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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清洁生产与利用融资难的原因(煤炭清洁利用的前景)

hacker2022-07-15 09:08:41昨日新闻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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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考与探索

摘要:近年来,煤炭企业传统的“快速建井(矿)、强力开采、废物排放”的单向直线发展模式,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很有必要,非常迫切。本文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思路

我国资源稀缺,尤其是能源。据统计,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的人均占有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4%和54%。相对而言,煤炭略多,注定了我国的一次能源结构只能以煤为主。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产业的发展一直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单向直线模式。与之相对应的,煤炭企业的发展模式则是“快速建矿(井)、强力开采、废物排放”。这种传统的发展模式虽然给人类提供了所需能源,奠定了经济高速发展的物质基础,但也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煤炭企业传统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浪费

由于缺乏长远的规划管理,不重视资源勘探力度的提高,没有建立科学的储量管理体系,导致了煤炭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挑肥拣瘦,采厚弃薄,破坏了煤炭资源的整体可采性。据统计,我国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平均为30%~40%,严重浪费了资源,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灾难性后果。

(二)资源利用率低

我国主要耗能设备(尤其是燃煤热机)设计效率平均低于国外先进水平8%左右,系统运行效率低于国外先进水平25%左右;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比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高1.5倍。所以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0%以上,煤炭资源的利用率极其低下。

(三)环境污染

煤炭企业的环境污染源(废弃物)主要有污水和矸石,一为流体一为固体。一般而言,煤矿矸石的排放量占其煤炭产量的10%~15%,污水排放量视其矿井涌水量大小不等。污水排入江河会污染水系,流入田野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地板结,影响农作物生长。矸石的污染方式主要是晴天扬尘和雨天淋水(次生污水)。

(四)生态失衡

煤炭企业周边环境的生态失衡主要是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所至。地下强力开采,导致了地表的深度塌陷。过去,煤矿的惟一任务就是采煤,其他都不考虑。所谓塌陷治理,仅指对当地农民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破坏的赔偿,或就地加固,或异地新建,谓之“迁赔”。而对塌陷造成的河流干涸、植被枯死、生物链破坏等深层次问题缺乏综合治理,久而久之,造成生态失衡。我国多数煤炭城市因煤而建,先有煤后有城,先建矿后建市,随着资源枯竭,往往是煤尽城衰。这样的悲剧不乏其例。

二、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煤炭企业传统的单向直线发展模式的弊端,特别是逐步暴露出的深层次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甚至专家和政府官员的关注。特别是在2005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推进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更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循环经济模式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和与环境友好相处的方式,在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下,重构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过程,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高效回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发展形态。循环经济要求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模式,将经济活动高效有序地组织成一个“资源开发———资源利用———资源再生”近乎封闭型物质能量循环的流程,保持经济增长总体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因此,要想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想避免煤尽城衰的悲剧发生,必须发展循环经济。

三、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要解决的问题

在煤炭企业,一提到发展循环经济,首先就会谈到拉长产业链,诸如搞“煤———电———铝”或者搞“煤———电———建材”等等。似乎煤炭企业自己把开采出的煤变成电、铝、建材就实现了循环经济。固然,拉长产业链与发展循环经济并不相悖,但笔者认为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更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从根本上考虑,结合企业内部特征和外部环境等制约因素来拓宽思路并解决问题。

(一)加强总体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完善监管体系,实现有序开采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了能源的战略地位,特别是对煤炭资源的后备储量,在近期引发了新一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争夺大战。拥有资源的地方政府囤积居奇,乱抛绣球,与煤炭生产企业多方接触,讨价还价;众多的煤炭生产企业则抱着“有枣没枣打两杆子再说”的侥幸心理,四处出击,没头苍蝇一样东奔西撞。有人形象地将其比喻为“春秋战国”或“圈地运动”。近年来,确有山东、河南等煤炭企业在贵州、宁夏等西部地区建了新井。据说还有的企业将触角伸到了海外,如澳大利亚和印尼等国。海外的事情暂且不提,但是,像我们这样资源贫乏的大国,一定要吸取过去“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教训,对煤炭资源的后备储量,从技术上经济上综合论证,强化整体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实现有序开采。即使对于现有生产矿井,也要加强储量监管,千方百计提高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但是,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下,单靠煤炭工业协会能担此重任吗?单靠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能管得如此具体吗?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尚且设立有能源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我国是否也应该恢复或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协调管理煤炭企业呢?

(二)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在过去粗放型开采模式下,多数煤矿仅提供单一产品———原煤。无论对什么样的用户,什么性能的热机,以不变应万变。所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一方面应改进热机效能,提高热力管网效率;另一方面则要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有条件的,还要逐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提高煤炭加工程度,增加产品品种,满足不同类型的用户要求,为资源的充分利用提供基础条件。

此外,政府一定要打破部门界限,鼓励实行相关产业联营,建立安全稳定的产业链,推进集团化经营。

(三)资源综合开发与环境保护

对于煤矿的主要废弃物矸石、污水与瓦斯,应更新观念,拓宽思路,综合开发,变废为宝,纳入经济循环圈。以鹤煤集团为例,8 对生产矿井,每小时产生3760立方米污水(均来自井下灰岩,原始水质良好),几乎未经处理全部排放,污染环境不说,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我国北方,实在浪费得令人心痛。经论证,启动了一个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处理后的洁净水可供一座年产135兆瓦的热电厂利用。

矿井排放的矸石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洗矸,即洗选厂的废弃物之一,有大约3500~4500大卡的低热值发热量;另一类为岩巷矸石,即在岩巷掘进过程中排出的矸石,不可燃。前者可作为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的原料,后者利用较难,目前主要的利用方向是矸石烧结砖。开发矸石砖在技术层面已没有问题,主要问题是获得政策支持。因为在造价上略高于粘土砖,所以需要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倾斜。目前,国内部分地市从环保特别是保护耕地考虑,已明令禁止使用粘土砖,这种做法应强行推广。另外,笔者2004年到澳大利亚考察,注意到一种很有意义的做法:2000 年奥运会前,悉尼市政府为了改善环境,打造绿色奥运,将暂时无法处理的垃圾山用类似足球场的草皮包起来,饰以曲径、凉亭、石几,变成了休闲去处。国内煤矸石特别是老矿井目前都有一处甚至多处矸石山,若暂时无法利用,倒可效仿此法,一则可减少扬尘淋水,二则将其保护下来留待后人开发。

煤矿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还将排出大量的瓦斯(CH4),尤其高瓦斯矿井。仍以鹤煤集团为例,过去抽放系统每年对空排放瓦斯纯量约4000万立方米。瓦斯的温室效应是 CO2的23 倍,不仅严重破坏大气环境,而且也浪费资源。从2004年开始,鹤煤集团开始研究试验瓦斯发电技术,至今已装备了10套发电机组,特别是低浓度瓦斯爆燃发电难关的攻克,为企业带来了意外的收获。

此外,矿井在开采的同时(而不是开采结束),一定要注意对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国家出台政策,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平衡,维系绿色家园。

(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矿区,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不能不提及煤矿的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3.2左右,大大高于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比如美国为0.04,南非为0.13,印度为0.42等。特别是2004 年10 月份以来,先后发生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和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三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深度反思。笔者谨谈一些粗浅看法。

1998年,原煤炭部撤销,94 家统配矿务局全部下放给各地省政府,与此同时,国家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各产煤省垂直设立了相应的煤矿安监局,在主要产煤地市派出了办事处。由原来的对煤矿安全工作以管理指导为主改为以执法监察为主,据说是模仿了美国的先进模式。然而,这样的体制并没有使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重大恶性事故反而接连不断甚至呈上升趋势,不能不让人深思。这样的体制起码有两个弊端:其一,各级安监局均在原煤炭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脱胎而成,煤炭部的人进了国家局,煤炭厅的人进了省级局,矿务局的人进了办事处,均与煤炭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能保证独立有效地执法?其二,对大型国有煤矿而言,出资人是政府,而安监局又是政府的职能机构,一家人内部又如何能保证独立有效地执法?所以,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的国情,尤其是国有煤矿企业,在技术、装备、人员素质都相对低下的情况下,煤矿安全仍应以管理指导为主。至于执法,那是司法部门的事。再回到前面的问题上,就煤矿安全而言,是否也有必要恢复或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专业性地统筹管理呢?

央行增加千亿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央行增加千亿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为进一步释放我们的煤炭产能,中国人民银行增加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本次增加的1000亿元额度,将专门用于支持我们的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在我们的新增额度支持领域包括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

信号一、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要知道我们当前世界局势复杂演变,国际能源价格持续高位波动,对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和挑战。次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富煤的资源禀赋特点,保障能源稳定供应,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发放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可根据我们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的项目贷款。对于煤电企业电煤保供领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煤电企业购买煤炭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要求申请专项再贷款支持。

信号二、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我们的人民银行实施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通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进了我们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机组节能减排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切实的保障我们的市场供应,加快优质产能释放,加强价格和储备政策协调联动,发挥储备调节作用,强化储备和进出口调节。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促进煤炭进口。

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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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煤炭企业具体面临哪些困境

从去年以来,受世界经济及我国国内经济增速回落的影响,煤炭市场需求迅速萎缩,导致产能过剩,煤炭价格急剧下降,煤炭行业利润进一步下行。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在于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下游行业需求持续低迷。而且,进口煤的大幅增长,对国内煤炭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煤炭企业的生存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大环境下,煤炭企业必须加快战略转型步伐。

短期看,煤炭企业一方面是要限量、稳价、降本、提效,避免同行业降价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煤炭企业与省内外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发展。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长期看,煤炭企业要按照“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路,实现“煤炭支撑非煤、非煤反哺煤炭”的产业转型。只有由分散、低效、关联度低的产业发展方式向产业关联密切、附加值高、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赢得企业超常规发展。

煤炭资源整合的企业转型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通过政府和企业的不懈努力,山西省企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本省能源消费结构的特点,高能耗行业比重较高,工业经济对电力、煤炭等能源的依赖性较强,新投产项目中高耗能行业投资比重依然偏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全省企业在实现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资金问题成为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转型发展的最大难题。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普遍存在经营效益急剧下滑现象,企业可用资金匮乏;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重视,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采取了一些制约其发展和膨胀的措施,使这些企业在融资方面出现了利息高、贷款条件苛刻等困难局面。此外国家和政府的节能奖励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铝项目一期省机能奖励资金800万元实际到位560万元,生产循环水余热利用项目,国家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尚未到位。资金问题成为困扰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升工艺技术,促进转型升级的最大难题。

2、技术瓶颈仍是制约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主要手段是依靠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但是国内行业生产技术仍然比较落后,能源利用率水平仍然偏低,污染物排放及处理还达不到最好效果。因此引进先进的技术及人才,解决技术瓶颈,已成为企业节能建好、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

3、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调查中仍有企业认为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效率水平过低,特别是在一些节能项目的审批上,程序繁琐、耗时过长,对企业项目的上马和技术的革新造成了严重影响。

4、政策因素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造成了很大制约。受今年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等政策的影响,不少行业特别是焦化行业煤源紧缺,煤炭价格也长期处于高位运行,造成企业生产成本过高,出现与产品价格倒挂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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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鸢一镜(2022-07-15 16:08:47)回复取消回复

    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

  • 断渊隐诗(2022-07-15 14:11:20)回复取消回复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 颜于木白(2022-07-15 10:55:26)回复取消回复

    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听弧蔚落(2022-07-15 09:18:24)回复取消回复

    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2)我国煤炭

  • 野欢顾执(2022-07-15 09:54:33)回复取消回复

    持。推进了我们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机组节能减排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切实的保障我们的市场供应,加快优质产能释放,加强价格和储备政策协调联动,发挥储备调节作用,强化储备和进出口调节。为加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