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今日头条社区管理条例(文件今日头条社区APP)
本文目录一览:
- 1、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 2、社区管理条例有哪些
- 3、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4、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 5、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 6、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天津市社区物业的要求有什么?
1.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对社区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的监督;
2.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拆改房屋结构、侵占消防通道、违规养犬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总结:天津社区都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非常大的,社区内出现任何的纠纷,都是业主委员会带头处理,小区出现任何的问题,业主委员会的代表都需要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
法律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居民美好居住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区管理条例有哪些
每个社区都设有自己的管理条例,各个社区各个不相同,但是大体上会是一样的,都是对管理居民用户的一种政策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衡政办〔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注意抓好典型,全面开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建设新局面。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等十个部门下发的《河北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的非营利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使监督和撤、建的建议权。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以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 各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市直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按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桃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所辖的医疗机构,即: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桃城区妇幼保健院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按规定的社区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先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所有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至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房屋、设备、人员基本情况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只限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2-3万;
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适当设置,服务人口一般应5000左右。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⑵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⑷提供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⑸提供急救服务。
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⑺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⑻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⑼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⑽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⑾提供康复服务。
⑿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⒀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⒁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⒂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⒃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建设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础设施
⑴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⑵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数量的床位。
⑶常用医疗设备(见附二)
⑷常用药品:配备常用药品和十八类急救药品。
3、科室设置: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4、人员配备
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⑵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8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有2名是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社区护士及预防保健人员3-4名。
护理及预防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全科医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5、管理制度
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⑷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⑸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⑹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⑺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⑻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⑼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⑽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⑾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⑿社区居民及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⒀其它有关制度。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⑵开展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规
范化管理工作;
⑷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⑸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⑹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⑺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⑻提供康复服务;
⑼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⑽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⑾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⑿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本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3、科室设置:至少要有门诊处置室、治疗室、药房、预防保健室。
4、人员配备(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
5、管理制度(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在国家普遍实施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之前,可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临床医师代替。护士在上岗前需接受必要的社区护理培训。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必须统一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为:县(市、区)名+所在街道+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为:所在街道+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五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深入居民家庭服务为主要形式,加强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促进,为个人与家庭提供以预防为主的综合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对市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初审、报批。并对所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开展的工作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标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各项工作落实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立起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是未按本办法审批和备案的,一律要在12月底前重新申报,验收合格后,颁发证件、备案。到12月底不按要求办理者,一律取缔。
第二十二条 衡水市城区内以下两种情况被视为自动放弃或无能力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1、截止2003年12月底,在指定责任区没有建立起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
2、截止2003年12月底经市卫生局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一个月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衡水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责任区域划分$?
2000年5月,市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根据市区居委会的数量及居民居住区域,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服务机构布置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具体任务,并下发了〔2000〕第1号文,各医疗机构积极行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最近,市委及桃城区委社区办对市区内原有居委会调整为50个,并重新命名。为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调整后的居委会更好地配合工作,以便于管理、利于规范,故在〔2000〕第1号文的基础上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责任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现调整如下:
一、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责任区为滏兴、牛佐、市府、广场、站前五个社区。
二、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责任区为金光、石油、牛佐北、京华、红光、宝丽六个社区。
三、衡水市中医院:责任区为河西街、南菜园、翠景、小庄里、同乐里、享园、中心街、平安里八个社区。
四、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责任区为程大、三徐庄、桥东、南门口、南门外、城东六个社区。
五、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强业、北盐道、南盐道、滏阳、华东五个社区。
六、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区府、育才、宝云、东团马、花卉园、广厦六个社区。
七、衡水市红十字医院:责任区为电厂、育新、怡水园三个社区。
八、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河东分院:责任区为西门口、集贤社区。
九、衡水市老白干集团平安医院:责任区为老白干、王庄、农场、游园四个社区。
十、衡水市后马医院:责任区为金城社区。
十一、衡水市监狱医院:责任区为北门口社区。
十二、衡水市远大友谊医院:责任区为远大社区。
十三、衡水市东风集团化工厂医务室:责任区为东风社区。
十四、衡水市冀衡集团医院:责任区为冀衡社区。
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改善社区服务和管理,实现社区和谐、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人群所组成,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第三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服务和管理,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居政分离、因地制宜,公开高效、强化监督,维护居民权益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社区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
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社区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促进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服务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七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应当以服务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社区环境优美、公众广泛参与、社区文明和谐和居民满意为目标。第八条 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
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社区建设应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做好社区内的民生保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卫生、体育、统计、民政、科普、老龄、残疾人、民族宗教、侨务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服务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
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司法、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第七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以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第五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执业许可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有医疗机构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依法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义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费用予以减免。第十一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当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并将该类学科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医学院校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第十四条 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