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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煤炭渝府发(渝府发20177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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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1、重庆市煤炭行业“六大系统”建设的时间要求是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重庆市煤炭行业“六大系统”建设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关于建设完善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

渝煤监技装[2010]32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现就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务院国办发〔2010〕23号文件明确要求,是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和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

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成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福生

副组长:唐其武 张继勇

成员:局办公室、财务处、政法处、科技装备处、监察处、行管处、监管处、信息调度中心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任务

(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2010年底前,完成重庆煤监局、重庆煤管局下达的167个矿井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所有未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必须完成安装工作。

(二)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2010年底前,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打通一煤矿、中梁山矿业公司南矿要完成紧急救生舱试点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严格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和《重庆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另发)的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或生产厂家对已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对照国家标准进行会诊,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在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应急救援中的指导作用。

(三)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专家对照《技术要求》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会诊,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完善,保证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质量。

四、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组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工作组,按照《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另发),编制验收工作方案,建成完善一个矿验收一个矿,建成完善一个项目验收一个项目,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局科技装备处备案。

五、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目标任务和标准加快建设完善进度,逾期未建成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作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重要内容。今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中要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完成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井下现状要求,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国煤炭日产量1205万吨创历史新高,现在的产量大于产能吗?

一、行业状况

中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特点决定了煤炭是中国能演消费的主体,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比维持在70%左右。长期看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能源消费将保持稳定增长,但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节能减排的政策的实施将使能源消费增速放缓。因此长期看煤炭行业仍具有持续增长潜力,但增速将放缓。短期看煤炭行业将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煤炭资源整合、运输通道建设、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受国内经济影响。2014年初以来我国煤炭需求直线下滑,煤炭企业库存快速上涨,价格连续发生下滑。2014年四季度在一系列“为煤企解困”政策的推动下,煤价略有回调,单“高库存,低需求”的现状并未改变。2015年以来,受需求下降、供大于求的影响,煤炭价格持续下降,降幅较大。

二、行业前景

总体来看,目前受国民经济景气度下行以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我国煤炭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但在国家经济的整体格局中煤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会轻易动摇。在包括取得国际能源定价权方面,我国也更加需要做强做大资源类企业。从长期看,我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坚实支撑,煤炭市场将会呈现供需平衡的基本格局。随着国家各项行业政策的实施和推进,煤炭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煤炭工业的规模化、现代化也将得以强化,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

1、煤炭供给

我国煤炭储量占世界储量的13%,储量较为丰富,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目前我国煤炭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情况。2014年全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7亿吨,较上年同期下降2.5%,为2000年以来首次下降。2015年全国原煤产量继续负增长,同比下降3.28%;2016年全国原煤产量创下近6年来的新低,仅为33.64亿吨,同比下降10.22%。从内蒙古、陕西、山西等三大煤炭主产区来看,煤炭产量总体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指出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因此,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预期未来几年煤炭供给将处于收缩的状态。

2、煤炭需求

从煤炭需求方面来看,煤炭消费主要集中在电力、建材、钢铁、化工四大行业,合计约占煤炭需求量的九成。受经济复苏低于预期、美联储加息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国际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国内方面政府坚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全社会对钢铁、电力、建材、化工等耗煤企业的需求增速也随之放缓。此外,政府对高耗能产业节能的政策力度日趋增大,单位工业增加能耗呈下降趋势,对煤炭需求的增长也起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5年8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 力 依 据备 注1中小学示范食堂评审行政确认市教委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2〕23号) 2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鉴定行政确认市科委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三十八条;2.《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国家层面已取消。3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表彰和奖励其他权力市农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五条 4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5对推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核准登记其他权力市农委《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法后取消。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第二条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7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初审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取消初审环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8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0〕19号) 9对酒类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委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该项权力已转移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对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处理其他权力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征收蚕种价格风险金已经取消,该项权力随之取消。11征收征地管理费行政征收市国土房管局1.《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取消征地管理费。1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其他权力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第五条已有新规定,不需再进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13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4对非法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5对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6对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7对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8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其他权力市环保局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第三条;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166号)只需质监部门认定,无需主管部门认定。19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其他权力市环保局1.《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166号)只需质监部门认定,无需主管部门认定。20强制扣押、拍卖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运砂船舶行政强制市水利局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八条;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权。21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利局1.《水文条例》第二十四、三十八条;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四十条涉及该项资质的行政许可已取消。修法后取消。22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水利局《水文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九条涉及该项资质的行政许可已取消。修法后取消。23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卫生计生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已取消“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修法后取消。24对违反开工前审计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三条 25对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六条 26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八条 27对违规进行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十条 28对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十一条 29对违规结算工程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十四条 30对隐瞒、截留基本建设收入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审计局《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十七条 31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公安局《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第十五条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32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公安局《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第十五条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33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三条相关行政审批已取消,相应取消行政处罚。34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相关行政审批已取消,相应取消行政处罚。3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审核其他权力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九条相关行政审批已取消,相应取消审核。3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其他权力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九条相关行政审批已取消,相应取消备案。37对养老机构违反《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民政局《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二十六条备案已经取消,涉及的处罚相应取消。38退役士兵承训机构确定其他权力市民政局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2.《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渝民发〔2011〕103号)第十六条;3.《重庆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渝民发〔2014〕66号)第十一条交由市场承担。39文明治丧示范区备案其他权力市民政局《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六条不再备案,加强监管。40对认证咨询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质监局《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82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该项权力依据已废止。41对认证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质监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条该项权力依据已废止。42对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体育局《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法后取消。43对擅自占用体育馆的处罚行政处罚市体育局《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第十五条修法后取消。44对擅自改变体育场馆性质和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市体育局《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第十六条修法后取消。45对新建、改建体育场馆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市体育局《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第十七条修法后取消。46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其他权力市物价局1.《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渝府发〔2008〕99号)第十一条;2.《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08号)第三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4号),该项权力依据已废止。47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其他权力市物价局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2084号)第三条;3.《重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190号)2015年起全市已不再新办许可证。48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其他权力市物价局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第五条;3.《重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190号)国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49对防护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其他权力市民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第六条该项权力依据已废止。50征收集中绿化建设费行政征收市园林局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删除了该项征收。51对拒不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园林局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六条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删除了该项处罚。52征收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移交寄存费行政征收市档案局1.《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十一条;2.《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渝档发〔2009〕32号)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档案已纳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法定收集范围,不再征收寄存保管费。53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5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6对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作品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7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8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9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等《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三十九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60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等《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三十九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61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62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63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规章不能自行设定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附件2: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放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权力类别现实施主体下放实施主体下放方式主要权力依据下放权限1查封或扣押假冒专利产品的措施行政强制市专利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委托1.《专利法》第六十四条;2.《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条全部2查封或扣押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措施行政强制市专利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委托《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全部3对专利纠纷的调解行政裁决市专利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委托1.《专利法》第六十条;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条全部4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完成退耕还草的草原进行权属登记行政确认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草原法》第四十八条全部5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全部6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全部7对违规引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全部8对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全部9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全部10对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全部11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全部12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全部13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全部14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全部15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全部1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全部17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全部18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全部19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全部20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全部21对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全部2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柑桔种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2.《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九、二十六条全部23对未建立柑桔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七条全部24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畜牧法》第六十一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全部25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1.《畜牧法》第六十二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全部26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畜牧法》第六十四条全部27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畜牧法》第六十五条全部28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

国家对于煤炭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发改委2016年11月1日再次下发了一份关于有序增加煤炭产能释放确保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称,对于增加释放先进产能仍不能满足需要,供需仍有缺口且市场难以有效满足的,各产煤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供需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方案,适当扩大增加释放产能的煤矿范围,明确实施起止时间,保障本地区煤炭稳定供应。

2016年国家对煤炭在宏观调控上有哪些新举措?

第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第二,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来化解产能过剩,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要加大政策力度引导产能主动退出。要研究制定务实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压减产能。第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规范政府行为,取消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各种形式的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五,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化解产能过剩方面取得突破,同时中央将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和企业化解产能过剩进行奖补,这个奖补的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的安置。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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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鸽吻辜屿(2022-07-30 12:08:57)回复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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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馥妴念稚(2022-07-30 06:14:07)回复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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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夙世暗喜(2022-07-30 14:25:48)回复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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