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方案(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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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施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是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推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行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基金和奖学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帐、帐卡、帐实不符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以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但规模较小的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 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审计人员的编制,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解决。第九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