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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代购没有藏十倍索赔(代卖保健品犯法么)

hacker2022-07-05 22:07:35金融新闻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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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假药能否适用十倍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药品能否适用上述十倍赔偿呢?

目前,我们常说的药品其实包括两种类别:一种是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其批准文号的标准格式是“国药准(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另一种是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药,其批准文号的标准格式是2003年6月12日以前由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xx号”和2003年6月12日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食健字g(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目前,因保健品是按照食品进行管理,在消费者发现购买到假的或是不合格的保健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以要求在返还购买款项之外,要求十倍额外的赔偿金。但药品目前由《药品管理法》管理,如果消费者想要赔偿,只能根据该法规定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或者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索赔,而不能要求上述的十倍赔偿。虽然在索赔方面没有相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十倍”惩罚,但相关法律对于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方面更为严厉,如果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的药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是会受到刑罚的。

此外,对于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明星等公众人物为自己的虚假产品代言的,如果购买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假药,那么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广告的代言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购买者可以一并起诉上述责任主体索赔,也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责任主体索赔。

一般来说,购买的假药,维权者首先应当保存好购买的单据和假药的样品,并向当地的药品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因为假药通常对人体的损伤较大,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求助于公权力,不仅可以让制假售假这及时收到应有的惩罚,也能够避免因独自维权而可能陷入的势单力薄的困境。如果确实是假药,有权机关可依法进行查处,其对制假售假人作为的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购买者日后索赔的法律证据,而购买者自己贸然去维权,很有可能打草惊蛇,让制假售假这销毁或转移相关的假药。

夫妻网售有毒有害“悍马糖”11万元,被十倍诉赔超百万,什么是悍马糖?

最近,一起审理的案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引起轩然大波。一对夫妻在网络上售卖“悍马糖”被处以10倍的罚款。具体是什么原因引发的高额赔偿。

“悍马糖”兴起余于2019年在网络上兴起,宣传的神乎其神,功效特别强大,因此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这对夫妻发现商机后,就把自己的服装店改成专卖“悍马”糖。由于生意好,两人又新注册一家网店一起卖糖。

他们所售的商品都是英文,上面没有任何的中文标识具体的货源问题。夫妻二人也不是十分了解。就这样开始了生意。

夫妻二人学习、了解《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顾客对英文标识提出质疑,夫妻二人就回复“本店所售商品系海外代购商品,保证正品的同时部分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人反应,使用后会出现异常。明知在同行有被警方抓获后。面对利益,夫妻二人继续售卖。

最终,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发现“悍马糖”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达拉菲,但夫妻二人面对利益,依旧选择顶风作案,继续售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最终,夫妻二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了的危害。

这也给你们警醒,隔行如隔山,不管从事哪个行业都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货源的渠道等。

面对利益诱惑,要坚定自己的立场,不仅在坚守法律的底线。也要不违背道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买的静脉注射药品过期如何赔偿

如果药品的销售单位(药店)或者使用单位(医院)给你销售了过期药品,你可以带药品及相关的证明(如发票等)去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进而要求销售(使用)单位给你相应的赔偿.

过期药品按照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属于假药,按经营使用假药论处.你还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

药品的质量问题,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恩威万的保健品如何?

恩威万的产品可以的,价格实惠,保健品有蓝帽的都差不多,主要看含量和价格,恩威万的性价比很高

买到假货,是获得“双倍赔偿”“三倍赔偿”还是“十倍

买到的假货是一般物品,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扩展资料:

网购买到假货的维权:

1、网站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2、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

对于网上购物,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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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三秋远(2022-07-05 22:37:00)回复取消回复

    tor-custom-image-flag]《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药品能否适用上述十倍赔偿呢?目前,我们常说的药品其实包

  • 礼忱南简(2022-07-05 22:12:40)回复取消回复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