅炉。第十九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本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治理方案。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执行现有排放标准。
河北省推动小矿有序发展的经验
近几年,河北省坚持不懈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全省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这些经验,引导和推动了全省小矿的有序发展。
6.4.2.1 整顿与规范同步———邯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1)坚持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相结合,实行小矿有证开采制度。
邯郸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山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人受暴利的驱使铤而走险,致使无证采矿出现反弹。面对严峻形势,邯郸市把取缔和打击无证采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高压态势进行打击和取缔,使小矿开发利用走上合法之路。其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小矿许可证领导人的责任,使各级责任人从根本上认识到小矿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及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市政府与涉矿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县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矿业秩序混乱和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二是与监管部门联合,促进小矿合法有序发展。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发改委、煤监、安监、公安、电力、劳动等各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在清理整治中,各部门通力合作,大力提倡有证开采,对无证采矿实行齐抓共管,从电力、火工品、矿产品流通、劳动用工等方面,掐断违法采矿的源头,真正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另外,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行政区划、矿区分布情况,划分了巡查责任区,明确巡查责任人员和检查督导人员,严格坚持 “周查、旬检、月调度”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和及时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构建群防群治体系,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局面,以促进小矿有序发展。在 《邯郸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了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是划分重点整顿矿区,加强小矿合法发展的治理力度。根据邯郸市矿业秩序的现状,确定了三个重点区域:即相邻县交界区域、国有大矿及周边区域、埋藏浅易反弹区域。对重点区域内无证矿进行重点打击,实施专项整治。在国有重点大矿成立了联合执法队,形成联查攻防机制。如西石门大矿建立了80多人组成的护矿队,实行昼夜巡查,发现无证偷采,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五是加大废弃矿井充填力度,消除隐患,使小矿在安全的环境下发展。针对一些人利用废弃井筒进行偷采现象,各县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遗留的废弃矿井及关闭矿井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充填或充填不实的矿井,进行了再充填,全市共充填废弃井筒1100多眼,防止了伺机偷采现象的发生,减少了安全隐患。
六是取缔无证小矿,加强小矿开采的许可证制度。对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实行严厉的 “三不留、一充填”措施,即 “不留一间房屋,不留一台设备,不留一个工作人员,充填其井口”。
在打击无证开采活动中,各县 (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创建了各具特色的整治办法。如武安市采取 “有证矿看管无证矿”的办法,即规定有证矿对其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负有发现和制止的责任。如果范围内存在无证矿而未发现,视为擅自允许开采所属范围内资源,依据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持证矿山予以处罚。磁县研究制定了《磁县治理无证矿井 (山)实施意见》,创建了 “四位一体”监控体系,即包村镇干部、村支部书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煤炭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对关闭矿井非法开采进行监管,实行一个矿井、四人监管、出现问题共同承担责任的管理体系。涉县针对持证矿周边违法开采难以根治的局面,大胆创新,建立公安局保安公司介入整顿机制,持证矿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由持证矿山支付保安费用,设立防护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据统计,2005年全市就取缔各类无证反弹矿1200余矿次,推倒建筑物1000余间,没收采矿设备200余台 (件),水泥浇注井口40余眼,有力地打击了无证反弹的气焰。2006年上半年全市共取缔各类无证反弹矿300余矿次,较去年相比大幅下降, “刹风制乱”取得较好成效,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2)坚持 “事先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维护矿业管理秩序。
随着矿业整顿工作不断深化,在打击无证矿反弹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前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越层越界违法开采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情况复杂的特点,比取缔无证矿更难监管。目前,由于技术手段、执法手段都相对落后,依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法难的困难。越层越界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往往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邯郸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大部分也与越层越界有关。因此,如何根治越层越界,从源头上解决发现难、查处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峻现实问题。邯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建了“七个一”管理模式,即一套办法,就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储量动态检测办法;一支队伍,就是建立一支储量动态核查检测队伍;一图,每月绘制一张储量计算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牌,就是设立了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一墙,就是越界封堵墙;一保证,就是要求辖区内所有小矿,要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不发生越界开采保证书;一公告,就是将越界开采的小矿名单每季在 《邯郸日报》上予以公示、公告。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在遏制和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上是行之有效的,成效也确实很明显。
(3)坚持 “矿业整顿与安全整治”相结合,减少小煤矿安全事故。
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同时,邯郸市加大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关井力度。这减少了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现存的小煤矿及其他小矿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要求小矿在提出企业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生产的安全性。2004年8月,市政府制定了 《邯郸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实施方案》,提出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关闭小煤矿2/3的目标,关闭总量为165个左右。在关井工作中明确要求 “数量上只能多不能少,质量上只能高不能低,时间上只能提前不能落后”。为确保完成关井任务,市政府把关井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县 (市、区)并采取分季度下达关井指标的办法,对完不成关井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关井工作列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整体工作考核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邯郸市小煤矿关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8月实施关井工作以来,全市共关闭小煤矿175处,其中2004年关闭51处,2005年共关闭100处,2006年上半年已关闭24处。2006年初,市政府决定将关井任务由原来关闭2/3调整为3/4,即将关闭小煤矿165个指标增加到220个以上,2006年关闭指标增加到77个,到2006年年底,全市保留小煤矿将不超过80个。
(4)坚持 “治散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针对邯郸市矿业点多、面广、规模小,存在布局不合理等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在大力开展 “治乱”的同时,全力推进 “治散”工作。
一是确定了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在对乡镇矿山和个体采矿布局进行资源整合中,突出围绕矿权设置这个中心,切实处理好 “大与小、高与低、疏与密、多与少”之间的关系。大与小,是指要维护大矿的主体地位,解决大矿范围内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的问题,鼓励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办矿,实现规模办矿,集约利用资源。高与低,是指设定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限定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企业资源占用量、生产能力与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生产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水平、科学办矿水平进一步提高。疏与密,是指解决矿点布置过密问题,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设一个矿权,避免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通过对同一矿体多点开采的小矿山整合,既减少了矿井矿柱、边界矿柱等资源损失,提高了资源回收率,又有效地避免了矿界纠纷。多与少,是指资源整合后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因布局不合理导致的安全隐患显著降低。通过科学设置矿权、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虽然大幅度降低了矿山数量,但通过技术改造、装备升级等途径,稳定了生产规模,达到了减矿提效的目的。
二是明确了资源整合的目标。通过资源整合,到2006年底,全市小煤矿由原来的285个减少到80个以内,小铁矿由328个下降为180个。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减矿不减产,既可保障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又可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是资源整合工作整体推进。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 《邯郸市整合煤炭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调整整合煤炭资源的目标、范围、原则、时间和具体措施,初步制定了小煤矿整合方案。武安、涉县小铁矿整合方案已编制完成,其中武安市小铁矿资源整合方案已通过邯郸市组织的专家审查,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厅审查批准,涉县小铁矿整合方案正在完善中。
四是以煤炭整合为着力点,实施重点突破。邯郸市委、市政府把煤炭资源整合提高到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高度来认识,审时度势,抓住国有大矿自身做大做强的强烈愿望,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不利于小煤矿生产经营的有利时机,强力推进国有大矿与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如磁县、峰峰矿区政府与峰峰集团就辖区内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根据协议,峰峰集团将依照规范运作,依法保护投资人利益,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安全责任落实和属地交纳税费的原则,采取买断、控股、参股、托管等多种方式与峰峰、磁县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
6.4.2.2 政府与企业同力———兴隆铁矿采选一体化整合模式
兴隆县铁矿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小铁选厂遍地开花,最多时达到178家。这些小铁选厂工艺落后、污染破坏环境,而且互相争抢资源,直接导致矿业秩序的混乱。为有效解决小铁选厂乱建、乱堆、乱排问题,从2006年11月以来,兴隆县将治理小铁选厂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年产1~3吨铁精粉的小铁选厂必须全部关闭,同时要求地处河床边、公路边、村庄边的铁选厂必须全部搬迁上山。新建和保留的选厂要达到年产5万吨以上铁精粉生产能力,要有标准的尾矿库、标准的厂房和设备。经过治理整顿,全县共关闭小铁选厂90多家。对需要搬迁的选厂,由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选址,尾矿库全部选择在两山夹一沟之间,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要求选矿企业对尾矿库进行梯级使用,逐层逐年进行绿化复垦。为有效解决采选分离引发的争抢资源问题,兴隆县在矿山企业组织开展了采矿企业与选矿企业结对子活动,从而实现了采选一体化。
历经半年多的治理整顿,河北省兴隆县原来众多的小铁选厂目前已被全部取缔,全县保留下来的选矿企业走上了规模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稳定了矿产开发秩序。
6.4.2.3 禁新与恢复同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模式
为了严格限制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出现,采取各种措施恢复治理遗留废弃矿山,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步伐。邯郸市率先实施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目前已投资2亿多元,对被1000多个小矿破坏的地表、植被进行了恢复,治理恢复土地2万亩,其中,耕地8000多亩,林地8000多亩,恢复建设、养殖用地4000多亩。同时,制定了全面治理规划,确定了全市52个重点治理矿区,涉及整治复垦土地面积5.6万亩,计划再用2年时间,使全市被关闭矿山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全部得到治理。实践证明,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不仅让万亩荒芜的土地再现生机,实现了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发展,而且为解决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提供了有效尝试。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制定了建设 “绿色矿山”的七条标准。换句话说,只有符合这七条标准,才算得上 “绿色矿山”。七条标准分别为: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开采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地区,矿山开采不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破坏。二是矿山建设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要选择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矿区废弃水须得到综合利用;露天采场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四是矿山产生的废土、废石、废渣和尾矿的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废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量及噪音污染程度等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五是闭坑矿山须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并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不能给当地农业和附近居民造成新的危害,要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对矿山采空塌陷区及废弃井,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回填治理、土地复垦或其他用途改造;矿山废石堆和尾矿库及地质灾害治理率要达到100%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闭坑矿区占用土地的70%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植被恢复效果必须明显,荒地面积要小于矿区占地总面积的30%。六是矿山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治理措施,每年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要达到矿山销售收入的5%以上。七是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矿区整洁,绿化覆盖率不少于50%。河北省明确提出,新建矿山一律按七条标准审批和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让全省50%的已建矿山、闭坑或接近闭坑的矿区达到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10年,全省矿山或矿区全部达到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二,制定了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引导,各方参与。坚持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保护并重,加大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整治力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本着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牧则牧综合治理,以填实矿区内的废矿井、清理矿渣、平整地面、复垦土地为治理标准,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由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地乡、村组织实施。治理工程的费用以治理受益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并实行复垦治理资金补贴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和调动包括地方政府、村镇、集体、个体农民在内的多方投资治理积极性。为给建设 “绿色矿山”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河北省从2002年起,依法对新建矿山实施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2006年12月, 《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从而在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方面真正告别了 “企业采矿,政府买单”的现象。
第三,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投资形式。综合治理矿山环境,资金是个大问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邯郸市建立了以治理受益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投资机制。①市国土资源局补贴投资形式。邯郸市政府从1997年开始,实施了资源储量占用金制度。规定非金属矿、煤矿、铁矿,每吨缴纳0.1元、0.3元、0.5元,作为地表恢复的专用基金,至今已收取逾2000万元。按照 “取之于矿山,用之于治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已收取的资源储量占用金,作为 “千矿万亩”工程的启动资金。规定每治理复垦1亩土地,可补贴1000元。以起到 “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 “千矿万亩”工程的积极性。②以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形式。多年来矿业开发,使邯郸市的不少矿业村集体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在这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主要以村集体投资为主,农民出义务工。如西石门村,近年来村集体累计投入治理资金已达6000多万元。③以个人投资为主的形式。在峰峰矿区河泉村,有一处利用矿山废弃地建起的九山生态园,这处占地180亩的生态园,由经济林、用材林和一个大型养猪场组成,这个总投资达2000多万元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就是由3位当地农民合伙个人投资完成的。④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形式。峰峰矿区新坡镇东岗一带过去有6个小煤矿,还有70~80个小瓷土矿、小粘土矿,20世纪末这些小矿被依法关闭后,留下一片废墟。近年来,由峰峰矿区政府直接投资5000多万元进行恢复治理,已在这里建起了一个美丽的凤凰山公园。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投资形式。对一些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差的矿业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投资进行恢复治理,然后将耕地无偿交给当地农民耕种。如2006年由邯郸县国土资源局自筹资金200多万元,为东高河村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500亩,目前这些耕地已交由当地农民种植。
第四,因矿制宜,多样式治理。主要有五种形式:①西石门铁矿区的 “植树封渣、尾砂造田”治理模式。该矿区多方投资10145万元,利用尾砂造田1050亩,并植树50.2万株,绿化荒山3800亩;筑坝改河4400米。现已呈现出良田千畴、麦浪翻滚、一派生机的景象。②小汪矿区的塌陷区治理模式。通过填埋废石、废渣,从塌陷矿区废弃地取土覆盖的方式,开发出新增土地,同时也使原塌陷废弃地得到整理,形成了 “一块面烙成两块饼”的模式,整个工程整理优质可耕地2000亩。③ 车王口矿区 “宜林则林”模式。矿区原有70多个小煤窑,这些小煤窑被关闭后,整个矿区内废弃井筒遍地,矿渣到处堆积,通过充填井筒,清渣平整,植树造林2000多亩,改善了生态环境。④峰峰矿区的 “地下转地上”治理模式。该区原来有400个小煤矿,经过关井压产现降为70余个,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向非矿山企业转移,利用原废弃的厂址和矿山废弃地,建成了一批焦化厂、种猪厂、炼铁厂等企业和果园、林地,将地下聚宝盆转化为地上摇钱树。目前全区7个乡镇329个已关闭小煤矿的4600亩废弃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新建各类企业200家,年产值6亿元,已成为当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⑤涉县采沙区的治理模式。涉县赤岸村是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指挥中心。为治理因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先后筹集投入资金900多万元,筑坝修渠、填沟整地,开发整理耕地近千亩,使昔日的乱河滩,成为今日的米粮川。
绿色矿山的展望未来
“绿色矿山”建设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的具体实践,要深入了解“绿色矿山”的发展内涵就必须读懂、吃透《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对矿山行业有着以下的具体要求:
一是,开源节流,保障发展。地质勘查先行,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遵循地质规律,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地质勘查投入,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前5-10年为国民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把节约放在首位,综合勘查与综合开采,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双赢。
二是,合理开发,注重保护。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落实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协作联动,政府、企业各负其责,严格准入条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减少资源开发活动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推进矿区废弃土地复垦,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耕地,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三是,突出重点,优化布局。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调控和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时序和重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四是,依靠科技,完善机制。完善创新体系,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缓解矿产资源瓶颈制约的科技支撑能力。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五是,立足国内,扩大合作。统筹考虑我国地质条件和资源基础,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挖掘国内增储增产潜力。鼓励和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实现矿业共赢发展。 按照《规划》的指导,2012-2020年是中国矿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的矿山企业将会面临众多的机遇和挑战:
其一,国家将加大对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单位的扶植,同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行业内资源进行整合,以带动全面的“绿色矿山”建设。以煤炭行业为例,2009年全国有2万个小煤矿,8000余家煤炭企业,其中规模以上煤炭企业4405家。而“十二五”规划则明确提出,为了集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保证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全国的煤矿企业数量应控制在4000家以内,即煤炭企业减半。
其二,国家将加大对环保节能企业的鼓励与支持,特别是对于勇于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企业。对于不积极或无能力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国家会勒令其整改,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若整改不达标将坚决予以取缔。
其三,国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矿山企业的人才、技术交流,以催生数个中国尖端的矿业人才储备基地。中国地质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将会发挥其学术资源优势,与相关矿山企业合作建立人才基地,帮助企业承担科研项目以及定向培养技术人才。
其四,国家要求各矿山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善待员工、鼓励员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度、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员工进行创新,以适应现代化绿色矿山的要求。另外,对于生活在矿区周边的群众,矿山企业也应该负起责任,积极进行节能减排、改善矿区周边环境、改善周边交通和水利条件。在生产活动中,若确实对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应当积极予以补偿。“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绿色矿山建设优越性的体现,它强调了“人”在生产中的决定性地位,强调了。各矿山企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建设“人-企业-环境”三者的和谐而不懈努力。
总的来说,2012-2020年是“绿色矿山”发展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矿山企业应当牢记《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肩负起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华民族的长久利益谋福祉,为早日实现中国的崛起竭尽全力。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规划和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限额要求。第十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第十四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煤炭开采企业或者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