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出具诉讼保函流程(诉讼保函怎么开)
本文目录一览:
- 1、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 2、保险公司出保函需要什么手续
- 3、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 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是怎样的
- 5、谁能告诉我一下担保公司对于法院财产诉讼保全开具履约保函的流程?
- 6、保险公司诉讼保全 保函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2. 立案部门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
3. 立案部门组成审判合议庭对立案及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4.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5. 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具体由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主审法官出具。
6. 立案部门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7. 申请人自诉前保全执行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立案部门重新递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门主审法官处。
保险公司出保函需要什么手续
保险公司出具不同保险类型的保函需要的手续是不同的,以诉前保函为例: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有效生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机构的,需提供正常生产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准备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法院传票等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三、申请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保函申请书,之后保险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保险公司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审核无误后保函开出。
【拓展资料】
保险保函,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出具的书面信用担保证书。
银行出具的保函通常称为保函,其他担保人出具的书面保函通常称为保函。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担保人将代表其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就是保函。为方便起见,公司和银行通常以某种格式打印保函。其功能包括凭保函交货、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退签预付提单等。
当货物凭保函交付时,收货人承诺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将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船公司,并承担收货人应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承担因未提交提单而导致的提货损失,并表明银行和收货人对保函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签发附有保函的提单,使托运人能够以清洁提单和已装船提单顺利结汇。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规定保函的法律效力。
考虑到保函在海事业务中的现实意义以及保护无辜第三方的必要性,汉堡规则首次对保函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有在无意欺骗第三方时才有效;如果发现其意图欺骗第三方,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担保无效。
担保合同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形式,二者相辅相成。担保合同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法人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由银行提供。担保合同简介,合同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为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函就是保函。为方便起见,公司和银行通常以某种格式打印保函。其功能包括凭保函交货、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反签预付提单等。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保险公司出据诉前保函需要怎么办理的规定如下:
1、办理投标保函可以去银行直接办理,也可以去担保公司帮忙办理。
2、担保公司的仅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招标文件电子版或邀请函类两种文件。
3、保函之家有几家银行可以出具投标保函,通常当日出具保函,下午用快递寄出去送到。
备注:投标保函的手续费一般是银行或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比例+手续费收费的。然后各行或各公司会有一个最低的收费标准,通常是几百元,建设银行之类的大银行比较贵,村镇银行比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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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流程是怎样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谁能告诉我一下担保公司对于法院财产诉讼保全开具履约保函的流程?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须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金 或者 信用良好的个人 及 咨信较好的企业作担保。
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申请人做担保的话,须出具书面担保函,交由申请人 提交法院就可以了。
担保也是具有风险的,如果是因为恶意诉讼或其它原因,导致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而受到了经济损失,是需要履行赔偿义务的。
保险公司诉讼保全 保函
您好,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
“担保物——保险产品”
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
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
1.
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诉讼财产保全中,因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无法完成担保手续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摩擦,也不利于案件合法公正解决。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由申请人出具其与有资质保险公司签订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对解决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
2.
对当事人而言保险人担保又担责成为亮点。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得以保全为后期执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既能赔付被申请人损失也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这是担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备的功能。
3.
对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风险手段。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讼保全中,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风险。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险手段则可以帮助司法有效地控制这种风险。
4.
有效消除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缺陷。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较高、申请人承担败诉损失风险、担保公司存在破产倒闭风险、担保公司无法参与异地案件担保等都增加了诉讼保全的难度和风险。而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在保单设计上就已经限制了上述风险的发生,即保险费率低于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保单中不设受限免责条款且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因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地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对被申请人先行赔付。同时约定保单不得退保从而避免保险人中途退保行为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险面临哪些问题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坎坷征程。
首先,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能否得到受诉法院的认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法律中没有明文认可,且超出了人们通常接受认可的担保方式,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
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诉讼保全责任险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仍处在有待发展完善的阶段。
再次,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
最后,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未来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就目前的适用情况及其自身优势来看,诉讼保全责任险有极大可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常态,法院、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由于经验尚且不足,运用时应谨慎对待并总结经验,以更好地解决案件纠纷,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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