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体工养老保险(内蒙古集体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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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养老保险集体工人有什么政策
你的提问会误导人的,城居保指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简称,有个人自愿参加,跟她是否有工作单位无关。
至于你说的五七工指的是这个政策:《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转发给你们,针对我市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经请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按户籍所在地属地参保。户籍在海拉尔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区市直企业未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参保。
二、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合,成立审核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企业职工,填写《呼伦贝尔市有招工手续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险登记表》,其1992年1月1日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
1992年1月1日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费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费待遇。其退休时间为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为到龄时间减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满60周、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费用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2年1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1年12月减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四、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费的人员,填写《呼伦贝尔市无招工手续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1995年以前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由当地审核领导小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提供的本人档案或工资表等原始材料认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55周岁的,可办理离休手续,自2011年1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退休时间为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为到龄时间减去15年。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到55周岁的,2011年1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无法提供《呼伦贝尔市无招工手续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中A、B类证明材料的人员,应由本人填写《呼伦贝尔市无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调查审核材料,填写《呼伦贝尔市无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调查核实表》。
五、在呼伦贝尔市境内,工作地与户籍地不同的人员,在工作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原工作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工作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其工作经历,将此类人员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转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籍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其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参保手续。
户籍在呼伦贝尔市境内,曾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盟市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其原工作单位(主管单位)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核准后转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籍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其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参保手续。
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盟市,曾在呼伦贝尔市境内工作,在工作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原工作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工作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其工作经历,将此类人员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转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按本意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前执行的养老保险扩面政策均停止执行,丢失档案人员视为无招工手续。
附件:1.《呼伦贝尔市有招工手续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呼伦贝尔市无招工手续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呼伦贝尔市无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呼伦贝尔市无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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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集体工交纳养老保险还能办吗
1、不能:根据(内人社发〔2011〕75号)文件第12条的规定,办理五七(集体)工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参保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1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第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并送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1、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
(三)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原始档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相关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四)对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向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说明材料,经领导签字后送旗县(区)审核小组。材料要说明调查程序、负责调查的人员,原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经营状况、主要领导、人员构成、解散时间等内容),并附每个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离开单位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等具体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拟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后,应对《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核对,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旗县(区)审核小组。
(二)旗县(区)审核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采取全旗县(区)集中办理的方式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旗县(区)审核小组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将《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盟市审核小组。同时应指定专人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在网站的“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和审核意见。
(三)盟市审核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五七工”参保有关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函件格式见附件2)。同时应在“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准意见。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盟市报备情况应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函复盟市,由盟市批复旗县(区)执行。
第五条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盟市批复后,应在单位或社区将审批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参保人员有异议的应进一步审查;确无异议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们应按照《通知》规定,依据1995年至2010年各盟市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核定和计算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全盟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服务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补记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2011年1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
核发基本养老金时,对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五七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应抵扣2011年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致函原发放机构,请予停发有关待遇;原发放机构应依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件办理停发手续,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函,同时应注明停发时间、每个参保人员2011年已经领取的待遇金额。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停发待遇函件,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未办理停发相关待遇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核发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地审核认定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对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报批工作中,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范围。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保人员应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办理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照《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填报《到达退休年龄的“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写《登记表》,但应由本人补充说明“享受其他待遇情况”栏目相关内容。
(二)“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外省驻自治区的中直企业管理的“五七工”,已经参加了外省(市)养老保险的,不再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各盟市要处理好制度衔接问题。
(五)自治区建立统一的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数据库,在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瞒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清查。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doc
关于“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的函.doc
盟市“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分年龄缴费和养老金核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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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五条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订,我区推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测算规格、交费占比、计发方法、综合新项目和调节方法;应用统一的经办人员技术规范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数据资料由自治区级规范化管理。
在健全养老保险管理方案,确立各地区征缴、管理方法和第三方支付义务基本上,基本上养老保险股票基金逐渐推行自治区级综合。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社保厅会与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承担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方面;自治区社保中心承担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流程经办人员管理方面,并具体指导我区经办人员组织业务工作。
各个人力资源管理社保单位承担本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组织依照职责权限,实际筹办本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流程经办人员工作中。第七条各个行政机关承担会与各有关部门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局会计有关现行政策,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票基金费用预算分配、股权投资基金和监督工作。
拓展材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九条机构改革管理方法单位准许开设的以下企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畴。
(一)依照公务员法管理方法的企业。
(二)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方法的机关(企业)。
(三)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质,推行归类改革创新后明确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针对现阶段区划为生产制造经营方式,但并未转企改制及时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再次参加;并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及时后,按相关要求列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第十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其定编内工作员和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相同)的原定编内退休职工,理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养老保险。
定编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编制管理不标准的企业,要先依照相关要求开展清除标准,确立工作员真实身份后再列入相对应的养老保险规章制度。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企业派发退休费,并按照规定调节有关工资待遇。第十一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执行范畴的企业以及缴纳社保工作人员,依照属地化管理方法标准和现行标准财政局体系各自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驻自治区中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员。
内蒙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假如你今年46岁,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1500元,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标准=[55元+0(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体补助、社会及个人资助等)]+利息(本次测算是按银行最新利率3%的不变数计算的复滚利息)}÷139=72.39元。年养老金合计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13030.20元(个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300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326.62元,年养老金合计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58791.60元(个人收益2879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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