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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私营煤炭国有化(四川省煤炭资源)

hacker2022-06-14 21:03:21昨日新闻41
本文目录一览:1、中国的煤炭资源到底属于私人老板的?还是属于国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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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煤炭资源到底属于私人老板的?还是属于国有资源?

当然属于国有啊!山西一些煤矿私人老板占据,那是政府腐败问题,但并不能说明煤矿不是国有,要明白我是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腐败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令人担忧啊!

谁有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

(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水害治理,煤矿机械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投入,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突出投入重点,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条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资源配置。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层倾角大于60度且煤层采高低于1.0米等开采难度大、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严格煤矿企业准入。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煤矿专业化安全托管。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安全托管后,委托方(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强瓦斯基础管理。

1.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财政厅、省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瓦斯监控系统运转正常,每个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2.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切实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煤矿水害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区域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对每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八)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1.制定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档次及资源服务年限的限制。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矿井,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增配资源。对现有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煤矿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需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立煤矿专家团队,采取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四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分工种、分岗位培训,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强化基层班组建设,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拔任用,班组长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要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严格生产能力、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入井人数等核定,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欠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四川能源监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公安厅、省总工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有关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应建设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关于四川省矿业权及其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组一行4人,于2005年5月17日至24日对四川省矿业权运作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先后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西南石油局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多方收集资料。现将调研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矿产勘查的基本情况

2004年全省审核颁发勘查许可证680个,其中,新立184个,变更87个,延续394个,保留15个。探矿权人以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企业为最多,共345个,占50.7%;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144个,占21.2%;涉外企业16个,占2.4%。从勘查阶段看,普查为616个,占90.1%,详查13个,勘探8个。

2004年投入勘查资金1.67亿元,其中,以社会资金为主,占总投入的88%;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仅占12%。在社会资金投入中,国内企事业单位为1.14亿元,个人投入为1549万元。投入的矿种主要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两者投入总和为1.27亿元,占总投入的78.3%。其中,金矿6702万元,占总投入的41.3%。地质勘查面积9357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投入资金仅为17324元。投入强度较低,投入规模偏小,投入10万元以下的项目138个,占10%;投入20万元的项目157个,占20%;投入50万元的项目157个,占50%;投入100万元的项目57个,投入大于100万元的项目25个,其中,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仅为3个。全省完成钻探工作量23095米,坑探工作量66473米。

2004年地质成果显著,控制的大型矿床11个,中型矿床38个,小型矿床318个;预测的大型矿床34个,中型矿床82个,小型矿床358个。在矿种上有色金属242个,占总数622个的36.6%,金矿235个,占总数的35.5%,黑色金属50个,占总数的7.6%,能源矿产31个,占总数的4.7%。

总的看,2004年是近10年来矿产勘查发展最快的一年,投入资金比2003年增长35.6%,比2002年增长111.6%,发展势头强劲。其主要动力是矿产品需求旺盛,促使矿产品价格上涨,进而推动矿业权价款上涨。乐山市一个煤矿的矿权,在拍卖时起价只有800万元,最后卖出3300万,高出起价的3倍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过去每吨煤炭的勘探费用仅为3~5元,而现在已涨到10元以上。

二、矿业权运作的基本情况

1.关于对矿业权的认识

对矿业权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矿业权运作中的多方面关系。一般说对采矿权作为财产权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探矿权作为财产权的认识却分歧明显:有的认为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是矿产勘查投入形式的。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他的保护不完善,因而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在会计核算上至今也没有把它作为财产权处理;有的认为探矿权作为信息产品,其价值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勘查投入,二是探矿权人的贡献(主要是指技术知识成果),因而要求分享知识产权;有的认为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是连在一起的,所有者既可以支配矿产资源,也可以支配矿业权,因而导致各级政府要直接掌控所有矿业权。

2.关于矿业权的“招、拍、挂”

对矿业权的“招、拍、挂”,四川省早在2002年就发出了3个文件,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同国土资源部2003年颁布的办法基本一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宋厅长对此很坚决。他说政府掌控的矿业权实行“招、拍、挂”,至少有4大好处:①有利于防止腐败。凡是不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矿权,在追查时几乎都有问题;②有利于公平公正,可以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声誉;③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出高价者在资源利用上必然更加珍惜;④有利于权益保护,由于是出钱购买矿业权,权益保护理直气壮。

四川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矿业权的“招、拍、挂”。2005年四川省委曾以川委办[2005]6号文提出“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强调“对新设置的矿权的出让和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后采矿权的重新出让,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拍卖为主。国有企业单位的采矿权转让,也必须公开透明”、四川省纪委也以川纪发[2004]20号文,以党纪的高度,要求加快推行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工作。强调“在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

上述的认识和要求,从总的原则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细节和操作层面上有两大疑点:一是所有矿权都搞“招、拍、挂”出让,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办法不一致;二是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权也必须搞“招、拍、挂”,与国家有关保护经营自主权的规定相悖,因而引起许多反映。

3.关于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2004年全省通过“招、拍、挂”出让探矿权36处,收取价款8842万元,上缴省财政专户1675万元,约占20%;其余80%留给地、县两级政府。价款的使用原则上规定用于地质工作,实际上也没有跟踪检查。出让矿种最多的是有色金属,共14宗;成交价款最多的是黑色金属,11宗收回价款6652万元。

2004年全省转让探矿权;申请84个,批准58个,成交价款7639万元,其中出售6388万元,作价出资1250万元。转让矿种主要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

2004年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比较活跃,总共成交额达13亿元,比2003年成交的2.2亿元多出5倍。价款也比较高,有的煤矿采矿权,一处买出3亿元,被天津企业买走。

总体看,矿业权交易虽然比较活跃,较前几年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横向比或与矿产勘查登记比较,还是不够理想,主要是市场发育不成熟,有的是一级市场好,是二级市场差;有的是二级市场好,一级市场差。而与省外比较,特别是与云南省比较,四川省是落后的。

三、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

地勘单位是矿业权交易的重要市场主体,一方面它占有大量的探矿权和地质资料;另一方面它又处于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的转型期。从地勘单位这个侧面了解矿业权运作有特殊意义。

四川省地勘局是原地矿部所属单位,1999年属地化管理。5年多来在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5年地方财政为该地勘局增加地质勘探费1.8亿元,相当于原下放基数(2亿元)的90%,加上自己的创收2004年总收入达10.67亿,年增长13.7%。四川局形成的4大产业都是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当前的市场形势也很好。4大产业是:

(1)做精地质找矿业;

(2)做优工程勘查和基础施工业;

(3)做强矿产开发业;

(4)做好商贸服务业。

其中地质找矿和矿业开发,都与矿业权紧密相关。该局提出要“三集中”,即集中资金、集中技术力量、集中管理精英,抓好地质找矿,特别要在找矿激励机制上深化改革,取得突破。下面是该局近几年矿业权经营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四川省2002~2004年矿业权经营情况

该局所占用的探矿权,占全省探矿权总数的37.8%,在全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局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合资、合作,二是出售。该局与南非矿业公司合作找矿,首次投资2000万美元,取得成功后,再增加3000万美元,是利用外资在国内找矿的重大举措。该局认为,从长远看,不宜过分依赖矿权转让取得收入,而应立足于矿产开发。因此,今后取得的探矿权,大多数要转为采矿权,以保证地勘单位的发展后劲。这个认识是值得重视。

西南石油局也是原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1996年正式的一次性转企,没有过渡期,取得成功。如今已是年产19亿立方天然气规模的油气企业,2004年生产经营总收入22.8亿,实现利润1.88亿元。

该局的矿业权具有垄断性,相对固体矿产较少受到侵犯。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有两个浅层天然气区块,地方也进入了。后来经过省政府的协调,以合资开发的形式给予解决。现在仍以两个独立子公司的身份隶属于中国石化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当前油气开发的主要问题是征、租地困难,地方协调难度增大,有一个工区,因青苗赔偿、过桥过路而发生的强行收费,使施工期拖延一个月之久,影响了整个工程。

总的看,地勘单位属地化和改企之后,队伍稳定,与地方经济的融入紧密,发展势头良好。实践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所确定的地勘队伍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四、问题和建议

在调查研究中,各方面以矿业权运作为主题,在肯定成绩的和主流的同时,也反映不少问题,其中主要有:

1.在政府实施“招、拍、挂”的矿业权中,边界有些不清

对此虽然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办法中规定4条,在四川省的办法中规定3条,但都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具有多解性。更主要的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地方政府无视上级规定,任意扩大探矿权的“招、拍、挂”范围。如凉山州召集在该区工作的地勘单位开会,帮助政府把全州划出50个成矿区块,然后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矿权。结果该州再没有可以登记申请矿权的区块了。还有的地县矿管部门,只要你一申请登记,他们就在登记的区块、设置“招、拍、挂”的矿权。上述做法,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支持,而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则多是从防腐败角度出发,具有政治考虑。这样,下边有利益驱动,上边有政治要求,使这个问题很难纠正。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规定,煤炭的矿权,只能卖给国有企业,也是不符中央政策的。

2.在矿业权“招、拍、挂”的主体上有些不清

本来政府颁布的办法,只限于政府掌控的矿权,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可是四川省把它扩大到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求他们去转让或处置矿权时,也必须“招、拍、挂”。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侵犯了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因为矿业权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二是有的矿权处置不适合“招、拍、挂”,如地勘单位与外商、内资合作勘探,完全凭借合作伙伴主观认可,双方自愿,无法搞“招、拍、挂”。四川地勘局在凉山州的一个金矿,已谈好与福建紫金矿业合作,但申请一年多,州政府就是不批。原因是州政府要拿去“招、拍、挂”。这种做法已严重干扰地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政府直接从事矿业权经营,已形成一种很强的势头

具体做法是把所有可能形成初级探矿的地段,政府全部控制起来,然后通过政府立项,向地勘单位发包技术劳务,取得升值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之后,再由政府招、拍、挂。显然这已不是行政行为了,而是生产经营行为,但又不搞工商注册,不搞企业核算,不搞勘查登记,完全凭借行政权利,在矿业权市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发展下去会产生许多消极影响。

4.对探矿权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受到质疑

有人花许多钱购买探矿权,可是却无法保证获得采矿权,实在是不合理。而在解释“优先”时,有些地方政府说成是同等价款的优先,即探矿成功之后还要拍卖,价优者优先,更增加了投资者的顾虑。对此,有些地方把两权合一拍卖,在出让条件上注明,必须完成的探矿工作之后方能转入采矿。

5.对政府拍卖矿业权所得价款的使用,虽然有要求但没有检查,实际用途不够清楚

有人认为,由于这些价款地方政府分大头,要真的都用于地质工作也不尽合理。如有的地区一年可收回几个亿,在本地根本没有地方可用。

6.从四川省探矿权的总体情况看,勘查登记的面积相对于勘查投入,投资强度太小,每平方公里每年的投入仅为1.7万元

这对矿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现在的地勘单位属于事业性质,自有资金不足,又不肯大胆转企,只能用占地盘办法来实现他们的过渡。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办法所规定的出让主体,只是政府,其他矿业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用什么办法转让,应当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在一个省区范围内,应当把拍卖的探矿权同批准授予的探矿许可权具体分开,防止地、县政府任意扩大拍卖范围。总的指导思想是降低探矿权进入的门槛。

(2)必须明确,对矿产勘查的区块或项目,一经投入就是探矿行为,也就是进入了矿业权市场从事经营,因而也就必须按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这一点作为矿业权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厅)应当向各级领导讲清楚,并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各级政府也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组建矿产勘查公司,以企业法人的身份从事矿产勘查,政府则是出资者,其干预不是用行政办法,而是用资本的办法。

(3)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分问题。从实际看,合二为一是完全必要的,关键是如何防止以探代采,对此只要在探矿权自然转为采矿权时,增加一些必要条件就可解决,不必非要搞两权分离。

(4)对政府出让矿业权所获得价款的分成和使用,确有必要加以改进。主要是分成的大头应当上交中央,理由是既然是国有资产收入,就不能由产地占大头。而且地方占大头,也会助长为片面追求权益而扩大矿业权的“招、拍、挂”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把价款用于地质工作。

(5)对有些探矿权人占有勘查面积过大,单位面积资金投太少的问题,应当引起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重视。这不仅关系到个别矿产勘查单位,更关系到其他社会资金的进入,进而影响中国矿业的发展后劲。建议列出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煤收归国有是怎么会事

假的。

现在国-家(动作大的是山西)对资源进行整顿,国-有企业凭借其强大的借贷能力和政-府的支持,很容易打败民营企业进而占有我国的资源市场(山西煤老板的退场就是这样的)。

这也就是常说的“国-进民-退”。

煤矿收归国-有是一种误传。

但如果这个政-策继续下去,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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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惑心私野(2022-06-15 06:11:21)回复取消回复

    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

  • 囤梦駦屿(2022-06-14 22:31:59)回复取消回复

    让主体,只是政府,其他矿业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用什么办法转让,应当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在一个省区范围内,应当把拍卖的探矿权同批准授予的探矿许可权具体分开,防止地、县政府任意扩大拍卖范围。总的指导思想是降低探矿权进入的门槛。

  • 闹旅戏侃(2022-06-15 02:43:33)回复取消回复

    。(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