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在全球经济发展作用(全球目前存在的经济联合体)
本文目录一览:
- 1、“经合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 2、求国际经济组织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
- 3、亚太经合组织有哪些作用?
- 4、亚太经合组织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 5、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是什么
- 6、世界三大经济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经合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经合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后重建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其最初的宗旨一直延续到今天: 促进成员国的持续经济增长、就业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财政的稳定,以此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帮助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保持健康的经济增长步伐; 补充: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常被称作“ 智囊 团”、“监督机构”、“ 富人俱乐部 ”或“非学术性大学”。它具备上述所有特征,但任何一种称呼都不能完全概括经合组织的特点。经合组织最重要的作用是为各国政府提供一个探讨、发展和完善经济及 社会政策 的场所。它们交流经验,寻求对相同问题的答案,并协调国内和国际政策,从而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形成一个国家间的实践系统。它们的交往可能形成正式执行协议,但更常见的是,它们的讨论可使各自政府更好地了解在 公共政策 范围内的工作,并澄清国内政策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同时,经合组织还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与其情况相似国家表明观点和交换看法的机会。经合组织是由观点相近的国家组成的俱乐部。它富有,因为经合组织成员国产出的货物和服务占世界的三分之二,但它不是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在本质上,成员国仅限于实行 市场经济 和多元民主国家。由欧洲和北美的创始国组成的核心现已扩大到包括日本、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芬兰 、 墨西哥 、 捷克 、 匈牙利 、 波兰 和韩国。经合组织还通过合作计划,与前苏联、亚洲和 拉丁美洲 等许多其他国家建立了联系,并可能使这些国家成为经合组织的成员。 追问: 我们国家是不是成员国啊? 回答: 目前经合组织共有30个成员国,它们是: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 卢森堡 、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 斯洛伐克 、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我们国家不是。
求国际经济组织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
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通过关税与贸易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此外,WTO还在农业、纺织 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这些协定和协议都将改善世贸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广化与深化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使传统的贸易政策措施得到改观世界贸易制度将进入协商管理贸易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与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在世贸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竞争由单一式的竞争转变为综合式的竞争、由粗放式的竞争转变为集约式的竞争;并且企业也由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转变为矩阵式的组织机构,及规模经济转变为规范经济
亚太经合组织有哪些作用?
APEC主要讨论与全球及 区域经济 有关的议题,如促进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实施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 金融 稳定和改革,开展 经济 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
为本地区人民创造稳定和繁荣的未来,建立 亚太 经济的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要深化开放和 伙伴 精神,为 世界经济 作出贡献并支持开放的 国际贸易 体制。
亚太经合组织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亚太经合组织的作用: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将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是它的宗旨)同时也促进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为实施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金融稳定和改革,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是什么
亚太经合组织总人口达26亿,约占世界人口的40%;国内生产总值之和超过19万亿美元,约占世界的56%;贸易额约占世界总量的48%。这一组织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成立以来,亚太经合组织在推动区域和全球范围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做出了突出贡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成立于1989年,成立之初是一个区域性经济论坛和磋商机构,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演变为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也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
扩展资料:
讨论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和反对保护主义、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促进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合作、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改革与增长、加强全方位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等重要议题。
亚太经合组织始终秉持开放的区域主义精神,围绕着领导人于1994年共同确定的“茂物目标”,通过集体行动和自主行动,为促进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加强成员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世界三大经济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主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组织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这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壁垒起了决定性作用。实际上,目前世界经济主要框架就是由这些国际经济组织确定的,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第二大经济体主要得益于加入这些国际经济组织,融入了国际社会的贸易、流通体系。
下面介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式,功能及作用。
一、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
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世界银行集团作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提供长期贷款。
二、世界贸易组织
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宗旨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三个新因素:涉及服务贸易产品;表述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1950年非法占据中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主权国家资格加入世贸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作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三、国际货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成员资格;组织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投票权与表决;法律人格(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七月、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其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除非因起诉或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
基金组织作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员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缔约或签约权、取得与处置财产权、进行法律诉讼权。有的还规定具有特权和豁免权。事实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成员国家的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或个人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往来,签订经济合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权力并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也不是“超国家”实体,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约束。此外,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更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具有国家主权,不拥有领土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