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是指煤炭和什么(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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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哪一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是我国节能方面的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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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什么?
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是能够提供能量的资源。这里的能量通常指热能、电能、光能、机械能、化学能等。能源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
1、来自太阳的能量。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太阳光热辐射能)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
2、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
3、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我国节能对策:
1、努力改善能源结构。为了解决我国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结构,减轻能源对环境的压力,必须努力改善能源结构,包括优先发展优质、洁净能源,如水能和天然气;在经济发达而又缺能的地区,适当建设核电厂;进口一部分的石油和天然气等。
2、提高能源利用率,厉行节约。提高能源利用率、厉行节约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措施如下:
(1)、对一次能源生产,应降低自身能源。对一次能源使用,应合理加工、综合利用,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
(2)、开发和推广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如连续铸钢、平板玻璃浮选法生产、化纤高潮湿法纺织、连续蒸煮造纸等。
(3)、发展煤矿、油田、气田、炼油厂、电站的节能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利用。
(4)、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如限期淘汰低效率、高能耗的设备;更新工业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燃机等量大面广的机电产品;改造工业炉窑和中、低压发电机组;改造城市道路、减少车辆耗油。
(5)、调整高耗能工业的产品结构。
(6)、制定并实施鼓励和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包括能源价格、节能信贷、税收优惠及节能奖罚等。
3、加速实施洁净煤技术。由于煤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因此,除了发展煤坑口发电,以输送电力来代替煤的运输外,加速实施洁净煤技术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重要举措。
4、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气;改造石油加工和调整油品结构。石油和天然气不仅是重要的化石燃料,而且是宝贵的化工原料,因此,应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禁止直接燃烧原油并逐步压缩商品燃料油的生产。
5、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发展经济,电力必须先行。应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建立合理的电源结构,提高水电的比重。加强区域电网,增加电网容量,扩大电网之间的互联和大电网和优化调度。
6、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我国应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以补充常规能源的不足。在农村和牧区,应逐步因地制宜地建立新能源示范区。
7、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扭转农村严重缺能局面。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风力发电、风力提水、地热采暖、地热养殖、种植快速生长树木等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的主要措施。
8、改善城市民用能源结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煤气是今后城市生活能源的主要形式、供暖、供热水也将是城市居民的普遍要求。因此,大力发展城市的煤气、实施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是城市能源的发展方向。
9、重视能源和环境保护。防止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将是能源利用中长期的,也是最困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