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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可以更正(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hacker2022-11-02 06:30:21国际时事131
本文目录一览:1、专利评价报告负面怎么办2、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有异议,如何救济?

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评价报告负面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包括是设计到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出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中,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评价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专利评价报告中有错误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4年修正本)》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参考,归根结底其只具“参考性”,不具“强制性”,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请求更正复核后的结论)并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授权的效力;对于有意义的专利授权,即使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了不客观的结论也否定不了它的专利价值。

怎么样申请外观专利评价报告才能保证是正面评价

专利评价报告主要是基于专利法中“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价,一般主要用于专利纠纷、专利官司用。专利评价是基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评价,而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后是不允许修改的,所以评价结果一般也是比较客观的。另外,专利评价报告也只是参考,并非唯一依据。

外观专利评价报告不合格怎么办?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并不是行政决定。

所以你的专利权仍然是有效的。

当别人侵犯你的专利权时,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对你很不利,官司很难打赢。

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认为没有创造性,不代表真的没有创造性。专利权目前还是存在的,评价报告认为没有创造性不代表该专利权已经无效了。

那到底这个权利怎么回事呢?

当你拿着这个尚未被无效的专利权告侵权人时,他要么要无效掉你的专利权,要么就是侵权的。这时他可以得到这个评价报告,他如果要逃脱侵权,就只能是请求将你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这时他可能就会像评价报告中一样,给出证据和理由来说你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这时候你就可以维护说你的具有创造性了,当然,最终如果给出的理由和证据可以推翻你的创造性,那你那个专利权就会真的无效,若他推翻不了,你的专利权还可以维持,那他就会侵权。

他提无效可以采用评价报告中给出的证据和理由,也可以自行去提供其他的证据和理由。

专利权是一项一项权利要求构成的,有时候可能会无效掉其中的某几项,而无效不掉剩下的几项。这时,以剩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所有权利要求均被无效,也就没有专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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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奴信愁(2022-11-02 07:50:17)回复取消回复

    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