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煤炭资源勘探规范(印尼煤炭指标换算)
本文目录一览:
资源勘查与煤炭勘探
煤炭地质勘查是对煤矿床进行调查研究以获取地质信息的过程,是查明煤炭矿产资源、煤炭储量以及生产所需的其他基础地质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能一次完成,需要分阶段并依次进行。它包括从煤矿床的预查直至开采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地质勘查工作,是由勘查对象的性质、特点和勘查生产实践需要决定的,也是由煤炭勘查的认识规律和经济规律决定的。勘查阶段划分的合理与否,将影响到煤炭勘查与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的效果。因此,它不仅是煤炭勘查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也是煤炭勘查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技术经济政策性问题。
根据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特点和与煤矿设计、建设与开采的关系,一般可分为资源勘查、开发勘探和矿山闭坑治理三大阶段。在煤矿设计、建设前的地质勘查工作属于资源勘查阶段;而在煤矿设计、建设与开采过程中的地质勘探工作,属于安全生产保障勘探阶段,属于矿井地质工作的范畴,涉及闭坑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更注重环境建设与恢复治理。因此,煤炭勘探学实际上是煤炭经济地质学。
(一)综合勘查方法的形成
综合勘查的概念和方法体系是在新中国煤田地质勘查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充实和完善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中国煤炭地质勘查队伍创建之初,学习苏联煤田地质工作方法,在老煤矿区向外围新区发展中,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多采用山地工程、地质填图、钻探和采样化验等手段进行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验证钻探质量并发挥钻孔一孔多用的作用,亦逐步开展电测井工作。
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东部地区在分析地质规律基础上,采用电法扫面、钻探验证的综合普查找煤方法,总结出一套地质-地球物理综合勘查经验,在皖北、鲁西、豫东、冀东、辽南等地找到了一系列大型隐伏煤田。
20世纪60~7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因地制宜的采用山地工程、地质填图、物探、钻探和采样化验相结合的综合地质勘查方法并逐渐开展和应用航片地质填图、遥感解译、数学地质等新技术和方法。
20世纪80年代,在安徽刘庄和山东唐口精查中采用高分辨率地震勘探和钻探相结合的综合勘查,提高了勘查精度并减少了2/3钻探工程量,大大节省了勘查投资,缩短了勘查周期。高分辨率地震勘探能查明落差大于10m的断层,在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甚至连落差为5~10m的断层亦有明显显示,在探测煤层厚度变化、分叉和尖灭方面亦取得了初步成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维地震勘探技术得到推广运用,1995年煤矿采区三维地震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探明井田内小型地质构造和煤层厚度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大大提高了勘查精度。1996年以后,彭苏萍(1996)等利用三维地震勘探技术成功解决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小断层、小陷落柱等地质问题,在中国东部能查清1000m深度内3m断层,精释精度大大提高。提高了地质勘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程度。目前,以高精度三维地震和快速精准钻探技术为核心,遥感、物探、钻探、测试技术相结合的煤炭资源综合勘查技术方法体系不断完善并趋于成熟。
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煤炭地质工作中综合勘查的重要性。综合勘查又称为综合勘探(generalized explor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综合勘查,是指在地质勘查中以煤为主,同时做好勘查区内各种与含煤岩系伴生或共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勘查。《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明确指出,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同时,综合勘查也是指在煤田地质勘查各阶段,针对具体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各种勘查手段所进行的勘查研究工作。
狭义的综合勘查,是指各种勘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又称为综合勘查方法或综合勘查技术。煤炭地质综合勘探技术是集地质填图、钻探、物探、测试、测绘、遥感和计算机于一体的综合勘探技术体系,即根据勘查区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合理选择高分辨率地震、钻探和数字测井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查手段,合理布置各项工程,强调各种手段密切配合和各种地质信息综合研究的现代煤炭地质综合勘查技术,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分析
我国煤炭资源地域分布广泛、煤系赋存状况差异显著。晚古生代海陆交互相煤系形成于巨型聚煤坳陷,煤层稳定但后期改造显著,原型煤盆地破坏殆尽。中生代煤系形成于大、中型内陆盆地,煤质优良、后期构造变形相对较弱。新生代煤系多形成于小型山间盆地或断陷盆地,煤层厚度大但不稳定。西北地区气候干旱、煤系裸露或半裸露;西南地区地形起伏大、植被高度覆盖、交通极为不便;华北东北平原区为巨厚新生界覆盖。各勘查区地理、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的显著差异,构成综合勘查方法选择的基础依据。
2.合理选择勘查手段
物探、钻探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各有其不同的原理、特点、适用条件和应用效果,在运用各种勘查技术手段时要取长补短、合理配置、综合运用。综合勘查方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勘查区具体的地理、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选择适当的勘查技术手段组合,以取得最佳勘查效果。
我国黄淮海等地震地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一般采用地震、钻探、测井和化验测试等勘查手段。在地层出露较好的地区则应充分利用地质填图和遥感技术,开展大比例尺填图,如在贵州等地区效果非常好。
3.注意各种手段的密切配合和施工顺序
20世纪90年代完成的唐口和刘庄勘探(精查)等中日合作项目,均成立了由地质、物探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组织协调地质勘查工作,并制定了严格的施工顺序:先施工地震、测井参数孔、开展地震试验,获得最佳的地震参数,在此基础上开展地震工作,根据地震资料调整钻孔位置,施工钻探基本工程;根据钻探、地震取得的地质成果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勘查区的煤岩层对比、构造方案;初步编制资源/储量估算图,分析地质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施工构造验证孔和其他加密工程。
4.强化各种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
一个勘查项目应用多种勘查手段所获得地质资料十分丰富,要取得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勘查,强化各种手段获得的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十分必要。如唐口等项目,除综合钻探、地震等手段取得的地质资料进行构造分析研究以外,还运用地震资料研究煤层厚度和结构变化趋势、河流冲刷带、圈定煤层可采边界、上覆松散层含水层分布等,同时,深入分析煤质资料,研究煤质特征和分布规律,从而大大提高了研究程度。
(二)综合勘查方法的运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规定了综合勘查方法运用的基本原则: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应根据地质目的、经济效果和地形、地质条件、物性条件的不同以及各种勘查手段的特长,因地制宜地配合、组合选用。
在中国西部地质工作研究程度较低的地区,宜先用遥感方法进行矿产资源综合调查,选择有利含煤区块进行地质填图、施工物探工程和钻探工程。在中国南方和西南暴露煤田和半隐伏煤田宜先开展地表地质工作,进行地质填图、施工坑探工程和钻探工程。在中国北方隐伏煤田以物探为主、钻探验证。
1)暴露煤田和半隐伏煤田应在充分利用地质填图(有条件时还应开展航天、航空遥感地质填图)辅以槽探、井探、浅钻和地面电法做好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再采用钻探、测井和其他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2)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也包括其他有效的地面物探方法)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地震主测线的间距:预查阶段一般为2~4km;普查阶段一般为1~2km;详查阶段一般为0.5~1km;勘探阶段一般为250~500m,其中初期采区范围内为125~250m或实施三维地震勘查。
3)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和裸露、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
(四)矿产地质勘探规范制定飞跃发展阶段
1.关于固体矿产分类、勘查总则等规范
1980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二机部拟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煤炭、铀矿储量分类分级和地质勘探工作要求作了规定。
1983年8月,地质矿产部地矿司、全国地质资料局为使矿产资源总量预测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制定了《矿产资源总量预测试行基本要求》,将经工程控制的探明储量以下的矿产资源称为预测储量,据地质研究程度分为E、F、G三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据全国储委办公室1982~1986年组织的储量分类分级专题研究,经过条件的对比,认为其中的E级大致相当1972年两总则中D级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国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工作,1992年全国储委制定新的固体矿产勘探规范总则,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地标委)制定了统一的详查总则和普查总则,相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为国家标准。
1992年12月14日颁发的新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标准),将金属、非金属和煤等所有固体矿产包括在一个统一的总则中。
新的《总则》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需要,将固体矿产储量分为两大类(两大类储量的内涵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环境和政府因素):能利用(表内)储量(按矿床内、外部技术经济条件又分为a、b两个亚类,b亚类为改善外部经济条件后即能利用);尚难利用(表外)储量。
将矿产储量按地质勘探研究可靠程度分为A、B、C、D、E五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分级条件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
总则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勘探阶段的勘探工作程度、勘探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规定了在勘探范围内各级储量应有一定比例,合理的比例应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的原则,结合矿床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并提供了一般情况下的比例区间要求。总则中新增加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使勘探报告能够从矿产经济的角度初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关于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
石油工业部曾于1980和1984年先后制定过《油气勘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油气储量计算规范初稿》(讨论稿),对储量(包括远景)分类分级作出规定。1988年1月4日全国储委制定了《石油储量规范》和《天然气储量规范》(均为国家标准)。规范中规定了储量及远景资源量的分级和分类、储量计算和储量评价的方法。
两规范将石油天然气总资源量分为:地质储量(按开采价值又分为表内储量和表外储量);远景资源量(对尚未发现资源的估算量,分为潜在资源量和推测资源量两类)。
根据预探、评价钻探和开发各个阶段对油气藏的认识程度,将储量分为:探明储量(按勘探开发程度分为:已开发探明储量、未开发探明储量、基本探明储量);控制储量;预测储量。
两规范中规定了控制储量在该地区进行重大开发建设投资所依据的储量(探明储量+控制储量)中所占的比例,以减少投资风险。
两规范还规定,为确切反映油气储量状况及利用程度,应分别计算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规定:可采储量是指在现代工艺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能从储层中采出的那一部分量;剩余可采储量是指投入开发后,可采储量与累积采出量之差。
3.关于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
1994年9月24日发布了适用于地下水资源各个勘查阶段的《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国家标准)。
该标准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地下水资源分为:能利用的资源(同义词是允许开采资源,是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资源);尚难利用的资源(具有潜在经济意义的资源,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采,将在技术、经济、环境或法规方面出现难以克服的问题和限制,目前难以利用的资源)。
根据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分级:允许开采量分为A、B、C、D、E五级;尚难利用的资源量分为Cd、Dd、Ed三级(其中A、B、C、Cd属探明资源量,D、Dd属推断资源量,E、Ed属预测资源量)。标准还规定了级别条件和用途。
4.关于固体矿产分矿种规范
这一时期,在总结我国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1978年10月国家地质总局和化工部联合颁发《磷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开始,至1997年,全国储委先后组织制定、修订的分矿种的勘探规范,以及全国地标委制定的金、银的详查、普查规范,铜的普查规范等,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已有45种(未包括大洋多金属结核的规范),涉及84个矿种(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细目所列矿种统计)。
在制定分矿种规范时,特别注重矿山建设的需要。在对规范草案进行审查时,除勘查和储量审批方面的专家外,还邀请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矿山设计研究单位、矿山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审查、研究修改,使规范能符合勘查和矿山建设的需要。以固体矿产为例,综合起来,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有:矿床地质勘探研究程度要求(包括:矿床地质研究、物质组分研究、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要求、矿床控制程度及矿山建设需要的各级储量比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要求等);勘探工作质量要求;勘探类型和勘探工程间距;资料编录、综合整理要求;储量分类分级、级别条件、储量计算原则与方法;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一般还有以下内容作为规范的附录:该矿产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及工业用途;矿物成分、化学成分特征;矿床分布、矿床分类(成因类型或工业类型);矿石工业类型、工业对矿石质量的要求及一般工业指标;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选冶试验内容要求、有关技术方法;矿产品工业加工流程;有关矿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部)标准等。
在分矿种规范中均规定要具体矿区具体运用。许多规范明确规定工程间距用于参考,高级储量应分布在首采地段,以满足矿山首期开采需要,首采地段的确定应与工业部门或设计单位商定。
总的看,这些规范符合我国国情,紧密联系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对指导勘探工作、审查报告是实用的,规范编制工作是成功的。
5.关于其他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
根据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地质部、全国储委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许多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改进、修订。与地质勘查规范相关的一些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定、地质矿产试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油(气)田(藏)储量技术经济评价规定、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规范等。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勘查规范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采用苏联的1954年元月批准颁发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1959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是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级分类方案。1959年的分类方案将储量分为A1、A2、B、C1、C2五个等级,按技术经济条件分为表内和表外储量两大类,依储量用途分为开采储量(A1级)、设计储量(A2、B、C1级)、远景储量(C2级)和地质储量四大类。
1965年煤炭工业部《地质工作若干技术规定》,根据地质工作阶段的研究程度,将储量划分为普查储量、详查储量、精查储量三级,在本系统内试行。
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会同建材和石油化学工业等部门,共同制定颁发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地质总局、冶金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由国家地质总局颁发并在其所属单位试行。
1980年重新制定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工业部颁发并在本部门试行,1986年12月上述《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在全国施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各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和储量级别构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87年10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了《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1999年6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