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案例(经济补偿金计算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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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加1赔偿怎么计算 举个例子
N+1赔偿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龄计算,再额外加上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这里N是代表劳动者的工龄,即员工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意思;这里的1代表额外再给一个工资。比如,劳动者五年零三个月工龄,N就代表五个半月工资;1代表额外加一个月工资,即六个半月工资赔偿标准。
一般标准补偿就是按照劳动者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属于正常补偿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或无理由辞退了员工,这就会被认定辞退不合法。按照劳动法规定,违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需要以双倍工资计算赔偿金。也就是单位辞退员工后,必须按照员工的工龄,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补偿,之后再加一倍工资,就算双倍赔偿损失了。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也无法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而立即辞退员工,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一般补偿标准补偿后,额外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与员工签订解除补偿协议书了。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当劳动者的岗位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员工的技术更新不及时,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单位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时,单位立即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一般补偿后,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双方当初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发生情势变更,使得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适应N+1补偿标准。比如深圳市公司搬迁至东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员工无法去东莞市工作生活,而双方又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工资补偿。
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和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支付。正常情形下,根据月工资来确定。 这里就必须明确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了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呢 1、劳动者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甚至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时,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经济补偿金也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而应按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对劳务派遣后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的,按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4、劳动者因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带薪休假,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5、企业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正常计算。 6、劳动者停薪留职后找到固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或生活补贴。如果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其经济补偿金基数归零。停薪留职不满 12个月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补偿金计算(案例分析)
1.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9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N+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老张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得到5000×5×2=50000元的赔偿金。
2.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小李2007年12月到某工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为2000元。2009年2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为1年又3个月,工厂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为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但是小李认为,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1000元加上实施之后的1个半月工资3000元总共4000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说法】经济补偿=基数×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小李月工资性收入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也不属于“当时有关规定”对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厂对其经济补偿不分段计算并无不妥。其实即使按照小李的说法分段计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根据上海的老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无论是否分段计算,小李的经济补偿金都是3000元。
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张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2010年10月份才到期,但张小姐觉得公司待遇不称心,称公司对其一笔加班费的计算不符合有关规定,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张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给她结算了工资。张小姐觉得自己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还需注意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由于张小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其被迫辞职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
【案例】
1988年1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2008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德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需要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20个月+9876元*1.5个月=21.4814万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员等原因,而是因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12个月+9876*1.5个月=13.4814万元。
劳动补偿计算(案例分析)
张某的请求只有一部分合理,因为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续签合同,但同样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方式,因为默认之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所以公司可以提出解聘,只需要多支出三个月的工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