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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法律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

hacker2022-07-09 12:41:24最近新闻122
本文目录一览:1、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2、浅谈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本文目录一览:

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保证正常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

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制造方产生的社会收益可以利用协议、约定、合同等经济活动,转化成为拥有的个人收益。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获得个人的最大利益,常常会发生一些过于激烈的经济活动,没有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违反了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化起着关键的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法还发挥着约束经济活动的作用。经济法需要和民法、商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约束作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最后,将社会利益转变为最优的个人利益。

在保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法在这个过程里发挥调节的作用,使得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合理有效的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场经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共识与未来发展

浅谈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

(一)民法原则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权力滥用之禁止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这也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民法基本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商品的所有者。民法就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项财产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它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了参与市场运行的商品所有人以主体资格,赋予了市场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使一切人均可以真正独立和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规范、秩序的市场运行体制。

(三)物权制度

民法的物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不同参与者必须以交换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而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用益关系以及担保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签约的程序、手段越来越规范。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及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市场交换的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一)民法平等主体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不切实际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只是片面的重视抽象的人格平等,而忽略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很多是从经济个体的规模和社会群体的差异而导致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里,这些现实状态存在的不平等对于民法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民法的调整方式在市场经济下显得捉襟见肘。

(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缺陷

市场缺陷表现为宏观经济失衡、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秩序失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民法的人格自由理念和意思自治的观念造成的。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是,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

市场经济离不开民法,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也脱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促进。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以民法为核心的综合法律体系的保障。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民法体系,让民法及其相关法律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积极调整和保护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更加法制化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简述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1)经济法是“两手论”,即“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2)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平衡。

3.经济法的利用: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的结合,使法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国家依法实施宏观调控,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维护经济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民主。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您好: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规范经济行为,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希望对您有用!

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是什么?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为主题,以我国目前刚刚加入WTO的形势为背景,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要害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存在,都是按自身的规则和秩序来运行的。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确立,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里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一、市场经济概述1992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上和建设上的一大突破和飞跃,而且也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因为这意味着中国摆脱了那种经实践证实轻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发现了适合自己国情、能够使社会主义事业繁荣昌盛的科学道路。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等等类型。(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开创的新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类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治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不可分的。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过去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依靠的法制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是由国家直接治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一是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二是只讲所有制而忽视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否定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四是国家直接地、全面地治理经济;五是国家包揽一切、忽视社会保障等等。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则是全新的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就是:第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即市场活动的法律主体,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即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法人)都能够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市场不仅需要有主体,而且还必须要有财产,要有市场主体自己的财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第三,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主体只有采取合同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制基础。第四,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即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既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各种滥用合同自由等违法行为;又克服政府全面直接治理经济之旧弊。第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打破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这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劳动者以及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群体等来说是残酷无情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补充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2)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才能谈得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者只能是一句空话。(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保障国家计划的完成的,也就是说"计划就是法律"。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发性和趋利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而这种传统的法律秩序已远远不能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这些新难题。因此,必须重新确立相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真正建立和发展。这种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就是所谓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其特点是:第一,维护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对市场的人为肢解和分割,使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都遵循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二,维护市场的自由性,通过制定必要的市场经济治理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企分开和国家对市场行为的适度干预,弱化行政干预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对企业的各种束缚和限制(包括企业的主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强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具有市场治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过度干预等),使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第三,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做到法律制度统一、市场活动机会均等、国家税负公平等等,以保障所有市场主体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大小、不论强弱、不论所有制性质,均能够以平等的地位,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第四,维护市场的竞争性,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据法律相互竞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等等。(3)以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截然不同的法律秩序说明,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变革旧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法律秩序、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而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就离不开必要的法制建设,否者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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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馥妴念稚(2022-07-09 14:54:49)回复取消回复

    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