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煤炭局副局长刘建平(神木煤炭局副局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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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原则是什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保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能够快捷、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矿山企业生产恢复正常。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在灾难应急救援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发生的各类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成立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矿山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总 指 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煤炭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为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旗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经济商务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委宣传部 。
2、职责:负责组织全旗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镇应急演练;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二)现场救援组织及职责
1、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和事故救援组、交通治安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事故救助协调组、事故调查组、事故综合组等六个事故专业救援组。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旗煤炭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事故救援组
组 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旗煤炭局局长、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职 责:
①组织安排救援人员和调运所需装备物资;
②组织抢救事故遇险人员;
③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3)交通治安保障组
组 长:旗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旗交警大队大队长
职 责:
①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②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③协助抢救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④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
组 长:旗卫生局局长
职 责:
①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②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③协调医院、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5)事故救助协调组
组 长:旗煤炭局局长、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职 责:
①组织做好现场灾害防扩大工作;
②组织协调上级有关专家咨询等问题。
(6)事故调查组
组 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旗煤炭局副局长、旗公安局副局长、旗监察局副局长、旗检察院副检察长、旗总工会副主席
职 责:
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
②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
③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调查工作。
(7)事故综合组
组 长: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职 责:
①负责综合协调与旗政府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联络,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②掌握全旗范围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伊旗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抓好事故灾难预防工作。
2、快速反应力量
以专业救援力量矿山救护队为主体,由旗卫生局、旗交警大队、旗消防大队组成快速反应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3、基本救援力量
(1)由矿山企业根据旗指挥部命令,迅速集结队伍,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
(2)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矿山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应急联动机制
启动伊金霍洛旗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后,各相关部门及急救、医疗、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救援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处置事故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其职责分工完成各自任务。
三、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方法
(一)应急响应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撤离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启动
旗人民政府接到矿山灾难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伊金霍洛旗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三)救援行动与救援方法
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请求鄂尔多斯市矿山救护大队进行救援,并在救护队到达之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情况熟悉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救护队到达后,立即派救护队员下井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垮落情况,并根据现状确定抢险行动方案。待井下有害气体浓度下降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2、矿井透水事故。透水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透水事故救护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水文地质情况,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于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3、矿井冒顶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有人员被埋,应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有人员被堵于巷道内,应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小、冒落矿石量少、岩性较稳固,则可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入内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掘巷道,绕过冒落区。在救援的同时,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晓,坚定其生存信念。对救出的幸存者应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4、边坡坍塌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四)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2、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充分讨论,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
(五)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二)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三)工作总结
1、应急响应结束后,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矿山企业广大职工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
1、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干部和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2、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三)演习
1、旗人民政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灾难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2、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六、附 则
1、管理与修订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2、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煤炭局专业知识笔试考什么
基础知识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在报名资格审核后另行通知。
急!急!急!求煤矿防汛应急预案
一下内容只供参考:
东胜区煤炭局关于印发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的通知
东煤发〔2008〕101号
各煤矿:
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做好2008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鄂煤局发〔2008〕14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汛指挥部成员和职责的通知(东政发〔2008〕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实际,特制定《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一、总则
1、本防洪预案是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制定的预防方案、对策和措施;
2、我局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东胜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煤矿防汛预案中规定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3、防汛对象是东胜辖区煤矿企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经研究成立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二江(区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 杨永刚(区煤炭局副局长)
韩永红(区煤炭局副局长)
李玉林 (区煤炭局工会主席)
王 文 ( 区煤监站站长)
王云清 ( 区煤监站副站长)
成 员: 杨志林 王 慧 郝重阳 敖新兵 班海军 郝久为
王志强 赵卿群
曹 平(鑫源煤矿矿长)
孙 俊(巴音孟克煤矿矿长)
张志刚(杨关煤矿矿长)
杜占锁(店圪卜煤矿矿长)
王志忠(聚鑫隆煤矿矿长)
任培乐(刘家渠煤矿矿长)
岳春云(振兴煤业煤矿矿长)
王爱荣(宏丰煤矿矿长)
秦 军(永利煤矿矿长)
郝彦兵(八宝沟煤矿、鑫隆煤矿矿长)
郝深海(恒泰煤矿矿长)
越 亮(蒙泰范家村煤矿)
祁士先(万发沟煤矿矿长)
刘元厚(张家梁煤矿矿长)
梁 俊(金通煤矿矿长)
韩生荣(张大艮煤矿矿长)
田世飞(汇能巴隆图煤矿矿长)
贾文智(民达煤矿矿长)
李广琪(腾远煤矿矿长)
高(盛鑫煤矿矿长)
张振国(棋盘井煤矿矿长)
刘洪全(泰生煤矿矿长)
赵世雄(兴盛联营煤矿矿长)
陈绍春(丰荣煤矿矿长)
邱武将(酸刺沟煤矿矿长)
侯曾福(电力金阳煤矿矿长)
赵忠林(神通煤矿矿长)
张巨国(神华昌汉沟煤矿矿长)
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煤炭局,主任由杨永刚兼任。
三、防洪防汛责任
1、在汛期,积极主动与气象部门了解掌握天气的实时信息预报并通告各煤矿,要求做好防洪工作,同时协调卫生、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部门积极为防洪抗洪服务。
2、在汛期,深入各煤矿进行防洪安全知识宣传,主要宣传《防洪法》,并组织煤矿进行防洪隐患排查,排查内容重点是露天矿采坑、排土场边坡,井工矿低于洪水位线的煤矿井口、采空区上方塌陷区、已关闭老井、河道及采区附近的采沙场、砖厂、池塘等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抢险队伍、机械,储备抢险物资,实行昼夜巡查。
四、防洪防汛应急设备
局内配备调度专用车1辆,挖掘机1台。各煤矿自备装载机1台,潜水泵2台,水泵车1辆,5吨抽排车1辆,沙袋50个。
五、防洪防汛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矿工充分认识防汛抢险的重要性和现实性,树立“宁可备而无汛,不可汛而不备”的思想。
2、要求各煤矿疏通排洪渠沟,保证泄洪畅通。
3、煤矿在汛前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并及时处理隐患,避免在防洪抗洪中出现工作失误。
4、出现险情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防汛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全部到一线参加抗洪工作,调动所有车辆转移受灾矿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六、具体要求
1、进入汛期,各煤矿矿长、煤矿值班人员、托运机械设备司机24小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切防汛设备处于备用状态,保证燃料充足并随时启用。
2、进入汛期,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所有组成人员随时与上级防汛指挥办公室或气象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本地区气候变化情况,并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工作。
3、各煤矿将2008年度防汛工作预案于2008年6月20日前上报东胜区煤炭局防汛指挥办公室备案。
永兴县煤矿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煤炭产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煤矿防洪是全县防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抢重于救、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防御煤矿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按照服从大局,团结抗洪的原则,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杜绝群死群伤,减轻灾害损失。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永兴县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永兴县煤矿防洪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辖煤矿矿区防洪应急工作。
2、基本情况
2.1概况
永兴县位于郴州市北部,辖25个乡镇,土地总面积1979.4平方公里,总人口63万。全县有产煤乡镇15个,现有县辖各类煤矿106处,煤矿从业人员近万人。我县煤矿都位于山丘区,常年为山洪及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2.2矿区地质情况
我县座落于罗霄山脉西麓,茶水盆地的南端。综观全县轮廓,大体是东山西丘,中间丘盆山相间,南北开口,势如马鞍,形桑蚕。全县按煤炭资源分布地域可分为马田、湘永、永耒、永红、高坡等五个煤矿区,马田矿区位于永兴县西部,煤系地层有二迭系上统龙潭组,侏罗系下统茅仙岭组,含煤面积144平方公里。湘永矿区位于永兴县西北,矿区煤层均属二迭系龙潭组煤系地层,含煤面积28平方公里。永耒矿区位于县城以北,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200平方公里。永红矿区位于永兴县城西南30公里,均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12平方公里。高坡矿区位于永兴县东部,含煤地层为三叠系上统出炭垅组,含煤面积9.7平方公里。
2.3矿区水文与气象
我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总的气候特点是: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冬春二季日照较少,夏秋之间水、热不调。年平均降雨量为1468.7毫米,最多值为1986.8毫米,最少值为915.9毫米,且在时间上、空间上分布极为不均。
2.4矿区山洪地质灾害特征
2.4.1山洪暴发
降雨集中及发育的水系决定了山洪灾害的突发性。陡峻的山坡,集中的降水,造成汇流时间短,能迅速形成具有强大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灾害的突发性。
2.4.2泥石流
由于矿区矸石堆积,山势陡峭,地表植被附着较浅,山洪暴发的同时易引发泥石流。
2.4.3山体滑坡
矿区独特的地质条件决定了山体滑坡的易发性。岩石大量裸露破碎、风化、植被稀疏,山坡陡峻,受力条件差,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2.4.4地表水倒灌井下
由于持续大强度降雨,加上煤矿主、副、风各井口排水不畅,导致地表水从井口倒灌井下,造成煤矿井下设备被淹被毁。
2.4.5淹井
由于降雨集中,导致井下涌水持续增加,而由于井下排水设备达不到防洪要求,导致井下各水平、作业面被淹,严重时可发生井口漫水。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永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由县煤炭局局长任指挥长,县煤炭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其他班子成员和各乡镇煤矿安全分管领导为成员。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局安监股,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煤矿防洪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全县煤矿防洪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矿区进行紧急援救;做好煤矿防洪工作;处理其它有关煤矿防洪的重要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贯彻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指示和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承担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四个组:
3.1.1综合组:负责对县防指、气象、水文等部门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水、泥石流、滑坡、煤矿井下险情等信息,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1.2调度组:负责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质、车辆等。
3.1.3抢险救援组:由县矿山救护队牵头,各乡镇煤管所及各煤矿参加,主要负责对煤矿洪灾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1.4后勤保障组:由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牵头,各煤矿企业参与,主要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的物质准备,煤矿洪灾善后处理等。
3.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由县气象局提供灾害天气信息和实时雨量监测资料,县政府办、县防汛办应急响应并报警,然后按照县防汛办统一指挥,随时联动参与。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通知各产煤乡镇应急响应,并由各乡镇负责通知各煤矿企业参与联动响应。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气象部门建立天气信息来源与分析,县防汛办进行重大洪水灾害风险分析与分级分等。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及时监测和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服从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县防指和县防汛办的要求,及时发布指示和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向下发布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由各乡镇煤管所负责通知所属煤矿企业。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重大洪水发生的严重性,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24小时降雨超过80毫米,低于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1)24小时小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2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毫米;
(2)主要是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2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雨量信息由县气象部门与县防汛办确认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危险区与安全区的划分
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的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5.1.2紧急避灾的预警程序
如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按县→乡镇→煤矿→井下的次序,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发出紧急避灾信号。第一,气象指标达到警戒数据,由县气象部门向县防指发出暴雨信息,再由县防指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传出。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接县防指通知后立即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再由各乡镇通知各煤矿。第二,煤矿出现险情。即煤矿井下涌水增加,地表水倒灌井下,洪水即将漫井或矿区山体出现裂缝、滑坡,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向乡镇煤管所发出信号,具体由煤矿责任人及时现场监测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人直接发出紧急转移信号,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Ⅳ级(蓝色)预警: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和煤矿做好险情处理,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Ⅲ级(黄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煤矿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的应急措施。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的防汛救灾工作;县煤炭局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橙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有关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各煤矿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县防指可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1.3信号发送手段和责任人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与各乡镇用电话联系,汛期县乡两级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乡镇与各煤矿用电话或专人专车联系。到紧急避险区的信号发送分为警报、鸣锣、喊话3种。乡镇、煤矿责任人在接到紧急避险转移命令或获得严重的监测信息后,必须紧急赶到责任区发布信息,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5.1.4人员转移路线
转移路线本着就近、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安排。各煤矿都要确定适当的安全区用于紧急转移。
5.1.5转移安置的原则
第一,信号发送责任人和转移责任人必须最后离开警戒区;第二,按照先特级警戒区,再一级警戒区的原则;第三,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
5.1.6转移安置纪律
第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坚守岗位,勤政务实。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及水雨量测报成员、转移安置责任人、信息发送人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者追究渎职责任。
第三,雨情报告必须及时,有险速报,会商必须及时,指挥必须果断。
第四,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对离阵者查办,对怠误战机、酿成恶果者绳之以法。
第五,部门分工,各司其责,团结抗灾。
第六,安全救灾,临危不乱。
第七,防灾纪律铁容置疑,如有违抗,严惩不怠。
5.2通讯
通讯原则上采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为备用联系方式。
5.3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水利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需配备救生衣进行现场转移被洪水转困人员。
5.5应急结束
重大洪水消退后,被安全转移的群众回到各自住所,由县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重大洪水应急状态。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保障
矿山排水设备发电机组由各煤矿准备,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负责统筹安排,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随时调用。
6.1.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县矿山救护队,各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煤矿辅助救护队员。
6.1.3道路交通保障
当矿区公路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中断时,由各煤矿组织矿用铲车抢修。
6.1.4经费保障
各煤矿必须在安全费用中安排专门的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在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县煤矿防洪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争取专项防洪救灾资金用于煤矿抗灾救灾启动资金。
6.2宣传、培训与演习
6.2.1公众信息交流
本预案审定后,通过有关乡镇和煤矿大力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6.2.2培训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培训。
6.2.3演习
每两至三年的主要产煤乡镇进行一次煤矿防洪紧急救援演习,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煤炭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的更新,其主办机构为县煤炭局。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对于在煤矿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申报,经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影响全县的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3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