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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每年)

hacker2022-08-21 12:15:16时政新闻55
本文目录一览: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本文目录一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木质、金属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家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第三条【方针原则】家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经费保障】家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五条【达标创优】家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生产工艺】家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第七条【生产设备】家具企业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第八条【生产布局】家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第九条【作业环境】家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家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控制措施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家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3、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二)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焊接作业点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新鲜空气;2、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3、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不易积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第十二条【现场操作】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涂装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涂装设备,后关风机。第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家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家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一)木质家具企业1、锯、刨、铣、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二)金属家具企业1、锯、冲、扳金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2、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焊接防护服,佩戴电焊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眼护具;3、金属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眼护具。4、清除旧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护具。5、喷涂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尘防毒面具。第十四条【危害源隔离】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第十五条【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六条【警示标识】家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七条【作业卫生】家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第十八条【辅助设施】家具企业的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第十九条【物料存放】家具企业作业场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第二十条【应急设施】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家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家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条【危害因素检测】家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家具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四条【危害告知】家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二十五条【危害申报】家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第二十六条【防护设施维护】家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培训】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第二十八条【健康监护】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第二十九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家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油漆、稀料、胶粘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家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附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列举.doc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以确保管理方

应该是三年一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清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严格规范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统筹运用行政、市场等手段,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目标。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只有在存在需要资源、设备或其他硬件的重大风险时,或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才应用管理计划进行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计划与传统管理的安全措施计划类似,旨在消除或基本消除重大风险(危险源)。

为了处理一项重大风险,方案应避免针对两项以上的风险或模棱两可的风险。已实现的目标是指某一级别或部门的具体目标,而不是组织的整体职业健康和安全目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制要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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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嘻友尤怨(2022-08-21 17:08:10)回复取消回复

    十五条【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六条【警示标识】家具企业应在可产

  • 死在江南烟雨中1(2022-08-21 14:25:06)回复取消回复

    及时清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严格规范备案管理工作流程,统筹运用行政、市场等手段,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