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立权少保护范围较窄(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本文目录一览:
- 1、前一个专利的独立权项比后一个专利的独立权项保护范围小,后一个能否要求前一个的专利优先权?
- 2、什么是缩少专利保护范围?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这回事吗
- 3、专利申请中,从权利是扩大保护范围还是缩小保护范围(有实例)
- 4、关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请专家赐教,谢谢!
- 5、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面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上面的从属权利要求吗
- 6、说明书公开了但专利权保护范围比较小怎么办
前一个专利的独立权项比后一个专利的独立权项保护范围小,后一个能否要求前一个的专利优先权?
因为是重新交了一次申请费,还有优先权费,肯定是会有些好处的,其中就有可以使用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范围的,首先要是在先申请的权利请求书和说明书,说明书附图里面有的东西------这里可以看出,你的在后申请的特殊螺旋桨肯定还是能得到保护,普通螺旋桨是属于后加的,得不到支持的。只要两次申请期间没有影响三性的对比文件,普通的螺旋桨才能保护,否则。。。
什么是缩少专利保护范围?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这回事吗
您所说的两个问题都跟专利布局有关,问的范围也有点大了,很难一句两句说清楚。
往简单的来说,原来的专利范围有A那么大,里面包括A1+A2+A3,缩小就是把A减成A1+A2。这个主动补正或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做到,因为本来专利权范围就只能改小,不能改大。
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就需要重新再写了,就是把原来只有A的范围,扩大成A+B。而且还要看是否需要把原案撤回。
因为您问得比较笼统,如果需要更清晰的回复,需要直接找有以验的专利代理人来咨询。
专利申请中,从权利是扩大保护范围还是缩小保护范围(有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落入一项以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例子中的1都属于于独立权利要求。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两种写法独立权利要求相同,保护范围也相同。问题中列举的几种情况,均是铅笔与橡皮的固定方式的变化和铅笔形状的变化。而独立权利要求中均没有记载这方面的内容,对于侵权判定没有影响。
关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请专家赐教,谢谢!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不同的。 独立权利要求是要求防止别人侵你的权的。 而从属权利要求是防止万一你侵了别人的权利时(或者说:后来发现你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成立的时候),你好退一步,退到哪里呢??退到从属权利要求那里。也就是说,只要你的独立权利要求成立,并且有效,那么,你的十条或者八条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没有用。 不要把这两个目的弄混淆了。 2)所以,你一定要从一大堆各种必要的连接,结合中,寻找出一个最关键的点,绕不过去的关键点,离开这个关键点,这个专利就无法实施的关键,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越少越好,越简单越明了越好,这样,保护范围才最宽。相反,独立权利要求写得越多,越详细,保护范围反而越窄。 3)其他的,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4)如果你觉得你的专利产品一共有十个关键点,而且,每一个关键点都不能忽略,都是绕不过去的。无论绕开哪一个关键点,专利都无法实施。而且这十个关键点,都是前人没有发明的,都是创新的,那么,你应该就这个产品,申请十个专利来保护,每个专利保护一个关键点,而不是企图用一个专利来保护十个关键点。
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面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上面的从属权利要求吗
可以的,但通常不这样写,这样会导致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窄,最好能引用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再把附属于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又附属于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为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说明书公开了但专利权保护范围比较小怎么办
更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保护范围小是因为权利要求书规范的范围小。
因为一个专利,它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说明书只起到支持解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