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入驻企业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入驻企业清理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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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化工厂异味扰民,涉危废和化工企业,目前当地调查工作进展如何?
葫芦岛召开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将解决异味问题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会后,当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组,并带领相关专家和监测人员,重点对龙港区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21家涉异味企业,进行了新一轮排查。
共发现问题30多个,并且将此前困扰当地居民异味问题的根源,再次锁定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危废处置、农药中间体等化工行业企业。目前,相关企业正在抓紧进行整改,不排除当地主管部门对这些企业依法进行顶格严厉处罚的可能。
葫芦岛近年来发生了一件让当地百姓感到非常苦恼的事。据有关媒体报道,在葫芦岛龙港区的部分小区,居民们反映,多年来持续被空气中飘散的刺鼻味道所困扰,特别是每天晚上11点到凌晨1点,空气中混合着刺鼻的味道更加明显,有点类似农药的味道,即使关上窗户,这种味道也会从缝隙中进入屋内。
在这种反复、持续性的气味干扰影响下,一些居民的呼吸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症状,比如咽炎、咳嗽、嗓子疼等,为了有效应对,部分居民不得不在家中购置多台空气净化器,有的出门还戴上了防毒面具,有的居民由于忍受不了这种环境,干脆搬了家。
葫芦岛龙港区存在着一个化工园区,其中坐落着多家生产化工产品和农药的企业,有居民专门做过实地调查,发现化工园区的部分厂区里刺鼻味道更为浓郁。
而且在企业附近的河床上,还发现了多家企业的排污口,20多个管道向外流出污水,散发出非常刺鼻的味道。所以,居民们认为,环境中充斥的刺激性味道,与这些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有着直接的关系。
多年来,周围的人们向当地管理部门反复投诉,相关部门屡次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排查,检查出一些企业在废气排放、危险化学品贮存等环节存在着问题,引发异味散发,也开展了多轮整治行动。
虽然气味的刺激性有所缓解,但是这种异味仍然存在,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进入7月份以后,龙港区部分小区内的居民又发现,这种异味又有所“抬头”,甚至比过去还要猛烈,于是又投诉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现在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是各地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现在可以说,没有哪个地方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敢熟视无睹,否则经济发展的再漂亮,生态环境方面如果拖了后腿,迎接的必将是严厉的问责。
化工园区安全如何管理
科学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一)统筹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并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使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使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二)合理布局。园区内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三)严格准入。规划设立园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接纳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凡入园企业,应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新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锁系统。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四)科学建设。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园区的建设以有利于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谁有苏政办发(1982)67号文件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