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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

hacker2022-07-03 23:09:30最新时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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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一、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

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3.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如何办理:

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

如果是有《家庭困难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人员,还需要携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缴费

缴费分6档,个人可自行选择,一年一次,缴费时间自行确定,但需在当年年底前缴清。政府根据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6个档次:

100元/年,补贴50元/年;300元/年,补贴60元/年;600元/年,补贴70元/年;900元/年的,补贴80元/年;1200元/年的,补贴90元/年;1500元/年的,补贴100元/年。

(说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档位,全国各地有所区别)

四、如何缴费:

首次缴费应持劳动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持有《家庭困难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证》或《杭州市残疾人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如果选择了100元/年的缴费档次,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补足。

不满45岁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累计必须不少于15年。

比如赵先生1965年2月1日出生,从2010年起按年缴费至60周岁(2025年),可缴费16年。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

今年1月1日前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比如王先生1956年2月1日出生,从2010年起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2016年),需缴费7年。同时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即15-7=8年)的养老保险费。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得少于7年。

四、补充几种养老保险的转换问题

根据政策,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折算后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到达60周岁时,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当年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额。已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费用和没有除尽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可以衔接转换。

养老保险转移时要办手续

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区,应当拿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原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如果转入地还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暂时保留,等到条件具备时转移。

如果到60周岁时仍然无法转移,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市区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五、其他不明事项,可就近咨询劳动保障管理站工作人员,或拨打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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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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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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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岗位权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有

一、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国家、集体(雇主)、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宪法条文,可以是专门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从内容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规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内容项目,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就属此类。

第二类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项目,制定的单行法规,是规定社会保障各具体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性质、任务、项目及实施方式的专项法律。如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会保险立法。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类法规。

第三类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如1994年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同年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在三个层次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这些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系统,而且还体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诞生的,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真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必须要用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规范来调整其各种关系呢?这是由社会保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是国家组织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要使这个制度真正能建立起来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全社会的保障资源都纳入这个安全体系之中,由国家这个社会中枢再把这些资源提供给遭遇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这实质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它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自愿参与这个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所以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既是国家意志,那就如列宁所说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1]为了保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意志能得以实现,运用最具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无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的当事人,既包括了社会成员个人、企业、集体,也包括了特殊的当事主体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都牵涉其中,这些关系包括:

1.社会保障管理的职责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社区和单位)、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的确立关系。

4.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管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争议各方的关系。

6.监督社会保障执行方面的关系等。

对上述这些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一套强制性的,明白无误、公之以众的法律规范,使政府、集体、个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会产生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紊乱和解体。

所以,一百多年来,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德国诞生到现今,全世界160多个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不用法规形式把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法规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与规范的载体,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指为某种保障对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办法。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如社会养老保险、自然灾害救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同类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社会保障的某个子系统,再由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各个子系统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从个别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不同的国家与时期,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是不同的,并因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项目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是有规律的,所以其基本内容还是有共同点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贫困救济等项目还是大同小异。

我国目前所设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及其所构成的各类保障子系统主要有:

1.由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遗属保险等项目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者及法定对象履行的相应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灾害救济、城市贫困户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等项目构成的社会救济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在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机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由社会民政福利、职工福利、社区服务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是我国为满足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或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等的生活质量,由国家、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提供或组织实施的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同于某些工业化国家广义的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4.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人及军烈属优待抚恤等项目构成的优抚安置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抚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以上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主要体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实施的方式与补充机制方面,还有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内在机制与实施方式,没有社会互助就不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保障资源,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互助广义地说,是社会成员之间依照社会保障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自愿在法定义务之外所实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与行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会互助,自愿的则是非制度化的社会互助。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会互助义务是前者,社会慈善捐赠,为保障捐赠而举行的义演、义卖、义赛等,在社区、邻里间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和社会慈善援助服务等则属于后者。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一种实施方式与补充机制。在新的“统帐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中就含有法定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成分。国家还提倡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之外,个人可办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保险,这种补充保险具有更显著的个人储蓄保障的意义。个人在人身、医疗、养老等方面所投的商业保险,也是一种个人储蓄保障的补充形式。正在农村推广试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较完全意义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它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主要由个人自愿储蓄积累养老金,在达到法定养老年龄后用以养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与体系还将在实践中完善与发展。

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不是任意的,而应该遵循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的设置须以解决某种特定的保障需求为目标,一个项目解决一种问题,如失业保险就解决失业者的保障问题,自然灾害救济就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同,所以项目设置要有专用性,一个项目针对一种问题,不兼对多种社会保障需求。

2.项目设置在总体上应协调配套。社会保障的需求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间又不是完全隔离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生存风险导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联系的。如养老保险问题与国民医疗保健问题就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失业保险与贫困救济就有着保障需求之间的关联。所以社会保障项目的总体设计上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配套,使项目的总体布局能适应各类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解决,不因社会保障项目的残缺,而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缺损。

3.保障项目的调协设置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社会保障需求的产生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产生的保障需求和满足的办法是不一样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需求及满足办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的设置、待遇标准的确定,运行机制的设计等都要与社会经济的具体条件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保障项目的设置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家庭关系等都各不相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在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需求中就内含着这些背景因素。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使解决的办法适合国情背景的特点。如欧洲一些国家的人口增长缓慢、劳动力资源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的设计上往往要考虑对多子女家庭的照顾,甚至实施奖励生育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在中国,人口众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将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需要长期执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上无疑要有利于这项基本国策的执行,要实施奖励少生、优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三、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用以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要素。它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政策性的资助;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除了这三个主渠道以外还有社会捐助、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赢利、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支付、储存、运营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必须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或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与管理,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都不得擅涉其事。筹集的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过程要始终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现收现付式是以近期横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所谓的近期横向平衡是指当年或近期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障单位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总额要与同期内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总额保持平衡。按照这个原则,现收现付式一般是先作出当年或近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预测,然后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摊到各社会保障参与单位与个人,当期提取当期支付,在收支过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费用的测算,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的总额,加上本年度预计增加的总额求得,在实际提缴基金时,通常要使提取的总额略大于预计支付的总额,做到略有结余以保证能满足实际支出的需要。

完全积累式,也称储备积累式。这是以远期纵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所谓远期纵向平衡是指在一个相当长远的计划期内所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及所得总和,与计划期内预计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总额保持整体的平衡关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长时期内逐渐积累基金,逐渐使用基金,保持纵向的循环平衡。运用这种方式,要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有关人口、就业、健康、利率等指标进行较长期的宏观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计划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总量,再根据所需费用,有计划按比例地在计划期内由参与社会保障的各单位和个人提缴,对积累起来的基金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运营。

部分积累式,也称混合式,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满足一定时期保障支出费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它兼有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二者的特点。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的,采用的是部分积累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与方式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它有利于缓解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既可满足当前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能适应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稳定、持久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须根据社会与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率。所谓社会保障费率是法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分担的份额。就集体或个人而言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障与其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社会保障费率的厘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要从保障费用支出的需要和国家财政、集体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两方面综合考虑。要使各方的负担保持在合理的适当的范围内。对于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调节与控制。

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以后,由于基金不是以实物形态,而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制约,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运营,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等于通货膨胀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大于通货膨胀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就会导致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上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积累部分实际价值贬损。以中国的养老退休费为例,1978年人均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达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达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长,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胀导致的。要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就必须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则就可能因通胀使基金贬损,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难。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对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负担,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经费的支出十分庞大,这项费用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小的负担,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中就曾屡屡出现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开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这就可以缓解经费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减轻各方的负担。从近几十年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开辟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国现有的2万多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批投资公司参与运营的,他们在投资上明智果断,收益也十分可观,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间,有的项目高达20—30倍,如苹果计算机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甚至高达100倍。[2]80年代初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占美国、西德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8.5%,荷兰的16.7%。[3]

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同于一般金融与产业投资,它是指社会保障的法定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在投资方向、结构、规模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专门法规、政策的特别约束,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资没有安全性,一旦连本金也收不回,就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保障支付和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都有特别的法规给予专门的指导和规范,如80年代中期的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基金可用于购买信托基金证券、国营公司股票和债券,同时规定全部投资中至少要有70%用以购买政府证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用40%投资于不动产,60%购买债券和股票。[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还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项投资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但于社会公众无益,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选择,在社会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还要力争有好的经济效益,获取好的收益同样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目的。

社会保障基金所获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须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强基金的实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国家一般也不予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

银行存款:把社会保障基金存储于国营或非国营银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托存款:把基金存储于信托投资机构,而不是银行,基金既按约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时期内从信托存款机构分取红利。信托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投资:用基金购买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债券为主要对象。

有形资产投资:用基金对土地、房产、医疗设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等进行资产投入,以获取利润。这种投资形式,一般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的比重较低。

投资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运作,即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委托投资,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管理的权力办事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要素。如何科学地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确定其管理职能和机制,对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学、经济地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依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其它社会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大体有三种类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设立部门和机构实行社会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自治性机构,实行自治管理。

3.工会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半官方的工会组织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是社会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业务管理趋向分散,除了少数建立社会保障较早并有自治管理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尚还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机构外,后来逐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一般都采取国家管理的体制。而国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集中在政府手里,业务服务则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层地区,这更有利于接近公众,有利于为保障对象服务。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行使管理职能的体制是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依管理机构的权限,可纵向地分为三层:即中央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机构。

中央管理机构是指全国性的负责社会保障的领导、决策与协调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统一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面规划,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全国性的统筹调剂等,如我国的劳动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就是此类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地方分支,是整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体系中的辅助、传递层。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中央的社会保障立法与决策,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负责地区内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裁仲有关纠纷,检查、监督和反馈社会保障业务的执行情况等等。如我国各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劳动厅(局)、民政厅(局)等有关机构。

基层管理机构:是设立在基层行政区域内实施日常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保障档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会保障的服务等。基层管理机构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法规与上级管理机构指示的执行。如我国街道、乡、镇的劳动、民政办事机构、基层的社会保险处、所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国还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在机构的设置上是从横向上将其分为二类,即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使社会保障行政职权的部门与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行政权限与手段,实现国家所赋予的职责。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全面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检查、监督政策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社会保障活动中的纠纷,培训和任免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等。

业务管理机构是各级从事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业务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障对象的档案,如实地登记和审核保障对象的资格材料,并及时地记录其变化。诸如保障对象的正确工龄,被确定的供养的直系亲属,收入与社会保障缴费的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等。

做好社会保障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社会保障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基金,并做好日常的财务核算与报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等。

接受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所尽义务进行鉴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开展为保障对象的服务活动和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会保障的服务设施等。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由于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社会化管理水平低,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存在着诸多弊端,对其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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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岗位权限管理制度

: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 (3)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 (4)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八、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

九、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

十、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十四、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

十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二十一、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二十三、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

二十九、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

三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二、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

三十三、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十四、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

三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

三十六、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十七、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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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世味萌辣(2022-07-04 04:04:34)回复取消回复

    保障的全面规划,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全国性的统筹调剂等,如我国的劳动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就是此类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地方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地方分支,是整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体系中的辅

  • 语酌风晓(2022-07-04 05:01:16)回复取消回复

    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二十九、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

  • 鹿岛葵袖(2022-07-04 09:37:19)回复取消回复

    保障基金投资还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项投资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但于社会公众无益,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选择,在社会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还要力争有好的经济效益,获取好的收益同样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

  • 怎忘余安(2022-07-04 07:44:46)回复取消回复

    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三十四、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三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三十六、负责承担全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