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适用房购房须知(成都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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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
五城区申请条件: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或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或以下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农村户籍,在五城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或以上,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且在五城区缴纳职工社保;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扩展资料:
申请地点:
1、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提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申请,之后申请人还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请,还需要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入及住房的证明。
2、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3、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成都怎样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适房 须符合4个条件申请时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等相关材料。”
经过审核确认的经适房准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可凭准购证选购在资格有效期内推出的经适房项目。
购买条件■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成都经济适用房有哪些规定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
市物价和国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旧城改造和土地征用中的被拆迁人,并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第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业主和土地征用单位集中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专项用于安置拆迁、征地中的被拆迁人,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对不属安置对象的,不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七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 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
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 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 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核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属于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12月10日
如何申请成都经济适用房
成都市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
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一)、(二)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凡户籍属于成都市农村,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家庭成员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