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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许可协议合同中止问题(专利无效诉讼中止)

hacker2022-06-30 19:22:08头条资讯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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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急求一份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解除协议》,谢谢了!!!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号的《xx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xx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与《xx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的甲乙双方一切权利义务终止。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在就上述合同向对方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以上供您参考!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可以迅速进入原来企业并不占优势的区域领域,从而扩大企业的影响,并且专利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产品或技术的发展变化,最重要的是通过许可或交叉许可,企业可以组成产业联盟,实现市场垄断。对于被许可方来说,通过实施他人专利,特别是独占实施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实际上获得了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对研发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捷径。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注意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以及是否有签订此类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等作调研。

2、双方应弄清合同的性质,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对专利技术的验收采取何种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被许可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

4、专利技术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规范。

5、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应当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项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

6、合同只要有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反合同约定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反合同约定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7、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标的采用何种物质载体(如图纸、文件资料、磁盘等)。

9、合同双方应对近期颁布的本行业最新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进行调研,对签订合同做指导。

10、当事人应当约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根据违反合同约定情节轻重,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方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11、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转让人提交专利技术的时间。

12、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与合同履行期相关。

13、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要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4、当事人应当约定专利技术达到上述指标的依据及评价办法,如是以行业标准、专家鉴定还是其他方式做依据和评价标准。

15、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履行的地点或可确定履行地点的可操作性办法。

16、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验收所采取的具体标准、指标、参数、数据等或是应达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17、当约定了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应如何计算:是以违反合同约定金视作损失赔偿金额,不另外计算损失赔偿;还是仍需补偿违反合同约定金不足部分。

18、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9、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必须在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催告函予以催告,并保留催告证据。

20、合同中不但要约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也要约定后续技术的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对由专门的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还是由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应该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21、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2、许可方为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专利权人和其他非专利权人一致同意方可解除。

23、根据专利技术的载体不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采取何种交付方式转让,是通过运输、快递、传真、邮件等。

24、合同当事人应认识到,附条件合同只有在条件达到时,合同方为生效。

25、合同一方在因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能无法履行时,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6、合同中应明确记载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专利相关信息。

27、当事人应该按照互利原则,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办法。具体为:双方对各自的技术改进成果都及时免费提供给对方或归一方所有或其他分享办法。

28、当事人对改进作出了贡献,应保存证据证明己方对改进作出了贡献。

29、验收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验收地点,如在许可方的工作地或者在被许可方所在地。

②无论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验收,都应当同时约定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

③合同双方应约定验收期限。许可方交付专利技术后,被许可方应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并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结果。

④双方在初验不合格产生争议后应当积极寻找解决途径而不能消极等待。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标的初次验收不合格后,再通过几次验收考核确定系何方责任以及验收费用如何分担。

30、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31、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①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②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32、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3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当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后应如何处理,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34、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35、合同签订后双方住所地发生变化应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

36、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并存于一份协议中时,应对专利实施费和劳动报酬这两部分各自所占的比例明确约定。

37、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

3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可撤销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必须在一年之内主张权利。

39、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用户已安装的专利设备发现质量瑕疵时,瑕疵的确定及责任承担的方式。

40、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当事人可约定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解决方式中的一种。

②如约定诉讼,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41、双方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处理合同事宜时,不应赋予其过大的权利,代为调查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权等事项不能全部交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处理,防止代理人与对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2、双方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43、所谓限制性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范围的条款。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约定双方使用该技术的范围与程度。如:分售许可合同,受让人有权再转让技术;而独占许可合同中转让人不但不能再转让,甚至在一定范围内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4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应当自合同生效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45、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份数,以备查验。

46、双方发生争议后,需要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商定的机构进行验证,单方送检应经过另一方确认检验效力。

47、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并于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合同附件。

48、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49、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局部性改进与实质性改进的标准、二者的区别。

50、合同尾部注意事项

①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②应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一式几份,几方持有。

51、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

②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依约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履行证据。

5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53、双方应正确约束各自内部人员,预防员工被对方收买后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行为,并且,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收买对方人员妄图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54、注意保密事项。

①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专利技术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但合同采取普通许可使用方式转让的,则让与方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②保密对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③保密范围: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应约定在那些地域、行业范围内保密,以及为了某些需要所应约定的一些例外事项。

④合同双方应严格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具体约定。

⑤保密方法: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采取哪些具体的方法、措施实施保密行为。

⑥保密期限: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不能只是有个概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⑦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⑧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被许可方的注意事项

1、专利技术有效性审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被许可方未仔细审核该专利是否期限届满或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或其是否第三方对该专利技术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在合同有效期内作为标的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届满或被宣告无效;或在实施技术时第三方对该技术主张权利,影响被许可方对专利的正常实施。

被许可方应当对许可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进行严格的调查,应确认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是否有效期限届满或者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是否有权利瑕疵,有无第三方对同一专利技术主张权利。

2、事前了解

①被许可方应当对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②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的技术能力及水平作全面充分的了解:有无主攻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或人员参与技术工作;许可方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获奖情况、先前是否从事过类似领域技术工作,且其技术水平是否被认可等。

③工作经历调查。调查了解许可方有无曾经从事过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历。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性能,达到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4、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方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达到约定的目标。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范围、具体内容等应约定的明确具体。

6、技术使用费的交付方式有一次总算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等方式。合同中应对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7、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技术的研发阶段、技术成熟程度,是属于已经完成商品化开发的专利技术成果,还是尚处于小试阶段、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成果。

8、当事人可明确约定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即约定许可方保证被许可方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

9、技术指导

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方式,包括技术指导、培训、交流、现场操作及解决问题等。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事项的期限。

10、双方就从属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必须事先取得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授权。

11、当事人应当确定双方使用专利技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12、被许可方取得专利技术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1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报酬的结算期限。

14、受让人若有需要将受让的专利许可第三人实施,如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件及有关事项。

15、被许可方实施专利不应超越约定的范围。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的范围。被许可方应当停止该违法行为,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支付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16、被许可方验收

①当被许可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时应当保存履行证据。

②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结果。

③被许可方在最后一次验收中发现专利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应及时向许可方告知验收结果且提出解除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

④许可方正确履行了合同之后,被许可方应当按规定的期间验收领取专利技术。

17、被许可方应保存已按合同约定向许可方支付报酬的证据,以防日后就此产生争议。

18、合同双方应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法。

19、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存续期间。

20、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

21、签订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时,应确保转让人未在相同范围内就此专利已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2、如果许可方是根据在先的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第三方分售专利实施许可的人,则被许可方应调查许可方是否是根据《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否则,则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23、被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许可方注意事项

1、许可方应当对许可被许可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等作调研。

①对被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及其保密能力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②对被许可方的技术水平、技术消化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以免专利许可实施后还需投入大量精力来进行技术指导,如不可避免则应事先在合同中对这方面的报酬适当约定较高的数额。

2、支付方式

①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及相关解释。如,可以按照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②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均应保存交付的证据。

3、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许可方提交相关资料的清单、份数时应保存履行证据。

5、转让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6、为保证专利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有效性,当事人应约定由何方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6、当需要验收时,许可方应当提请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提交验收证明及文件。

7、许可方不得要求技术被许可方接受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8、合同中约定按照实际销售数额结算专利使用费的,应同时约定被许可方有向许可方通报产品的经营情况的义务。

9、许可方在接受被许可方逾期支付的转让费,并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支付转让费的行为视为其对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放弃。

10、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在转让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11、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使用该专利。

12、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应约定清楚。

1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专利的存续期间。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何方承担责任。

15、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及相关解释。许可方同时应举证证明被许可方的销售额,以确定转让费数额。

参考文章:

专利法上的关于专利许可的问题,请教专家

我国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一是为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惩罚;二是有助于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我国政府能有效控制局面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三是为与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履行我国作为国际条约成员的应尽义务。

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一般有以下形式:

1.对授予的独占权自己既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实施,置公众利益和市场需要而不顾;

2.当后一发明的实施依赖前一取得专利的发明的实施时,前一专利权人拒绝以合理条件允许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其前一发明。

对前一种滥用,巴黎公约早在1883年即规定了不实施强制许可制度,TRIPS和各国专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对后一种滥用,TRIPS规定了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适用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后一个发明专利中的发明比前一个发明专利中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真正有进步。要求这种条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可能就微 不足道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目的是利用强制许可来实施一项重要的发明。为了在前后发明专利权人之间做到某种平衡,如果后一个发明专利权人就前一个发明专利 取得了强制许可,则可以让前一个发明专利权人就后一个发明专利取得强制许可。依存专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根据发明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请求强制许可 时,不需等待任何期间的届满。

为此,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 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规定此种情况是为与TRIPS第 31条(c)的规定一致。

显然,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我国在入世之前已对知识产权法律按照TRIPS重新作了全面审视,关于强制许可的批准与司法监督,也已与TRIPS完全一致。我国专利法第51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第52条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第55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 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有权要求强制许可的人

这是指是否任何一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并获准强制许可?或者说,是不是对请求一方应有些条件要求?例如是否要求请求强制许可一方应当向专利局证明它能够满足当地市场对该项已取得专利产品的需要。

无论巴黎公约或TRIPS中都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因为一般认为完全没有能力的单位是不大可能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但TRIPS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步,它 要求“请求一方必须提出证明曾经努力和发明专利权人在合理的条件下达成许可协议而没有成功”。应当说这有一定积极意义,因为这样做可以引导强制许可请求方 努力和发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自愿许可要比强制许可好的原因是发明专利权人根据自愿许可更愿意向许可受益人传授技术秘密,而技术秘密对确保已经取得专利的 产品的最佳生产和运行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在发明专利权人要求的报酬太高,或者专利权人无端拒绝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政府也保留有制裁的措施,即可 以颁发强制许可。

以上的考虑也适用于根据发明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但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二)提出不实施或合理条件强制许可请求的时间

根据前面所述,如果发明专利权人要求的报酬太高,或者由于专利权人就是拒绝签订许可协议,则应当有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措施,即规定国家可以授予强制 许可。客观地说,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要求发明专利权人在每一获准专利的国家生产已取得专利的产品。或即使发明专利权人想要在一个特定的国家里生产专 利产品,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可能在提出专利申请或批准发明专利之后立即进行,因为一项发明要达到生产的阶段是需要多年的市场开发,要经过好几年才能确定生 产已取得专利的产品不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一般来说,不能要求专利权人立即达到超过为实验目的而生产的生产规模。

由于这些原因,巴黎 公约第5条第A(4)规定,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以后的4年内,或在批准发明专利之日以后的3年内,以最后一个到期的期限为准,不得因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 实施而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上句中“以最后一个到期的期限为准”的说法的意思是,在实际上,当批准发明专利的过程少于1年时,就适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以后 的4年期间。另一方面,如果批准发明专利的过程多于1年,例如当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采取延迟审查或有异议程序的制度时,那就适用批准发明专 利之日以后的3年期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也参考了该时限。

(三)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合理理由

专利权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是授予强制许可的重要理由和条件之一。但如果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实际上已经充分实施,或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对于已取得专 利的发明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是有理由的,则对于强制许可的请求也必须驳回。巴黎公约第5条A(4)规定,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不实施有正当的理 由,则应当驳回强制许可请求。

至于什么是“正当的理由”,巴黎公约和TRIPS均未说明。这表明将由各个国家的法律自己规定,如果国家法 律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那就应由专利局根据每一具体情况确定发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例如下列理由可以认为是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正当的理 由:生产专利产品的工厂因遭到火灾而被烧毁,或者因遭到地震而被破坏;或者政府禁止该专利产品的生产或政府尚未授权可出售该专利产品等。根据TRIPS, 政府不能因为专利权人用进口代替本地实施而认为其不实施专利或未充分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不愿意生产该专利产品一般不能认为是正当的理 由。

(四)公众利益强制许可

公众利益强制许可也叫国家利益强制许可,是为了公众利益而采取的一定措施。如前所述,对不实施或合理条件强制许可,有关的方面是发明专利权人和另外一要求实施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关于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强制许可,有关的方面是发明专利权人和要求实施专利的国家。

规定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强制许可,是为了明确当取得专利的发明对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当井也有权采取直接行动。

我国专利法第49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般而言,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当采取直接行动的情形包括:

1.与国防有关的发明

假设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就一项新式武器在中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该项新式武器在中国领土上的制造对于中国而言非常重要,但该发明专利权人拒绝和中国单位在合理的条件下签订许可协议,在中国制造该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可用授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直接进行干预。

2.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发明

如果一项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在中国制造可以促使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得到发展,但该发明专利权人既不愿意在中国制造,又不愿签订许可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可用授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直接进行干预。

3.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发明

假设使用一种在中国已取得专利的新的医疗器械可能是战胜某种疾病的最好方法,但该发明专利权人以特别高的价格出售该器械,则中国政府也可用授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直接进行干预。

(五)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普通强制许可或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受益人(被许可人)均有权依合同制造、使用和销售该专利产品。强制许可受益人是否有权进口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巴黎 公约或TRIPS均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尽管专利权人有独占进口权,如果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尚未经发明专利权人进口,专利局可根据情况确定强制许可受益人 是否应该有进口取得专利的产品的权利。即只要有必要,专利局应可确定由受益人进口有关专利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强制许可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强制许可受益人有义务付给专利权人一笔合理的费用,费用的数额最好由发明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人签订协议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取 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为什 么费用的数额并不总是由专利局在批准强制许可的决定中确定呢?因为应该允许双方在传授技术秘密上进行谈判。技术秘密对实施专利是有用的,而且有时候是确保 已取得专利产品的最佳生产不可缺少的。该种谈判一般是谈判费用数额的不可缺少部分。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费用数额达成协议,就只能由专利局确定。

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依照同样的原则。

2.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

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意思是说,尽管批准了强制许可,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已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利与强制 许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许可协议。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的性质,还意味着批准了强制许可并不排除进一步再批准强制许可。因没有实施,或者没 有充分实施而采取的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盼性质,在巴黎公约第5条A(4)和TRIPS第31条(d)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53条也规定“取得 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强制许可不可转让

巴黎公约第5条A(4)已 规定因为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而批准的强制许可不可转让,即使是以分许可的方式也都不能允许。然而巴黎公约允许有以下例外,如一个单位中使用强制许 可的部门本身转让给了另外一个单位,则法律允许将强制许可连同那个部门一起转让给那个单位。TRIPS第31条(e)的规定与此相同。

我国专利法中尽管没有明确作此规定,但在实践中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

4.强制许可应及时终止

这是指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而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即应取消强制许可。

以医疗器械为例,当突然发生一种传染病时,可能需要很快进口这种器械。如果发明专利人不愿意进口,或者不愿意在合理的条件下签订进口许可协议,政府可以 决定要求另外一个单位进口这种器械,或者决定自己进口。一旦传染病得到控制,即没有理由再保持这种措施。发明专利权人就可以重新获得属于发明专利的独占实 施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明确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 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该条还对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如下 补充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 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已经与TRIPS完全一致。

专利制度通过授予专利权这个经济和法律杠杆,来促进技术的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从而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愿意实施的。因为只有通过实施,扩大实施 的规模,他才真正能从其发明创造中获益。故尽管TRIPS和各国专利法中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批准强制许可和采取这种措施的情况是很少见的。 这是因为强制许可的主要价值在于它的威慑和劝阻作用,当发明专利权人知道由于自己缺乏合作会发生什么结果的时候,一般就会比较好地主动进行合作。由于发明 专利权人最了解怎样从发明专利中取得最好的成果,所以与发明专利权人达成自愿许可是最好的实施方式。

关于专利技术独家许可签订《合作协议》后违约赔偿问题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二条约定了“工资”,但双方并非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说乙方如向甲方主张工资的话,恐怕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二、但是,从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和“研发费用”来看,虽然合同始终没有动用“许可费用”或“专利使用费”等字眼,双方还是对付费使用乙方专利并无异议,并且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数额,所以说,我认为还是可以向法院主张专利的使用费的。

三、乙方最好还是通过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合同的用语上还是比较模糊的,所以我认为法院在这样的案子处理上,应该会比较倾向于双方的调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

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可以迅速进入原来企业并不占优势的区域领域,从而扩大企业的影响,并且专利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产品或技术的发展变化,最重要的是通过许可或交叉许可,企业可以组成产业联盟,实现市场垄断。对于被许可方来说,通过实施他人专利,特别是独占实施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实际上获得了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对研发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捷径。

那么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注意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以及是否有签订此类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等作调研。

2、双方应弄清合同的性质,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对专利技术的验收采取何种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被许可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

4、专利技术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规范。

5、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应当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项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

6、合同只要有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反合同约定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反合同约定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7、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标的采用何种物质载体(如图纸、文件资料、磁盘等)。

9、合同双方应对近期颁布的本行业最新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进行调研,对签订合同做指导。

10、当事人应当约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根据违反合同约定情节轻重,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方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11、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转让人提交专利技术的时间。

12、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与合同履行期相关。

13、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要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4、当事人应当约定专利技术达到上述指标的依据及评价办法,如是以行业标准、专家鉴定还是其他方式做依据和评价标准。

15、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履行的地点或可确定履行地点的可操作性办法。

16、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验收所采取的具体标准、指标、参数、数据等或是应达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17、当约定了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应如何计算:是以违反合同约定金视作损失赔偿金额,不另外计算损失赔偿;还是仍需补偿违反合同约定金不足部分。

18、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9、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必须在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催告函予以催告,并保留催告证据。

20、合同中不但要约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也要约定后续技术的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对由专门的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还是由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应该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21、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2、许可方为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专利权人和其他非专利权人一致同意方可解除。

23、根据专利技术的载体不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采取何种交付方式转让,是通过运输、快递、传真、邮件等。

24、合同当事人应认识到,附条件合同只有在条件达到时,合同方为生效。

25、合同一方在因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能无法履行时,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6、合同中应明确记载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专利相关信息。

27、当事人应该按照互利原则,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办法。具体为:双方对各自的技术改进成果都及时免费提供给对方或归一方所有或其他分享办法。

28、当事人对改进作出了贡献,应保存证据证明己方对改进作出了贡献。

29、验收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验收地点,如在许可方的工作地或者在被许可方所在地。

②无论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验收,都应当同时约定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

③合同双方应约定验收期限。许可方交付专利技术后,被许可方应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并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结果。

④双方在初验不合格产生争议后应当积极寻找解决途径而不能消极等待。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标的初次验收不合格后,再通过几次验收考核确定系何方责任以及验收费用如何分担。

30、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31、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①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②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32、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3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当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后应如何处理,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34、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35、合同签订后双方住所地发生变化应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

36、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并存于一份协议中时,应对专利实施费和劳动报酬这两部分各自所占的比例明确约定。

37、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

3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可撤销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必须在一年之内主张权利。

39、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用户已安装的专利设备发现质量瑕疵时,瑕疵的确定及责任承担的方式。

40、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当事人可约定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解决方式中的一种。

②如约定诉讼,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41、双方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处理合同事宜时,不应赋予其过大的权利,代为调查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权等事项不能全部交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处理,防止代理人与对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2、双方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43、所谓限制性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范围的条款。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约定双方使用该技术的范围与程度。如:分售许可合同,受让人有权再转让技术;而独占许可合同中转让人不但不能再转让,甚至在一定范围内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4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应当自合同生效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45、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份数,以备查验。

46、双方发生争议后,需要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商定的机构进行验证,单方送检应经过另一方确认检验效力。

47、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并于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合同附件。

48、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49、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局部性改进与实质性改进的标准、二者的区别。

50、合同尾部注意事项

①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②应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一式几份,几方持有。

51、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

②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依约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履行证据。

5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53、双方应正确约束各自内部人员,预防员工被对方收买后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行为,并且,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收买对方人员妄图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54、注意保密事项。

①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专利技术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但合同采取普通许可使用方式转让的,则让与方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②保密对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③保密范围: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应约定在那些地域、行业范围内保密,以及为了某些需要所应约定的一些例外事项。

④合同双方应严格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具体约定。

⑤保密方法: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采取哪些具体的方法、措施实施保密行为。

⑥保密期限: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不能只是有个概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⑦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⑧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而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被许可方的注意事项

1、专利技术有效性审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被许可方未仔细审核该专利是否期限届满或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或其是否第三方对该专利技术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在合同有效期内作为标的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届满或被宣告无效;或在实施技术时第三方对该技术主张权利,影响被许可方对专利的正常实施。

被许可方应当对许可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进行严格的调查,应确认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是否有效期限届满或者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是否有权利瑕疵,有无第三方对同一专利技术主张权利。

2、事前了解

①被许可方应当对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②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的技术能力及水平作全面充分的了解:有无主攻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或人员参与技术工作;许可方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获奖情况、先前是否从事过类似领域技术工作,且其技术水平是否被认可等。

③工作经历调查。调查了解许可方有无曾经从事过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历。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性能,达到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4、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方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达到约定的目标。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范围、具体内容等应约定的明确具体。

6、技术使用费的交付方式有一次总算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等方式。合同中应对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7、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技术的研发阶段、技术成熟程度,是属于已经完成商品化开发的专利技术成果,还是尚处于小试阶段、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成果。

8、当事人可明确约定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即约定许可方保证被许可方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

9、技术指导

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方式,包括技术指导、培训、交流、现场操作及解决问题等。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事项的期限。

10、双方就从属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必须事先取得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授权。

11、当事人应当确定双方使用专利技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12、被许可方取得专利技术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1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报酬的结算期限。

14、受让人若有需要将受让的专利许可第三人实施,如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件及有关事项。

15、被许可方实施专利不应超越约定的范围。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的范围。被许可方应当停止该违法行为,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支付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16、被许可方验收

①当被许可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时应当保存履行证据。

②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结果。

③被许可方在最后一次验收中发现专利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应及时向许可方告知验收结果且提出解除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

④许可方正确履行了合同之后,被许可方应当按规定的期间验收领取专利技术。

17、被许可方应保存已按合同约定向许可方支付报酬的证据,以防日后就此产生争议。

18、合同双方应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法。

19、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存续期间。

20、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

21、签订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时,应确保转让人未在相同范围内就此专利已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2、如果许可方是根据在先的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第三方分售专利实施许可的人,则被许可方应调查许可方是否是根据《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否则,则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23、被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许可方注意事项

1、许可方应当对许可被许可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等作调研。

①对被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及其保密能力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②对被许可方的技术水平、技术消化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以免专利许可实施后还需投入大量精力来进行技术指导,如不可避免则应事先在合同中对这方面的报酬适当约定较高的数额。

2、支付方式

①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及相关解释。如,可以按照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②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③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均应保存交付的证据。

3、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许可方提交相关资料的清单、份数时应保存履行证据。

5、转让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6、为保证专利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有效性,当事人应约定由何方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6、当需要验收时,许可方应当提请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提交验收证明及文件。

7、许可方不得要求技术被许可方接受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8、合同中约定按照实际销售数额结算专利使用费的,应同时约定被许可方有向许可方通报产品的经营情况的义务。

9、许可方在接受被许可方逾期支付的转让费,并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支付转让费的行为视为其对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放弃。

10、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在转让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11、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使用该专利。

12、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应约定清楚。

1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专利的存续期间。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何方承担责任。

15、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及相关解释。许可方同时应举证证明被许可方的销售额,以确定转让费数额。

以上细节问题,双方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加以重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都知道,专利保护的是所有者的权益,但是如何他人想要使用你的专利怎么办呢?他们是需要和你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什么呢?我们将为您带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到你。签订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以及是否有签订此类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等作调研。2、双方应弄清合同的性质,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对专利技术的验收采取何种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被许可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4、专利技术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规范。5、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应当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项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6、合同只要有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反合同约定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反合同约定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7、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标的采用何种物质载体(如图纸、文件资料、磁盘等)。9、合同双方应对近期颁布的本行业最新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进行调研,对签订合同做指导。10、当事人应当约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根据违反合同约定情节轻重,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方承担违反合同约定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11、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转让人提交专利技术的时间。12、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与合同履行期相关。13、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要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14、当事人应当约定专利技术达到上述指标的依据及评价办法,如是以行业标准、专家鉴定还是其他方式做依据和评价标准。15、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履行的地点或可确定履行地点的可操作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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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惑心鸽吻(2022-07-01 01:40:22)回复取消回复

    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三是为与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履行我国作为国际条约成员的应尽义务。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一般有以下形式: 1.对授予的独占权自己既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实施,置公众利益和市场需要而不顾; 2.当后一发明的实

  • 纵遇傻梦(2022-07-01 05:52:20)回复取消回复

    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专利的存续期间。14、当事人可以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何方承担责任。15、约定提成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及相关解释。许可方同时应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