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损代位追偿判决案例(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代位赔偿,急!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被保险人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况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保险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赔偿的,你可以对其进行诉讼即违约之诉。你如果有能力直接从第三方处获得赔偿的话,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不能同时把第三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代为赔偿是保险公司如果给予了你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是保险赔偿予你的数额,如果他们向第三方追偿的数额高于你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话,多余的部分要给你,你只是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不能由你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为追偿。你只管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就好了。
保险代位追偿权案例
1。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少掉的赔款要刘某自己出的
2。能,财产险的特点就是有这个权利
3。要退的,不过5万你是咋算出来的?
车主车险赔付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未年检的车出险将被拒赔 案例:张先生的车在上个月丢失。虽然他已经给车上了全险,但当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他的车没有年检。 提示: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就白买了。 未上牌照的车将被拒赔 案例:周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她把车停在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不幸被偷走了,她去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理由是:车还没上牌,她所投保险还没生效。 提示: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攻略: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报案一定要及时 案例:张先生开车到外地出差,车不幸丢失。他没有向任何部门报案,只是自己寻找,没有找到。回到住地,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理由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提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攻略: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是一个义务,却是确保你出险后还能吃下饭的一项法则。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董小姐去年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责任全在她,在法院判决中,她要赔偿对方的项目中包含有一项精神损失费。当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理由是:精神损失费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提示: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攻略: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案例: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想赔钱想耍赖。小朱本不想跟对方纠缠了,可有一个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告诉他一定要向对方索赔。如果放弃就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提示: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攻略: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多保并不能多赔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花了12.3万元购买了一辆旧长春奥迪100.在投保时,他以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并缴纳5488元保费。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 提示: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 攻略: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要超额投保,要是口袋里的money太多的话,可以考虑投资到别的地方。其他情况 1、车撞墙了、掉沟了怎么办? 车辆发生撞墙、水泥柱、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2、车自燃了怎么办? 如果车内起火了,应立即停车、灭火,向交警、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注意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消防部门索取责任认定书或火灾证明。 3、车在外地出事了怎么办? 假如车辆在外地出事,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当地的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当地的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处理事故、核定事故损失
有关 代位求偿、继承 的一个案例,望帮助解答。
田某高速驾车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人与乘车人姜某死亡。后因田某父母田某某与李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致使受害人姜某亲属未得到分文赔偿,姜某母亲赵某遂行使代位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经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姜某母亲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3843.6元。
案情 受益人下落不明致索赔无门
2007年8月16日,田某驾驶轿车在武汉市机场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及乘车人员姜某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责,姜某无责。
田某事发前曾为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险等,田某死亡后,其父母田某某与李某继承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2008年8月19日,姜某的母亲赵某曾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将田某某、李某、河北某保险公司、湖北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以案件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仅判令田某的法定继承人田某某、李某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213843.6元,驳回了赵某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车损及乘客座位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的主张。而本应积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田某某、李某,却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了,这导致姜某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无法得到姜某的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提出代位赔偿获支持
因田某某、李某未向田某所投保车辆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利益请求权,2010年8月1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查明,2007年6月27日,田某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6月27日至2008年6月26日。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339000元(不计免赔),乘客座位险单个赔偿限额1万元,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2007年8月9日,该车还在湖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出险,对受损车辆估损金额为236000元。
法院认为,赵某对债务人田某某、李某享有到期债权213843.6元,该判决生效后,赵某至今未申请法院执行。除应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乘客座位险保险金8500元(属单方肇事,扣除15%的免赔部分)后,尚有205343.6元债权未能受偿。而田某某、李某对保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车损险赔偿金236000元,因其怠于行使保险到期债权,对赵某造成损害,故赵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说法 非专属自身债权可代位主张
对于这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曾出现两个争议焦点:赵某提出代位权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田某某、李某享有的保险利益请求权是否专属其自身债权。对此,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李彦红作出了解答。
争议焦点一:关于代位提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事故发生在2007年8月16日,尽管此后田某家属未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过请求,但赵某曾于2008年8月19日起诉时,明确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及乘客座位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最终因与当时案件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被驳回。“诉讼时效制度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并不苛求权利人一定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赵某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至其再次在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争议焦点二:赵某与保险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可否以赵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本案而言,原告对田某某、李某的债权已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合法性毋庸置疑。田某某、李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且二人作为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既不履行对原告的给付义务,也怠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利益请求权,致使原告的债权至今不能实现,对原告已造成损害。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案件中,赵某提起代位权诉讼并非专属债务人自身债权,由此提出代位权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成功率高吗?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第三方不配合理赔或者无经济能力赔偿时,车主可以申请保险代位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成功率高吗?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成功率高,但不是百分之一百能成功。
1、在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如果肇事逃逸,而且没有肇事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也是无法进行代位追偿的。
3、车主没有购买车损险,代位追偿只有买车损险保险公司才会受理,只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也不受理。
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2013年3月某材料公司由于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对该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保险公司起诉涉案人员华某、王某,要求他们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案例问题
1、华某在材料公司负责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门与公司的建筑工程已经过期,华某只是工程部门的经营者,引发火灾就不属于职务犯罪了,属于个人犯罪。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华某在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也早已不存在,华某不是主体,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是自己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用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