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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重大经济合同界定)

hacker2022-09-12 12:15:29最近新闻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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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管财管物部门是否要执行三重一大

《规范》第十四条提出“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第三章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 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 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决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近些年,各级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是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重大事项及其特点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作为法律概念的重大事项,是专指在人大法定议决权范围以内的一些特定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国家事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重大事项具有四种基本属性和特征,即国家性、法定性、重大性和特定性。国家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社会属性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国家公共事务(泛指由国家管理的事务和国家自身的事务),而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成员的私务。法定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属性或法律依据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大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法律规定人大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均不属于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在国家事务当中,只有一部分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重大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重要性或重要程度(地位、意义和影响)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当中,有的是重大事项,有的则是一般事项。特定性是针对人大其他职权事项而言的:如前所述,重大事项是专指人大除立法、监督、选举任免等职权事项以外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重大事项”当中,有很多是立法、监督和选举任免等事项,除此之外,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有的论者把前三种属性和特征作为确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标准,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还应该加上特定性来排除其他“重大事项”。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就可以据此对某个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作出判断,如果它同时兼具这四种属性和特征,那它就是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所指向或管辖的重大事项,否则就不是。 (二)重大事项的特点。前面已经论及,纷繁复杂的重大事项表现出四个主要特点,即不可尽列的广泛性、各有不同的层级性、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和不断变化的动态性。广泛性是指重大事项的范围极其广泛,难以穷举尽列。层级性是指层级差异性,即不同层级的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层级人大职权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事物重要性在不同层级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某级人大是重大事项,在上级或下级人大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区域性是指区域差异性,即不同区域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甲地是重大事项,在乙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动态性是指重大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这是由客观情况的动态性和事物重要程度的动态性所决定的。比如即便在同一个地方,有的事项在某一个阶段是重大事项,在另一个阶段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把握这些特点,对找到界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方法将颇有裨益。 二、界定重大事项的技术性问题 (一)界定的主体。界定的主体是指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的界定者,也就是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实质上牵涉到对国家事务决策的管辖权问题,因为一旦明确某个事项是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那也就意味着该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人大,而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的这种界定权同人大一般的议决权一样,是由人大作为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具体来说,人大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是由立法界定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构成的。立法界定权是指通过立法(包括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界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以内对法律未能尽列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裁决的权力。人大界定重大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由重大事项的广泛性、层级性、区域性和动态性很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当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对某个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时,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服从人大的意见。当然,人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边界,并接受上级人大的监督。 (二)界定的形式。这里所谓界定的形式,是指界定内容的载体,也就是界定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界定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法律规定,包括宪法及宪法解释、法律及法律解释、地方性法规及法规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条例解释等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规章规定,主要是指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临时裁定,是指各级人大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法律和规章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上述几种形式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主从关系,即临时裁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规章规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要服从于宪法的规定,所有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都不能超越宪法所规定的边界。 (三)界定的方法。界定的方法是指对重大事项的本质、性质、范围、种类和具体事项进行认定或作出规定的方式和办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界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法,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的方法,明确重大事项的本质含义或者性质特征;列举法,即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法,即对不便一一列举的重大事项作出范围性规定的方法;裁定法,即对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临时裁定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建立制度化的裁定机制,将裁定法也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以减少裁定法的随意性。前三种方法一般是在法律和规章中使用,后一种方法则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几种方法通常是综合加以运用的。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重大事项的特点,把握一些重要的具体方法。比如根据层级性和区域性特点,对法定具体事项以外的事项不宜搞“一刀切”,应该由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的人大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级人大不宜代劳,各级人大原则上均只管本级重大事项的具体确定。又比如根据广泛性和动态性特点,确定重大事项要留有余地,并不断加以修正,不要企望一次性全部列出,一劳永逸。再比如,根据重大事项不可尽列的特点,应当为需要依靠经验判断进行临时裁定的未列明事项尽可能地找到一种制度化的确定方法,比如确立重大事项的确定主体和程序,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对某(重大)事项议案是否列入议程进行表决,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重大事项的确定交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集体来决定,避免少数人甚至个人随意决定。这样,也就可以如前所述把临时裁定也纳入制度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 三、重大事项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各种分类。比如可以从重大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议案来源、处理方式等多种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从重大事项的适用性、内容性质和处理方式几个方面来考察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问题。 重大事项的特点告诉我们,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有着一些相同的重大事项,也有一些不同的重大事项。反过来说,同一重大事项在不同的层级、区域、时期可能都是,也可能不一定都是重大事项。这就涉及重大事项的适用性问题。从这个角度,可以把重大事项分为通用事项和特殊事项。通用事项适用于各个层级、区域和时期,特殊事项只适用于一定的层级、区域和时期。从实用性出发,可以直接把法律明确列举、普遍适用的事项当做通用事项,把法律未列明、由各地各级人大自行依法确定的事项当做特殊事项。由于通用事项往往由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法律规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阶段性,因此可以说通用事项大多是对不同层级和区域而言的。与通用事项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不同,特殊事项是包含或体现在诸如“各方面”、“应由……决定的事项”之类的法律规定之中,只能由各级、各地人大根据这类规定从实际出发来加以确定。一般来说,各级人大对通用重大事项即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事项都行使了议决权,而对特殊重大事项即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则较少行使议决权。对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是否重大事项也就是应否由人大议决往往存在较多的争议,由于它涉及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分配的问题,各级人大往往存在较多顾忌,加之人大责任机制的缺失,法律的这种原则性规定也就成为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闲置或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的一大法律瓶颈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个瓶颈因素,除了如前所述逐步建立确定重大事项的机制以外,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列出更多需要、也应该由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增加通用事项;如果需要,还应该在宪法中加以列明。应当看到,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要求国家实行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需要由作为全体公民代议机关的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必然会逐渐增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从事物性质的角度对重大事项既做了列举式分类,也做了概括性规定。列举规定的具体事项是当然的重大事项自不待言。从概括性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把重大事项分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若干类(有论者据此认为重大事项就是这九类,其实是一种误解。这只是一种不完全列举,按照宪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之规定,“等”字应包含“各方面”,而不仅仅是这九个方面。地方组织法无权削减或缩小宪法规定的范围)。政治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认定,一般来说没有多大分歧。就人大与政府而言,政治方面的事项通常是由人大来决定,对此一般也较少疑义。那么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重大事项呢?笔者认为,至少这些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和计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应该算是重大事项,因为如果这些事项都不算是重大事项的话,那恐怕也就没有什么算得上是这些方面的重大事项了,并且应当把这些事项作为通用事项。 当然,仅作这样的界定是不够的。还要按照国家权力机关控制需要原则来确定一些关键性的具体的重大事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对国家事务进行最终控制的职责和职权,那么人大应当对哪些事项保留最终控制(批准、决定)权呢?除了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外,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来加以确定。除了上述仍然带有概括性的一般的重大事项以外,最需要进行控制的应当是从法理上说应当由人大控制但法律未具体列明的事项,以及“一府两院”最容易出问题而又事关重大从而最需要人大进行监督制约的事项。比如财政超收收入、预算外收入在资金来源和权属关系上与预算收入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其支出安排同样应由人大来审查和批准。人大要替人民管好国家的钱袋子,不能只管钱袋子里的一部分钱,而要管好钱袋子里面所有的钱。又比如机构建废、编制增减、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变更无疑是重大事项,在中央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和批准,在地方应由地方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之内来审查和批准,或者至少应由人大审查通过以后再由同级政府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政府审批。按照现行规定,人大被排除在这些事项的决策之外,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因为机构、编制、区划不仅自然涉及钱的问题 (人大被排除在这些决策之外自然就导致预算审批权实际上的部分旁落和流失),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等政治性问题,而城市规划则往往涉及广大群众的权利权益以及文化、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理应由人大来决策(从以往机构改革、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没有纳入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制化轨道,没有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制约,使得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始终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式的膨胀怪圈,城市规划则极为缺乏科学性、长远性,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造成很大的损失浪费,而且往往还伴随着政府侵权行为)。因此应该对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未做修改以前,在中央,国务院至少应该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地方,政府上报或者决定以前,至少也应该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再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也应当由人大来审查批准,至少应听取人大的意见。还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一府两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并听取人大的意见,等等。以上这些事项也应当作为通用事项。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从处理方式的角度对重大事项进行分类,这是一条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从目前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来看,多数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两大类,有的在这两大类之外还加上了“议而不决”一类,个别在这三类之外还加上了“报告备案”一类。从重大事项议决权的本质属性来考察,我们认为可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大类。议而必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必须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法定应由人大审查批准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言的。议而可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人大有权作出决定决议,但不一定非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有的事项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来表达人大的意见。“议而不决”,是指人大经过讨论之后,只提出意见建议,而不作出决定决议。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审批权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在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报批之前,本级人大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意见,但无权批准或者否决。 在进行了上述讨论之后,我们对通用重大事项应该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具体轮廓。除了这些通用事项以外,剩下的就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一些特殊事项。我们知道,对特殊事项无法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只能靠各级人大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不能指望全国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对这些特殊事项作出统一规定,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着手依法进行确定——这也是实现地方性事务自治的职责和职权之所在。 至此,我们可以较具代表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为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职权有所不同,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把它们合在一起来讨论),以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分类作以下概括: 应当提请人大审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即议而必决的事项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大措施;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修订方案;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计划;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财政超收收入的支出安排;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议而可决的事项包括:法律法规和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义务教育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基金的管理情况;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情况;社会就业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受理重大申诉、控告、检举的情况;人大选举任命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的处置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若干(比如四川省,可确定扶贫工作情况、劳务输出组织服务工作情况等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即议而不决的事项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行政区划的调整;司法改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编方案;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等。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内部控制要点包括哪些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指的是指单位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制定的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 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资金支出,是多少金额

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以来是参照执行这个文件的。

《内控规范》第十四条提出了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内控规范》中虽然没有出现“三重一大”这几个字,但却是单位内控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三重一大”必须要实施集体决策,决策是单位权力运行重要组成部分;“三重一大”涉及重大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大额资金支出等内容,这都属于内控业务层面管控的重要经济活动。

其他:

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第十七条,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定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行政事业单位能否对外捐款

像赈灾这类的捐款是可以的。先由负责的部门写请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再付款。最好向具有捐款税前抵扣资质的机构捐款,他们可以开具可以税前抵扣的捐款专用收据。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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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丑味喜余(2022-09-12 16:39:16)回复取消回复

    和投资收益情况。(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

  • 孤央路岷(2022-09-12 16:22:03)回复取消回复

    命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的处置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若干(比如四川省,可确定扶贫工作情况、劳务输出组织服务工作情况等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

  • 余安觅遇(2022-09-12 12:20:34)回复取消回复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