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落久水利移民后期产业政策(广西柳州水利项目)
本文目录一览:
- 1、移民局是好单位吗?
- 2、移民局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 3、水库移民后期人口补助金一人一年600元没房子不给的政策有没有
- 4、国家的移民政策是什么
- 5、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移民局是好单位吗?
是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移民局主要是因为国内一些大型水利工程需要有大批居民迁移而设立的,是负责移民迁移和安置的,隶属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移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承担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
四、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六、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
七、组织编制水利扶贫政策研究和水利扶贫规划,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外的移民局是负责外国人出境入境、移民、留学、签证等。国内相同职能作用的机构全称国家移民管理局,与这里的移民局并非同属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协调拟订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入境管理、口岸证件查验和边民往来管理,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牵头协调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服务管理,承担移民领域国际合作等。
移民局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移民局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移民局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要求,按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做好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签订移民安置用地权属流转协议,移民后期生产扶持任务,投资包干协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合同,负责落实资金管理、移民监督和竣工验收责任制。与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综合监理。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移民方针、政策,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四)按比较优势原则推荐提供移民安置方案,配合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共同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设计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
(五)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六)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七)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并按要求向项目业主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组织对相关部门、乡镇移民资金的使用审计(包括分解、兑现和结算)。
(八)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移民安置相关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林木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会同项目业主,规划设计监督单位,对移民安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十)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规划。
(十一)负责移民安置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各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扩展资料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具体有:
1、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执法和管理两类。执法类主要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动物防疫监督所、植物检疫所等;管理类主要从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路管理局、流域管理局、航道局等。
2、职权性行政主体。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机构或同类机构也是行政机构,因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额限制列为事业单位的机构,多集中在县一级,其机构数量与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的大小、是否综合设置等因素有关,主要有城建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局、科技局、畜牧兽医渔业局、体育局、物价局、外经贸局等。
3、非行政主体。即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而承担行政职能,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卫生监督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移民局
参考资料来源:龙陵县人民政府:龙陵县移民局机构职能
水库移民后期人口补助金一人一年600元没房子不给的政策有没有
你说的这个移民款是国家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款,标准是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期限是20年,国家是2006年登记,从06年的7月1日开始。国发【2006】17号文件。
国家的移民政策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共27条。仅供参考。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并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并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农村移民安置后,应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保、水保、防护工程建设、水域开发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应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第十五条 城(集)镇的迁建应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第十六条 专业项目复建应以现状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相关内容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报原审批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