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取保险管理费合法吗(公司收保险费)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 2、用人单位已交各种保险但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扣除各种保险费合法吗?
- 3、“社保部门收管理费合理吗?”
- 4、社保向灵活就业人员每年收取养老保险管理费合理吗?如果合理有收费标准吗?
- 5、老板扣员工保险费合法吗
- 6、单位收取保险管理费合理吗?
企业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企业管理费,是指企业范围内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和经营费,包括企业行政人员的工资和附加工安,办公费,仓库管理费,检验试验费,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和占用费,流动资金的利息支出、税金等。
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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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交各种保险但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扣除各种保险费合法吗?
不合法。
五险只能缴纳一次,一般来说就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保险,证明你跟该单位是雇佣关系了。劳务派遣公司此时与你不再是雇佣关系,那么他也无法为你缴纳保险,所以不应该再扣除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派遣单位承担。
“社保部门收管理费合理吗?”
社保部门收管理费是否合理的规定:
1、要看各地的规定,有些地方是收费的,有些地方不收费,如果是失业人员,一般都是免费的。
2、社保中心只管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档案,不收管理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无工作单位的移交人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管理,他们是要收档案管理费的。托管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也收取管理费。
单位费用:
1、定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收取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社保向灵活就业人员每年收取养老保险管理费合理吗?如果合理有收费标准吗?
不会收取管理费用的,一般是只要缴纳养老费用就可以,您应该是同个人力资源等中介机构办理的参保,这些中介机构是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其运营收入。
老板扣员工保险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现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医疗等五种保险。否则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不管是私企还是什么性质企业都可遵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缴纳员工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收取保险管理费合理吗?
这样做是违法的,而且你04年不在公司工作,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就应该立即把你的档案及社保关系转出,转档迟延给职工造成再就业及社会保险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卫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一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任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没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种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23号第18条规定:“企业制动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该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1个云日将职工档案转移,也有义务妥善管理职工档案。迟延转档或者丢失档案,导致劳动者因档案问题无法再就业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争取劳动仲裁拿回档案还有诉讼时效问题,具体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仲裁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把档案转移到当地的劳动失业中心进行托管,您可以在那里续保,只收取合理的档案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