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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移民行政执行分析(三峡移民问题)

hacker2022-06-13 23:38:26大豆信息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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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移民开县库区渠口镇补助政策细则?

三峡库区生态移民的意义和目的。生态移民规划研究。对策:加强政策研究,按照生态移民的法律,及时的规划和设计,促进执行工作,注意资源的整合,各种来源的资金,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创建舆论环境,健全的组织机构,强化管理责任,科技帮扶发展,促进稳定致富。

关键词:三峡库区生态移民规划研究;

三峡生态移民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的意义和目的1992年,“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高品质的生活,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促进适当的人口政策。”同时,对1982年大会的联合国宣言“也指出:”由于人类活动退化的地区,应恢复其自然潜力并符合受影响人口的目的。

生态移民移民为了保护特殊的生态或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维修,也指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不帮助当地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条件差的地方迁出的移民。

在三峡工程5000多公里的库周(规划库周绿化带2000多公里),库周前,大坝蓄水175米水位加2米风浪线,然后20年的情况下,回水线之间的第一个分水岭脊线,除了三峡搬迁和建设的城集镇,工矿企业和可靠的农村移民后,一些贫困人口生活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的区域。更多贫困县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较差的地方,在库区,一些人会少资源贫乏,经济落后,水土流失严重的偏远山区,生态环境恶化。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生态移民(以下简称为“生态移民”),以保护长江三峡地区的生态环境,确保水环境和水的质量和安全的三峡库区移民。生态移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屏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峡库区,战略措施,以确保水环境和水质量和安全的三峡库区贫困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空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的实施,三峡库区的战略性调整,坚持以人为本的转移不适合人口密集的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区的居民迁移到生产,更好的生活条件的地区,以解决穷人的生活条件的恶劣环境下,农民的贫困和实现全面小康,实现全面发展的根本出路。生态移民解决三峡库区人口超载和自然环境条件,灵敏,快速增长的移民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标准,并在三峡库区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促进移民,经济,社会,环境,三峡库区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在三峡库区的水环境和水的质量和安全,库区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提高生态移民工作,必须立足于三峡工程水库管理规划方案,以及重庆市,湖北省三峡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规划,及时规划和研究工作开展生态移民。

生态移民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2.1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1指导思想

遵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发展和在库区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三峡工程?水资源的目的,库区的环境和水质,以确保安全使用的想法吗?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区域经济,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有效地协调发展,移民,扶贫,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重视发展的质量,效率和环境的影响;坚持以生态移民和生态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引导群众自愿的政府,以帮助有关各方,稳步,务实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一步一步的实施,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库区移民贫困,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并努力促进全面建设的三峡库区小康社会的步伐。

2.1.2基本原理,市场引导的原则

⑴。生态移民,以市场为基础,政府的帮助指导下,补充。

⑵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生态移民必须始终坚持以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⑶原则,政府的帮助。实施生态移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和协调,在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领导角色的作用,帮助政府生态移民。

⑷资本融资从多边原理。生态移民资金,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国家补助,地方配套有利于地区的生态补偿群众自筹相结合,实现多模式,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投资。

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实施生态移民,不从实际出发搞一个统一的模式,务实的,以农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劳动,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位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意愿。

⑹统筹安排,安全政策的原则。生态移民充分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以确保生态移民工作的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⑺生态移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生态移民区和种植树木,草,结合不同的治理措施,为保护流域天然森林资源,土地和水的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生态屏障建设,生态环??境重点治理项目,并努力实现人口甩负荷生态环境和多目标。原则

⑻属地管理。生态移民必须实施结算,属地管理,以确保生态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有序的放置稳定性。

范围的2.2生态移民和对象

2.2.1生态移民

根据三峡水库管理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在库区和水库的水质和安全,水资源和环境的安全,三峡库区的20个县,市库周淹没线的第一个分水岭脊线范围内的生态移民。

2.2.2生态移民对象

(1)国家规划,三峡库区300米范围内的5年一遇的大坝175米水位访问前回水线上斜坡库周生态屏障建设区,移民安置区之间,主要集中在住宅小区的?农村村民并不认为,考虑到只有5及以下的散居农户的养殖园面积人均不足0.7亩,穷人优质的农田水利不配套的村民。

⑵库周生态屏障与一些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第一个分水岭,是极其恶劣的:首先,房屋结构,人均面积,生产条件差,人均农业角落少超过1亩,水利不完整;村民的孩子在小学超过三公里,医生超过5公里的村民。成为

⑶水库蓄水岛,不包括在搬迁的村民在库区规划岛,与贫困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⑷库区少数质量较差的农村移民安置后。人均农业花园在0.3亩,土地质量差,难以支持水利,移民搬迁后的生活水平显着下降,二次搬迁。

2.3生态移民和移民安置规划

2.3.1几年的规划和目标

根据三峡库区的实际情况,以及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在追求真理,实事求是,我们的能力,协调的原则与“十一五”发展规划,重庆,湖北,生态移民建设规划2007-2010年,共四年积累的经验。 /力争经过四年的努力,生态移民规划的基本搬迁完成后,库区的生态环境显着改善,提高经济发展的生态循环,显著提高移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的整体素质,初步形成镇三峡库区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繁荣城镇和农村结构体系,城乡和区域发展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2.3.2规划生态移民人口来计算

库区生态移民的数量计算的三峡库区洪水移民搬迁后,在必要安排生产出路,农村村民失去了他们的土地人口,包括劳动人口和供养人口计算,通过计算的三峡库区生态移民生产安置的人口,并考虑自然增长的人口,每年人口增长率的12%1000。区规划安置人口20万人。:在水库库区生态屏障,色散区域为村民生活生态移民80,000人,30,000生态移民搬迁岛农民,需要依靠农业安置,区二次搬迁的移民人数1.5万人,图书馆的生态屏障的生态需求的移民人数7.5万人的第一个分水岭。

2.4的移民选择和放置模式 BR /

2.4.1安置选择

2.4.1.1位置的选择原则

⑴丰富的农业土地资源,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整,安全丰富的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

⑵安置容量的功能转换或专业色带;

⑶就业安置能力或潜力在小城镇集镇。

2.4 .1.2结算的首选

(1)重庆库区吗?长寿,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市,重庆市,湖北省水库夷陵区和其他区,县的生态农业安置移民主要采取本地安置和在全县各乡镇范围内交换位置。

库区的重庆武隆,涪陵,丰都,忠县,石柱,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无锡等县的生态农业安置移民?在重庆市附近的安置主要采取水库在湖北秭归,兴山,巴东县的生态农业安置移民的安置在湖北省农业

⑵城六区重庆市生态移民安置的最初期限在江津,合川,铜梁,垫江,梁平,永川,在湖北省和生态移民初步的草埠湖,江汉平原国营农场的农业安置的地方。

⑶在重庆市外生态移民农业安置,推荐的协调国务院,被放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和其他七个省份的城市,国营农场或农村。BR / ⑷摄入重庆市,湖北省,安排就业能力或潜力安置在小城镇集镇。

⑸计划有序组织了大量的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和沿江地区安置。

2.4.2安置模式

2.4.2.1农业安置

农业安置主要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搬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BR / ⑴集中安置

①农村居民点建设。征用,出租,互换,如土地,土地承包生态移民业务,继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移民的权利长期稳定的运行。

②放置在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林牧场和农垦系统企业占地面积的土地产权属于国家,以方便安置生态移民。

③“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国家征用或租赁土地承包到企业,企业发展和建立生产基地,生态移民安置基地。

计划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国家发展企业的一个集中安置约50,000

生态移民分散安置采取插花分散安置。国家通过征用,出租,转让,如土地,土地承包长期的商业生态移民。

淹没的在三峡库区特点和淹没区,县在库区夷陵区,湖北省和重庆市长寿区需要搬迁的生态移民,在原则上,将各县作为一个单元,实现后靠安置的地方,尽可能多,选择平坦,交通便利,人口较少的农田移民的原行政村的基础上,建设新的家园。

计划分散安置的有关30,000。

⑶安置

农民,以及库区的?生态屏障带和第一分水岭脊线剩下的需要较少生态移民孤岛,山体滑坡避免农民由国务院协调,它的位置有利于长江三峡工程在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七省市国营农场或农村地区。

计划安置40000人

2.4.2.2 23行业布局

有一个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30岁以下的在生态移民后,相关的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进工矿企业,贸易,旅游产业和第三产业,餐饮和其他安置。

计划,三产业安置20000。

生态移民2.4.2.3有一定的认识市场经济条件或劳动谋生技能,自我就业的城镇移民安置,由市委,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他们到城市或乡镇企业,这些移民户通过政府引导,利用自己的专长,镇的小商品集散中心的优势,在企业摆脱依靠职工,为了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规模,和之间的差距在缩小城市和农村区,加快城市化进程。

自雇计划到城镇房屋30000人。

2.4.2.4劳务输出安置

计划有序的方式组织了大量的生态移民劳务输出符合条件的沿海和沿江地区安置。输出

计划劳动容纳两万人。

2.4.2.5

教育培训和安置国家采取适当的补贴,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一个年轻的初中学校或教育程度较高的生态移民进入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通过2 - 3年的学术训练或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谋生,依靠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技能,自己的工作。

计划的教育和培训,就业安置1万人。

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

(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对库区各县给予优先安排。

二、改进库区用地审批办法

(一)移民迁建用地按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分期划拨。具体办法是:由县移民部门按当年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要求,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统一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用,建设单位在国土部门按项目进度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部门对移民迁建和工程建设征地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管局尽快制定下发。

三、在财政上给予扶持

(一)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给库区四县安排一部分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库区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同时,省政府要视情对秭归、兴山、巴东三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省财政每年在安排各项扶持山区和其他方面的资金上,对库区四县要优先安排,安排的各项资金数额要高于全省山区县的平均水平。

四、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按规定纳税。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均全额留县,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也可减征农业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对设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宜昌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宜昌市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设在宜昌市、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对安置移民中属于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农转非等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符合规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因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实行信贷倾斜,多方筹集资金

(一)加大对库区四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从1996年起,适当增加库区四县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额度。对库区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专业银行要确保其资金供应。

(二)对库区四县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向上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企业债券。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库区四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为特例特办

(一)省教委要把库区县迁建学校纳入项目管理,酌情补助,并指导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

(二)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民转公”指标,力争在3年内,经过考试考核,将库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有计划地予以培训,提高库区师资质量。

(三)省招办录取大、中专生时,对库区移民考生,应在山区县分数线基础上优先录取。

(四)省卫生厅要把库区所有迁建医院、卫生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管理,给予扶持,并有计划地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库区医疗技术水平。

七、在招工、“农转非”方面给予照顾

(一)库区新建企业要优先安置移民就业。劳动部门每年应在正常招工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移民招工指标戴帽下达到库区县。同时,劳动部门要大力开展劳动输出工作,积极帮助库区疏散剩余劳动力。

(二)放宽“农转非”限制。凡库区移民需投靠省内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安置的,可先在迁出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再连同安置费一并转至安置地。安置地应优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凡移民招工进省内城市就业(私营企业除外),属农村户口的,亦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交生产安置费和城市增容费。省有关部门每年应给库区各县下达这类专项“农转非”指标(不占用各地原有“农转非”指标)。

八、加强对口支援,帮助消化困难

(一)省直各部门和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各地、市、州、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单位对口支援的具体措施,在资金、项目、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为库区多办几件实事。

(二)各部门在确保每年专项资金足额划拨并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库区县的有关规费,要切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省直各部门对库区内下属部门的搬迁及本行业的专业设施复建,要制定帮扶计划并认真实施。

九、其它

(一)成建制外迁的农村移民,接受地应按本优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国家、省已出台的关于“老、少、边、穷、山、库”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在库区不折不扣地执行。库区各县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移民局参加,对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第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第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九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三峡移民补贴政策有哪些?

2000年自谋迁出。每人10800元。其它无。12年每人补10600元。后期政府每人每年补600,就不知道有没全额补了。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第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第九条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整、开发、改造等措施,给农村移民每人安排一份不低于安置地人均标准的耕地。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签注意见。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安置。第十六条 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建房宅基地征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安置地的村、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第十八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和出市外迁移民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运输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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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断渊南简(2022-06-14 01:04:17)回复取消回复

    个年轻的初中学校或教育程度较高的生态移民进入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通过2 - 3年的学术训练或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谋生,依靠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技能,自己的工作。计划的教育和培训,就业安置1万人。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

  • 俗野珞棠(2022-06-14 04:16:45)回复取消回复

    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