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出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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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若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也应当认定这类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有些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要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这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免除其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原则上应当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但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应作进一步筛选,如果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医保范围内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处理,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未从实质上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据此主张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人免责;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责时,保险人全赔;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总的赔付原则是: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人赔付比例越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笔者认为,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损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也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在若干天内报案、提交有关保险单证,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据此,保险人只能对因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保险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相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
《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适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