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延迟审查的目的(延迟审查 专利)
本文目录一览:
- 1、“延迟审查制度”的概念
- 2、简述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的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内涵?
- 3、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申请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能否授权的不稳定状态
- 4、专利申请中的“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有什么优缺点呢?
“延迟审查制度”的概念
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简述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的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内涵?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批准必须经过下面三个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包括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非类和明显的先查,格式审查,公布专利申请步骤等。专利申请的三性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实质审查阶段,就是要审查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公布予以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请求专利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说一个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到审批通过被授予专利权所用时间可能需要3,5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申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撰写符合要求就可以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如果不符合发明专利申请的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条件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所以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金量是这三类专利中最高的。 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申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撰写符合要求就可以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一般都是产品或是包装的外观设计,这个消费者比较好理解,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相比,创造性要低且范围要小,最重要的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可靠性。
延迟审查制度使专利申请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能否授权的不稳定状态
这种说法不正确,延迟审查对于社会公众和申请人都具有益处:
对于社会公众,早期公开可以指导正在或者打算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或方法研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提示其所研究内容属于现有技术,避免重复研发,同时给与其技术上的教导,帮助其在现有技术上开发出更具有进步性的产品或者技术。
对于申请人而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可以给与申请人充分的时间调查研究其专利申请是否值得进一步审查及授权,为其节约成本。
对于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不存在所谓的不稳定状态,因为从申请日起,任何与之相同的产品或方法均不能其新颖性,最后,如果申请人希望结束这种状态,也可以在公开后任何时间提出提前实质审查的请求,以此来早日获得授权。
专利申请中的“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有什么优缺点呢?
我的理解,一个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包括竞争对手)早点看到发明内容,加以利用,避免重复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