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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

hacker2022-06-14 07:52:25军事新闻82
本文目录一览:1、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2、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是指依法规范和发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讲规范化建设,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而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加强管理,抱团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替社员说话,为社员服务,让社员受益,从而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

一、什么叫规范的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

一个规范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务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时,可以带走自己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每个社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他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要求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按股份分红,这样,可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

2.章程应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

3.起草章程应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

4.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

5.全体设立人要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项,应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中。如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成员出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十几项内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7.在章程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如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档案等制度。

第三,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

1.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

2.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4.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行之日起二十日内,要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

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和修改章程都要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完善组织机构。

1.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长两个法人机关。成员大会是在合作社存续期法定的权力机构。理事长必须从合作社设立起就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由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定的必设机构,代表大会是为了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在成员超过150人的情况下设立的,代表大会只是按章程规定代行成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监事会、理事、执行监事等根据工作需要而定。经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机构,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经理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从外面聘请。

第六,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

1.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点是让成员当家作主,让成员通过合作社法人机关参与决策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让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成员通过“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资本在合作中不过是为经营服务的工具,这也是合作社与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

2.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便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政府有关部门鉴别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合作社各组织机构对财务管理负有重要职责。理事长(理事会)有管理财务职责,监事会有财务监督职责,成员大会对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是成员交易与非成员分别核算。与成员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与成员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与非成员交易则随行就市。

四是设立成员账户。记录成员出资额、公积金变化、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等情况。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另外,成员退社时,还有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问题,在合作社解散时,成员还要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是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确定,另一种是将成员出资和交易量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比例进行量化。还有一种是在出资额悬殊不大的情况下,按出资额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根据交易量的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可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

二、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组织形式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学习、实践和示范、推广过程,加上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源与力量的支持,极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独立,在运行中极有可能偏离合作社的性质。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从组织形式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倾向:

第一,企业化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一社两制”,核心成员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市场优惠价服务。某棉花合作社,6个人投资经营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优惠价服务。二是对外挂公司与合作社两块牌子,实行公司制运行,公司董事长兼合作社理事长,对社员实行保护价、优惠价购销,没有盈余返还。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这种运作形式。三是形式上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完全按公司运作。公司只有几个股东,共同投资,从事产品加工,几个股东再分别联络部分经济人从农民手上收购农产品,各自也采取股份制运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个人投资花生加工,认为投资太大,风险太大,按合作社运作不好管理。四是个体型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农村经济人、种养大户领办,找几个亲戚朋友的身份证领个执照,对周边农户有技术信息服务,产品买卖实行优惠价,对普通社员不存在盈余返还。还有的将合作社作为一个品牌,理事会成员都打合作社牌子开展私人经营,这些理事会成员再分别对周边农户开展优惠经营。

第二,协会型倾向。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农技人员、农村能人、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主要从事技术推广和信息交流,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私人经营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销售,对其他社员实行优惠服务。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术书籍和光碟,对社员也有技术上的指导,理事会主要成员开展一些生产资料经营和组织产品销售,由于私人经营,虽然并没赚多少钱,但社员认为是推销农资和个人赚钱行为,一点也不领情。二是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帮助普通成员发展生产,理事会成员分别参股农户经营,合作社没有积累。某养虾合作社,就是理事长分别参股多家农户经营。

第三,休眠型倾向。有些合作社是为了争取国家项目扶持,没有经营活动,有些是注册了很长时间,一直不知道怎么运作。

从合作社内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于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没有涉及盈余返还,也没有涉及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有的完全照抄的示范章程内容,没有结合实际的具体内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公司总经理或理事会成员,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投票表决往往走过场,履行程序,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也从来不让普通社员查阅。有的还将监事会设在理事会之下。

三是盈余返还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没有盈余返还制度,或者盈余的大头按股分红,或者完全按股分红。在今年申报的省级合作社项目库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余返还部分是不规范的,甚至有些是编造的盈余返还比例,实际只有按股分红。

四是公积金基本没量化到每个社员的份额。大多数合作社的公积金没有量化,也不知道怎么量化,更没将公积金份额纳入当年盈余分配。

五是没有建立成员账户。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红,没有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没有公积金量化,因此,也没有建立成员账户。

六是将国家项目资金分给社员。有少数合作社将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平均分给了社员,有的理事长还讲,国家项目扶持资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财政补贴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个成员,更不得让少数人占有,但可以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参与当年盈余分配,社员退社时不能带走。

三、如何规范合作社的发展

怎样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我认为应重点抓好宣传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抓好指导服务,办好示范样板;抓好政策引导,重点扶持代表农民利益的规范性合作社。今天主要从合作社理念上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一,弄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主要有哪些区别。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与社员进行交易,不论盈余多少,即使有可能亏损,也必须想办法服务,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为了赚钱的公司,可以为任何人服务,谁利大为谁服务,无利可图就不与其交易。说明公司是以股东取得投资回报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组织内部的称谓也不一样,合作社称为成员,公司称为股东。

二是合作的基础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强调成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的原则,合作的基础不是股金而是劳动。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为纽带,突出资本的权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实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则是按资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核心是表决权和分配权。就表决权而言,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决定于其出资额的多少,股东大会决议要遵从“资本多数决”原则。就分配权而言,主要指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分红与投资额成正比。合作社社员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表决权和分配权,但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分配权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并不取决于出资额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权而言,国际上都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返还”的原则,即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只能获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给成员。

四是成员制度不同。合作社实行自愿的成员制度,成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性质上仍属成员所有,退社时可依法带走,还可以带走量化给自己的公积金份额。而公司股东投入资产后,只取得一个份额,即股权,股东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对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员为主要交易对象,以此保证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得以实现。而公司是以盈利为组织目的,所以交易对象不受限制。

六是盈余分配的依据不同。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因此,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额分配,即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来分配,虽然也有成员出资的回报,但是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最多不能超过40%。公司营业利润的分配则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资本对公司的贡献来分配。

第二,明确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经济的实质就是通过产权合作,让成员分享增值利润。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经营所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这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依附于龙头企业规模生产,农民的受益仅限于公司为其设定的成本与收购价格的差价,这个差价是龙头企业事先计算好的,农户没有选择权。实际上,这个差价就是除去成本后,农户的劳务收入,并没有额外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增收主要源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增加的劳务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增值利润。农民只有组织起来,运用好合作社机制,通过发展生产,联合购买,联合销售,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持续稳定增加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收入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加销售收入;二是通过提供产品购销、信息、农业生产设施共同利用等服务,减少市场风险,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降低生产成本;三是按照“惠顾额返还”原则,即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将农产品加工或者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

从合作经济的实质和农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单从农民的合作能力,从市场化服务,从投资者效益看,肯定会对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产生质疑,肯定会讲很多市场化运作的好处,会讲很多合作制运作的难度。但从国家整体的层面,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层面,从弱者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层面,国家必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最终也要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如果单从市场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够了,也没有必要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

1.按“成本原则”服务的特征。

合作社对成员服务既不是公益性的无偿服务,也不是市场化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则”运作的经济组织。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也是国际合作社的特征。因为合作社是互相帮助的自我服务组织,既然是互相帮助,就不能赚社员的钱,既然是自我服务,也就没必要自己赚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员与合作社进行的农产品或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服务等交易,属于内部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与成员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交易价格只是暂定的,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的高卖部分,还要将盈余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还给成员。交易方式也不必现钱买卖,完全可以先交易后结算。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随行就市,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双方以商定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应当依法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将与成员的交易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成员和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才能确保合作社履行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例:汉川市杨林沟辣椒专业合作社,实行“零利润”经营模式。合作社有社员129人,种植面积2000亩。合作社王发右理事长是一个普通农民,曾任过村支部书记,后来从事蔬菜经营,在当地大棚辣椒出现积压贱卖,销售难的情况下,很多农户请他帮忙跑销路,经过努力,打开了销售渠道,缓解了销售压力,甚至出现了供不应求,有些客户来了无货可供。这时又出现了部分农户趁机抬价,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他领办组建了合作社,带领更多农户种植辣椒,诚信经营,实现了社员亩平纯收入9000余元,户均收入14万元,创造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佳绩,赢得了广大社员的普遍好评。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价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五个”统一。一是统一技术指导。合作社产品多次通过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的突检,并在今年评为全省名优蔬菜50强。二是统一种植品种,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实地考察,统一购买红辣椒种子,每亩减少30元成本。三是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统一购买肥料每亩节约250元。统一购买大棚钢架,每个大棚节约1278元。四是统一产品销售。合作社与武汉、北京、长沙等地农贸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辣椒上市时,合作社根据农户的采摘数量,统一安排采购商带现金上门收购,合作社统一与采购商洽谈定价后,由合作社安排专人榜称、核算、结账,直接将销货款返给社员,实行零差价销售,每年合作社统一销售辣椒占社员总产量的90%。合作社还注册了“红甜宝”商标和无公害产品认证。五是统一分配机制。由于合作社采取零差价采购农资,零差价销售产品,最大限度让社员得利,合作社基本没有利润,合作社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采购商购买辣椒时,按3%给合作社返利,主要用于合作社办公支出、请专家讲课、招待采购商等,合作社理事长和工作人员都是辣椒种植户,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职,无任何报酬。合作社还打算在5年内,发展农民成员1000户,扩大基地5000亩,建一座万吨冷库,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社员人平收入达到3万元。这是一个标准的为社员服务不营利的合作社,也是一个农业效益非常好的专业化生产合作社,还有一个有奉献精神的理事长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员。

2.按交易额向成员返还盈余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组织的根本特征。成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卖给市场,或者成员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在购销成本基础上,如果另有提留,则为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增值利润,称之为盈余。这个盈余来源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贡献,其分配应主要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例: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既降低成本,又提高销售价格,盈余全部按交易返还给社员,其中70%在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后随即返利(交易还是市场价),剩余部分年终再按交易量分配,2009年以来,每年返利100多万元。该合作社通过“成本服务、盈余返还”,增加了社员收入,增强了合作社凝聚力。十堰市昌吉无公害蔬菜合作社,2010年盈利10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剩余6万元全部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不在合作社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合作社能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须增强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服务能力的关键是选好合作社的带头人和服务项目,组织能力的关键是建立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的合作机制。一个规范的合作社,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合作社,首先要解决产权归谁所有,管理决策由谁说了算,发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问题,最终要解决凝聚力问题和竞争力问题。市场竞争是强者的对话,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在市场竞争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兼顾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组织能办的事,合作社也能办,其他组织办不了的事,合作社还能办。合作社的优势在于:整合资源、抱团经营、弱弱联合、共同发展,技术、信息可以共享,生产资料可以由社员共同出资统一购买,社员的产品可以先交给合作社销售后再统一结算。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同于公司和私人企业的买卖关系,可以减少资本运作的很多费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规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的经营体制,在全世界发展了160多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分享到了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还等多项服务和实惠。合作社已成为分散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最合适的组织形式,在许多国家,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中国,合作的需求多,空间大,只要我们能办出一批规范运作,能给社员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示范合作社,必将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必将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将合作社办成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第五,调研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调研指导合作社,要以“利益机制”为中心。

1.了解合作社领办者为什么要办合作社,看合作社的发展动因,分析合作社的独立性和互助精神。

2.了解合作社的成员结构,从专业合作角度看领办者与普通社员有无业务买、卖情况,分析有无利益冲突。

3.了解合作社的出资构成,看出资悬殊情况,从投资回报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机制。

4.了解合作社的服务方式、服务成本及服务效益,看与市场化有偿服务有何区别,分析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5.了解合作社成员帐户,看合作社出资、盈余返还和公积金量化情况,分析合作社产权是否清晰。

6.了解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决策、章程制度和档案资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况。

7.了解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合作社服务的开支情况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和公积金份额量化情况,分析社员受益情况。

8.了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余分配情况,看合作社经营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经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或者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八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各地已经创办了十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的积极性非常高。实践证明,发展这一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好途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如何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前段时期,区政协经科委专题组织委员就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2007年以来,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目前,全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4家。其中:从事种植业的31家,林业48家,畜牧业7家,渔业3家,农机服务5家。9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入社成员1315人,其中:农民成员1245人、占94.68%,联系带动农户3596户;资产总额3228万元,其中股金总额1936万元。合作社联结的基地面积11488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4585亩。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合作社12家,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实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有19家。到目前为止,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为1家、5家,被评为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为25家。

从总体情况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数量型发展阶段,一个逐步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萌芽阶段。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江北区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座谈中,我们明显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显示出四方面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引入较为先进的生产理念,并组织农户抱团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江北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有计划地组织收购和上市,使整个合作社的1600亩基地面积亩均产出效益达到了1.25万元,亩均利润达到了0.50万元,会员比周围非会员人均年纯收入高出40%以上。

二是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改进种植方式,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两年来,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引进了10多个葡萄品种,其中种植的夏黑葡萄多次在国家、省级评比中获得金奖。该社去年引入先进的种植方式,将18亩葡萄大棚由传统竹棚改为钢棚,提高了棚内的密封性和保温性,使葡萄成熟提前了1个月,同时引入喷滴灌节水工程,加强了大棚湿度控制。这些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促进了该社葡萄品质的提升。

三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目前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品种已由单一转为多样化,不但有葡萄、黄花梨,还引入了草莓和猕猴桃等受市民欢迎的品种,其中葡萄种植面积有0.14万亩。在其辐射带动之下,周围区域的葡萄等高效益作物种植面积明显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洪塘街道万亩精品水果基地的建设,使农业生产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是提高了农业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供种、统一农业投入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培训和技术服务,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销售。由于统一为会员采购果树专用的农膜、农药、滴灌等农业生产资料,比市场价格低10%左右,起到了专业合作的凝聚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其发展受宏观环境、农户自身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经营规模较小。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认购资本金不多,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规模小。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会带来运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使农户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抵御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增强。另一方面入社社员少,带动农户和辐射范围低。平均每家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仅13人,联系带动农户38户,联结基地面积仅122亩。

二是产业层次偏低,缺少深度加工。从产业覆盖程度来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以水果水稻、花卉苗木、竹笋茶叶种植业等生产领域为主,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存的相对较少,更缺乏向流通环节业务和新兴产业等方面拓展,总的来说带动效益不够显著。

三是运作不够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低层次的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不少社只是登记注册,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生产联合服务,只是一个名义的成立;也有一些是借用名义,为自己的农产品进入市场(超市)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在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操作办法和议事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没严格执行,无约束力,导致成员对合作社的期望值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是缺乏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起着极为关键的核心带动作用。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据统计,合作社成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10%,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相对稀缺。同时,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管理和经营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经营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技术含量偏低,仍处于农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缺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与建议

立足江北现实和发展要求,我们认为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必须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必须通过政策引导与推动,部门协作与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必须按照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建议:

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的新要求。无论从外地的经验和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日益显现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绩效。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区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破解“三农”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要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发挥政府优势,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方面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针对我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的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选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方式加以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强化执行,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同时,可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增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

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优势,在技术指导、营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充分结合农业部门的“三百三千”、“田间流动学校”等活动,组织农技指导员队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葡萄无公害大棚设施栽培、丰产稳产杨梅生产、水稻抛秧、精确定量等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紧紧依托当地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思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带动和辐射更多的农户增收。二是利用互联网上的农民信箱等,帮助农民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客户,定期发布主要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市场行情,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拓产品市场。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市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打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三是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或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在合作、购销、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援助。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区政府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督促已出台的政策兑现到位。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策的其他需求,研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自营出口、农超对接、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台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向加工深加工转型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种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生产型合作社转型,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进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建设等内容。

四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专题培训等种种方法,分期分批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逐步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通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积极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等举措,千方百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水平和经营能力,逐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

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

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

(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

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

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5.规范收益分配。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按照合作社法律规定设立成员账户,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履行《合作社法》中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定。合作社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成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个人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二是根据本社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比例。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应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额和盈余公积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合作社要建立盈余支付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全额支付给成员,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支付等现象的发生。总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给予认真分析,并多方寻求解决措施,只有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才能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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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奴听弧(2022-06-14 19:30:21)回复取消回复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成员通过“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资本在合作中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