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卫生健康区域协同发展重点(卫生健康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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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卫生健康领域深度合作 打造世界一流健康湾区
去年1月,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大会在惠州举行,三地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合力打造卫生健康共同体。一年来,粤港澳三地三方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紧密合作、协同发展,签订并执行合作项目26个,成绩斐然。
今年2月25日,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大会在深圳举行,三方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共识》,继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场62个合作项目交换合作文本,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健康湾区,三地再出发。
本次大会上,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大会广州接旗,我们充满期待……
■新快报记者 尹政军 文/图
打造粤港澳卫生健康共同体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大会上,三地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合作项目26个。一年来,粤港澳三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开展多平台交流合作,成绩斐然。
据了解,2018年,三地在珠海共同举办了第十八次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成功举行“旋风行动”应急演练、签订粤澳《技术鉴定协议》和合作备忘录、举办第11届粤港澳台口腔种植高峰论坛、推广大湾区青年创新葛洪奖项目等。这些重点平台建设项目的落地,促进了大湾区卫生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一年来,粤港澳三地探索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为大湾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其中,三地合作培养培训1200余名基层医护人员;粤港澳合作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培训输送200余名全科医生;粤港澳大湾区航空医疗救援培训班,培训200余名医务人员……
一年来,粤港澳三地推动科研创新发展,联手构建世界医疗新高地,粤港澳三方优势互补,共同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三地联合开展智能化急救液态活检、病理研究等多领域合作,有效促进了医教研协同发展……
一年来,粤港澳汇聚三地优势,推陈出新,积极打造高质量的卫生健康新环境。三地共同开展中药产品质量标准研究,大力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进程;落地建成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推进了粤澳中医药产业合作;多领域的专科联盟发展,开创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新局面……
今年已达成62个合作项目
在本次合作大会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三方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共识》(以下简称《健康合作共识》)。
《健康合作共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紧密合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合作,深化中医药领域创新合作,拓展科研和服务领域合作,强化人才培养和诊疗合作。
会上,三地还进行了合作项目文本交换。据了解,本届大会共达成62个合作项目,其中12个代表性项目上台进行了文本交换。这12个代表性项目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输入性热带病防控联盟、粤港澳大湾区呼吸疾病研究中心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结核病防控联合体、粤港澳大湾区护理管理人才培训交流计划、粤港国家级医药研发平台、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国医馆-养生中心综合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高发性老年疾病精准诊疗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专科护理联盟、粤港澳智能化护理产学研合作平台、护理研究及知识转移联盟、粤港澳急诊与灾难医学联盟、全科医生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打造国内公立医院改革范本
作为本届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合作大会的承办城市,如何塑造健康湾区?据深圳市卫健委介绍,深圳将在公立医院改革、社会办医、跨境医疗服务、中医药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传染病防控等方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为湾区居民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合作,《规划纲要》要求“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
根据《规划纲要》要求,深圳已先行一步。作为中国内地首家获得澳大利亚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ACHS)认证及深圳市最年轻的“三级甲等”医院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深化深港医疗卫生合作等方面开展的探索,打造国内公立医院改革范本,该院推行的“去行政化”“去编制化”改革,实行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和探索,与《规划纲要》不谋而合。
深圳一方面通过深港合作打造公立医院改革范本,另一方面,深圳大力鼓励社会办医,包括港澳资本来深办医。其承诺的“社会办医行政程序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等有效措施和政策广受好评,目前,深圳已有8家港资独资医疗机构。
《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在指定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在深港两地病人转诊上,深圳目前选定7家公立医院、香港选定2家医院进行试点工作。自2015年10月起,移居内地的香港长者可在港大深圳医院使用港府资助的医疗券支付基本医疗服务费用。
深澳中医药创新研究院正式落户坪山;香港理工大学也在深圳建立研究院及产学研基地……深港澳在中医药健康产业上的合作也日益加强。
如何共同应对传染病等公共卫生议题,三地正在共同破解。据了解,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香港卫生防护中心、澳门卫生局建立了深港、深澳传染病疫情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建立了灾难信息和救援信息互通机制。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正在创建国家结核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该院还将联合香港大学新发传染性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澳门大学健康科学学院,共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新发重大传染病应急防治医学研究中心”,并联合粤港澳大湾区的28家医院、防控机构、高等院校。
卫健委有哪些职能部门
【法律分析】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十五)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健康指导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健康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健康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拟订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健康领导小组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是指由辖区内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县乡整合、防治一体的原则,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资源要素和政策供给等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落实领导、规划、保障、监督和考核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统筹县域医共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人事薪酬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管理工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行业规划、规范标准,强化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县域医共体经营管理自主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域医共体相关工作。五、县域医共体应当依法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可以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也可以按照独立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实施唯一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由牵头医院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六、鼓励省市级医疗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加强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与合作,其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七、县域医共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在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医疗业务发展、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由县域医共体提名任命。八、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人力资源、财务、医保、公共卫生和信息化等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等实施统一管理,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九、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以县域为单位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积极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十、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域医共体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协同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十一、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牵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在基层成员单位开设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格局。
县域医共体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十二、县域医共体应当履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主体责任,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任务,提高重大疫情和疾病防控能力。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与指导团队。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组织的协作,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十三、县域医共体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指导基层成员单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内容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扶持机制,逐步扭转区域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形成东中西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提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继续发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对内地经济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的开发开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结构,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改善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的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业转移,扶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项目,加快这些地区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对资源衰退和枯竭的困难地区经济转型实行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