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二审审什么(专利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是什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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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的程序为:
1、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或者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不服的,都有权提起上诉,由此启动二审;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4、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名词解释
(一)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故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2.上诉的概念和条件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限制。无论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3.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由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4.上诉的撤回
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一审裁判等,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当递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记入笔录。人民法院不得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1)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作了违法让步的;(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3)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4)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发回重审的。
上诉撤回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上诉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二是第一审裁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第二审案件的特点。第二审与第一审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自己的特点:(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2)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者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3)第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
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职能。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扩展资料:
两者的联系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须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经过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完整流程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政诉讼二审庭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