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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中心医院儿科大夫左路(康巴什儿童医院)

hacker2022-08-25 18:30:25头条资讯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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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鄂尔多斯康巴什中医院检验招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康巴什教师招聘报名条件:(一)引进成熟教师条件引进外省市、外盟市、外旗区国家在编在职的中小学一线教师,人事手续能到新区(外旗区教师必须是配偶已在康巴什新区属地工作,属于两地分居),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小学工作的旗区级(含)以上与所招聘科目对应,师德素养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2.在中小学工作的地市级(含)以上与所招聘科目对应,师德素养优秀的基本功奖获得者;3.所招聘的旗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年龄在38周岁(含)以下,市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二)招考应往届毕业生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教育事业奉献的精神;2.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成绩合格单也可报考)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3.身体健康,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法》规定要求;4.2016年7月前毕业,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5.招考小学教师需具备:(1)语文、数学科目招聘范围为国家统招师范类院校毕业且专业对口的应往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2)音乐科目招聘范围为师范类舞蹈方向应往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3)信息技术科目招聘范围为网络管理或维护方向,省级重点师范类院校和国家985、211院校(要求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4)体育科目足球(招3人)方向招聘范围为应往届本科(含)以上师范类及非师范类(要求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院校毕业。持有D级以上足球教练员证书、足球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省级(含)以上足球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优先招聘(教师资格证不做硬性要求,学历可为专科)。(5)体育科目篮球(招2人)方向招聘范围为应往届本科(含)以上师范类院校毕业。6.招考幼儿园教师需具备:(1)国家统招的师范类院校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2)与幼儿教育专业相近或相关(音乐教育、舞蹈教育、早期教育、美术教育、初等教育、语文教育)专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鄂尔多斯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心医院哪个好?

中心医院一直是鄂尔多斯最好的医院,在东胜住的话当然是选中心医院了。但是康巴什新成立的医院人员都是新进的去了说不定机会多一些,业务职称神马的应该会比较容易晋升,看你选择神马样的生活了,在康巴什悠闲安逸些,但同学朋友不会太多,人也少。在东胜上下班人多,路上也会堵车,但同学朋友多,可以经常吃饭看电影。

东胜区疾控中心现搬迁在康巴什哪里?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大街宁馨路交汇处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宁馨路

途经公交: K22路 ,21路

卫生系统职称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能不能做亲子鉴定

正好我了解到鄂尔多斯可以做亲子鉴定的机构,鉴定机构正规可靠。可以办理司法和个人隐私找到任意机构你可以挑选需要的机构中心下方带有联系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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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 1300元/样本。胎儿孕期亲子鉴定4500元。

2鄂尔多斯市医学鉴定中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新世纪商务大酒店(准格尔南路店)北侧

3鄂尔多斯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36号

4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A座

5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胜环城捷通五金机电城-A区

6鄂尔多斯市三联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鄂尔多斯市天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准格尔旗司法鉴定所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滨河南路欣园B区北侧约30米

8鄂托克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都斯图路鄂托克旗第二幼儿园西北侧约100米

9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开源路电力小区东南侧约30米

10鄂尔多斯市煤炭技术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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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断渊栀意(2022-08-25 22:47:16)回复取消回复

    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

  • 鸠骨雾敛(2022-08-25 21:18:51)回复取消回复

    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 假欢俗欲(2022-08-25 21:07:22)回复取消回复

    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 美咩厌味(2022-08-25 21:24:18)回复取消回复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