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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被偷的游戏装备成为黑客(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

hacker2022-05-31 00:52:24军事新闻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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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里的虚拟装备被盗.公安机关会当正事给处理么?

如果你想走司法程序,那很简单,写一个民事起诉状,提出你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案件能否立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会是怎样,却很难说.毕竟,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的.

下面有些案例及观点,你看了也许会有些帮助的.

http://it.sohu.com/2004/03/03/14/article219281489.shtml

事实上,早在去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就在北京产生,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此事曾经引发业界高度关注,官司虽然胜诉但具体赔偿问题仍然不能令玩家满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虚拟财富保护论坛的召开表明社会各界对于网络

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条文。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但虚拟财产应该等同于实际钱财,在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求助于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虚拟财产保护:网络安全新命题

http://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3/17/content_3895320.htm

当人们对诸多网络概念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虚拟财产保护已经被提到讨论是否立法的层面上来了。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渐风靡,从IT业到民间安全组织都在网络安全领域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已属老生常谈的网络安全问题开始从简单的黑客侵扰上升到集虚拟法律体系和虚 拟经济体系等多层面于一体的新时代命题。但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为虚拟财产贴上明确的法律标签还尚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虚拟财产保护,你还要"虚拟"多久?

虚拟财产交易:网络世界的真实买卖

中国网络游戏起步10年,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网络游戏在中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显示出中国游戏出版业市场的巨大潜力。

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最直观的莫过于网络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现在我们已无法将网络游戏简单定义为单纯的消遣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业从业的网络工程师张立文工作之余还是一名狂热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长期拼杀,张立文积累了一批虚拟装备和游戏币。除了满足自己不断升级的需要外,张立文还将一部分装备在网上出售。一些不愿从零开始的初学者成了他的顾客。双方谈好价钱后就进行现金交易。张立文告诉记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数。

目前国内不少城市的网吧里游离着一群特殊职业者,他们投入钱和精力在网络游戏里拼杀,所获得的精良装备则在网上以高价出售。还在湖南师范大学读大三的龙辉虽然还是校园一族,但他已经靠虚拟装备交易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他玩得较多的是一款名叫"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像他这样比较专业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钱"和"生装备"他已经了如指掌,所以总能卖到比较好的价钱。

"我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是'虚拟'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是个人的劳动成果和结晶,其价格也是按照供求关系来确定的。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生产交易是同一个道理。"龙辉说。

虽然这一切显得那么令人羡慕,但厄运也会不时"光顾"这些网络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装备竟会无缘无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盗者痛心不已又投诉无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为虚拟财产正名

如果说虚拟物品的现实交易还只是一个尚有争论的新现象,网络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则已将虚拟财产保护推到了立法的前沿。当不少执法者在网络失窃者们的痛诉面前显得一脸懵懂的时候,我们看到,只有加强虚拟财产概念的推广和实现定义和实质的统一,虚拟财产保护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顺"。

在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我们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尤其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所持有的装备将失去意义,如果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运营商该按什么标准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将是一个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一些游戏装备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因为它是通过游戏者的智力、知识和劳动获得的一种成果,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持这种看法的专家还认为,不少虚拟物品直接通过货币作为买卖手段,物品虽是虚拟,但已与现实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对虚拟物件所有权的界定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遇到的首要问题。与一般现实中的财产所属界定不同,在虚拟世界中这个工作的进行非常困难。"周宇君说。

漫长的虚拟财产立法之路

现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为保护"虚拟财产"而设的条文,面对虚拟世界中众多的财产纠纷,司法机关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外,虚拟财产的价格和赔偿标准如何确立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题。"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说,"这是一个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我国要大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又成为必然的趋势。不过,在目前的实体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现实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至少还要5--1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类似情况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此前,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网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虚拟物品保护法律问题论坛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明确表示,虚拟财产保护需要法律保障,这无疑给目前步履蹒跚的网络安全发展进程打了一支强心针。

虚拟财产保护遭遇技术壁垒

对于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作为根本保障的技术手段自然难辞其责。网络虚拟物品的频频被盗,使得虚拟财产保护本身成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一大软肋。从网络技术手段上讲,如何防止虚拟财产被侵害,并为虚拟财产所有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手段,这是网络技术不得不正视的一大课题。

湖南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副院长孙星明教授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有三种方式可用,即数字签名、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坏原数据的欣赏价值、使用价值为原则。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与网络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呈水涨船高的态势。人们对网络安全技术的要求很高,同时,由于一项技术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虚拟财产保护技术被迫着不断前行,而且由于不断被攻破而形成一种很窘迫的境遇。"从理论上讲,密码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偷窥盗窃的方式获得密码;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运用高端的技术如运用木马等来获知某台电脑的全部信息,这其中自然包括密码。"孙星明说。

他认为,在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软件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如果出现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若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很好的保护手段,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当,则是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只要一项技术有漏洞,法律的制订就会推迟,"孙星明说,"而要使技术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这将导致立法可能还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财产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

虚拟财产立法举步维艰,网络安全技术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么,在财产的虚拟时代,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虚拟财产的建构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想得到软件开发商和有关法规的保护,首先就要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网上诚信规则。如在虚拟游戏中,运营商们常常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等。如果用户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不但对运营商了解软件用户的基本情况不利,在消费者的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还会因为无法确认用户的身份而妨碍执法机关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很容易令网络盗窃者逍遥法外。

其次,运营商要秉承对玩家负责的服务态度。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无节制地发行网络游戏币,令虚拟金融世界面临"通货膨胀"的危机,玩家如获至宝的装备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得一文不值。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只会让消费者失去信心,无益于网络金融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

再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网络防护措施。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归结起来大体不过三种:一是远程控制,通过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二是用"木马程序"盗窃账号、密码;三是利用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进而偷盗相关信息。

所以,了解网络的基本知识,为电脑安装网络安全工具至关重要。不要随便安装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还要定期对自己的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净化系统环境,增强系统免疫力。

最后,在虚拟财产被盗之后,要采取妥善措施。虽然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但种种迹象表明保护虚拟财产是未来网络安全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趋势。根据公民的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等法律精神,消费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虚拟财产遭到侵害后,不要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而是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黑客 什么是骇客

提起黑客,总是那么神秘莫测。在人们眼中,黑客是一群聪明绝顶,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门心思地破译各种密码,以便偷偷地、未经允许地打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窥视他人的隐私。那么,什么是黑客呢?

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他们通常具有硬件和软件的高级知识,并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剖析系统。“黑客”能使更多的网络趋于完善和安全,他们以保护网络为目的,而以不正当侵入为手段找出网络漏洞。

另一种入侵者是那些利用网络漏洞破坏网络的人。他们往往做一些重复的工作(如用暴力法破解口令),他们也具备广泛的电脑知识,但与黑客不同的是他们以破坏为目的。这些群体成为“骇客”。当然还有一种人兼于黑客与入侵者之间。

一般认为,黑客起源于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实验室中,他们精力充沛,热衷于解决难题。60、70年代,“黑客”一词极富褒义,用于指代那些独立思考、奉公守法的计算机迷,他们智力超群,对电脑全身心投入,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为电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正是这些黑客,倡导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倡导了现行的计算机开放式体系结构,打破了以往计算机技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开了个人计算机的先河,提出了“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他们是电脑发展史上的英雄。现在黑客使用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技巧,例如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开天窗(trapdoor),走后门(backdoor),安放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发明的。从事黑客活动的经历,成为后来许多计算机业巨子简历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还远未普及,还没有多少存储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也谈不上黑客对数据的非法拷贝等问题。到了80、90年代,计算机越来越重要,大型数据库也越来越多,同时,信息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样一场新时期的“圈地运动”引起了黑客们的极大反感。黑客认为,信息应共享而不应被少数人所垄断,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涉及各种机密的信息数据库上。而这时,电脑化空间已私有化,成为个人拥有的财产,社会不能再对黑客行为放任不管,而必须采取行动,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但是,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者现在越来越多地要求黑客传授给他们有关电脑安全的知识。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已经邀请黑客为他们检验系统的安全性,甚至还请他们设计新的保安规程。在两名黑客连续发现网景公司设计的信用卡购物程序的缺陷并向商界发出公告之后,网景修正了缺陷并宣布举办名为“网景缺陷大奖赛”的竞赛,那些发现和找到该公司产品中安全漏洞的黑客可获1000美元奖金。无疑黑客正在对电脑防护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2,黑客攻击

一些黑客往往回采取一些几种方法,但是我很想说的是,一个优秀的黑客绝不会随便攻击别人的。

1)、获取口令

这又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网络监听非法得到用户口令,这类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危害性极大,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账号和口令,对局域网安全威胁巨大;二是在知道用户的账号后(如电子邮件@前面的部分)利用一些专门软件强行破解用户口令,这种方法不受网段限制,但黑客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三是在获得一个服务器上的用户口令文件(此文件成为Shadow文件)后,用暴力破解程序破解用户口令,该方法的使用前提是黑客获得口令的Shadow文件。此方法在所有方法中危害最大,因为它不需要像第二种方法那样一遍又一遍地尝试登录服务器,而是在本地将加密后的口令与Shadow文件中的口令相比较就能非常容易地破获用户密码,尤其对那些弱智用户(指口令安全系数极低的用户,如某用户账号为zys,其口令就是zys666、666666、或干脆就是zys等)更是在短短的一两分钟内,甚至几十秒内就可以将其干掉。

2)、放置特洛伊木马程序

特洛伊木马程序可以直接侵入用户的电脑并进行破坏,它常被伪装成工具程序或者游戏等诱使用户打开带有特洛伊木马程序的邮件附件或从网上直接下载,一旦用户打开了这些邮件的附件或者执行了这些程序之后,它们就会象古特洛伊人在敌人城外留下的藏满士兵的木马一样留在自己的电脑中,并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中隐藏一个可以在windows启动时悄悄执行的程序。当您连接到因特网上时,这个程序就会通知黑客,来报告您的IP地址以及预先设定的端口。黑客在收到这些信息后,再利用这个潜伏在其中的程序,就可以任意地修改您的计算机的参数设定、复制文件、窥视你整个硬盘中的内容等,从而达到控制你的计算机的目的。

3)、WWW的欺骗技术

在网上用户可以利用IE等浏览器进行各种各样的WEB站点的访问,如阅读新闻组、咨询产品价格、订阅报纸、电子商务等。然而一般的用户恐怕不会想到有这些问题存在:正在访问的网页已经被黑客篡改过,网页上的信息是虚假的!例如黑客将用户要浏览的网页的URL改写为指向黑客自己的服务器,当用户浏览目标网页的时候,实际上是向黑客服务器发出请求,那么黑客就可以达到欺骗的目的了。

4)、电子邮件攻击

电子邮件攻击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电子邮件轰炸和电子邮件“滚雪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邮件炸弹,指的是用伪造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向同一信箱发送数以千计、万计甚至无穷多次的内容相同的垃圾邮件,致使受害人邮箱被“炸”,严重者可能会给电子邮件服务器操作系统带来危险,甚至瘫痪;二是电子邮件欺骗,攻击者佯称自己为系统管理员(邮件地址和系统管理员完全相同),给用户发送邮件要求用户修改口令(口令可能为指定字符串)或在貌似正常的附件中加载病毒或其他木马程序(据笔者所知,某些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有定期给用户免费发送防火墙升级程序的义务,这为黑客成功地利用该方法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类欺骗只要用户提高警惕,一般危害性不是太大。

5)、通过一个节点来攻击其他节点

黑客在突破一台主机后,往往以此主机作为根据地,攻击其他主机(以隐蔽其入侵路径,避免留下蛛丝马迹)。他们可以使用网络监听方法,尝试攻破同一网络内的其他主机;也可以通过IP欺骗和主机信任关系,攻击其他主机。这类攻击很狡猾,但由于某些技术很难掌握,如IP欺骗,因此较少被黑客使用。

6)、网络监听

网络监听是主机的一种工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主机可以接受到本网段在同一条物理通道上传输的所有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是谁。此时,如果两台主机进行通信的信息没有加密,只要使用某些网络监听工具,例如NetXray for windows 95/98/nt,sniffit for linux 、solaries等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截取包括口令和帐号在内的信息资料。虽然网络监听获得的用户帐号和口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帐号及口令。

7)、寻找系统漏洞

许多系统都有这样那样的安全漏洞(Bugs),其中某些是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本身具有的,如Sendmail漏洞,win98中的共享目录密码验证漏洞和IE5漏洞等,这些漏洞在补丁未被开发出来之前一般很难防御黑客的破坏,除非你将网线拔掉;还有一些漏洞是由于系统管理员配置错误引起的,如在网络文件系统中,将目录和文件以可写的方式调出,将未加Shadow的用户密码文件以明码方式存放在某一目录下,这都会给黑客带来可乘之机,应及时加以修正。

8)、利用帐号进行攻击

有的黑客会利用操作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和密码进行攻击,例如许多UNIX主机都有FTP和Guest等缺省账户(其密码和账户名同名),有的甚至没有口令。黑客用Unix操作系统提供的命令如Finger和Ruser等收集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攻击能力。这类攻击只要系统管理员提高警惕,将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关掉或提醒无口令用户增加口令一般都能克服。

9)、偷取特权

利用各种特洛伊木马程序、后门程序和黑客自己编写的导致缓冲区溢出的程序进行攻击,前者可使黑客非法获得对用户机器的完全控制权,后者可使黑客获得超级用户的权限,从而拥有对整个网络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攻击手段,一旦奏效,危害性极大。

我的游戏装备被盗了我现在知道盗我号的人住在哪里我应该上哪里报案?

公安 机关 网络警察

你有证据表明他偷你的号么?!`

如果有``完全可以找网警

直接打110就可以转过去了..本人传奇号被偷就这样找回来了.

而且还捉到了 偷号的人

国家有没有哪天规定是针对网络游戏装备被盗的

今后玩游戏装备被盗,造成财产损失将有定价规范可参照了。东莞市物价局日前出台了全国首个《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若游戏装备被盗,将以同等水平的玩家获得该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作为依据,来计算物品价格。此外,该《规范》还对网络虚假传销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涉案金额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时薪标准作为定价依据

东莞市物价局表示,现在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呈高发多发态势,且危害性越来越大。“我们今年已接到两宗这样的案件,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对网络犯罪物品价值数额的认定,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我们就不知道如何作价,给价格认证做出结论带来压力,所以就顺势推出了这个规范。”

该《规范》主要根据网络犯罪特点,将涉及的物品类别分为故意破坏、网络盗窃走私诈骗、网上毁损商誉和网络非法经营四大类,各类别物品都有明确的作价方式,可对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作出准确的价格认定。

比如对于“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在线传播或袭击他人网站、计算机或软件程序”,将以“完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如无法修复的,以现时价格重新建设或购置所产生的费用计算”。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尤其是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等,将借鉴韩国的管理制度,由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玩家时薪5元多?

至于具体劳动时间里,每小时的报酬如何计算?该负责人解释,“将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1310元/月,除以30天得出每天8小时的劳动报酬,再推算出来。”南都记者据此算出,以此得出每小时的薪酬仅为5.46元。如此看来,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衡量玩家的月收入,是否有偏低之嫌?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游戏玩家不算是一种职业,起码在国家的职业认定里没有这一项吧”。

代购涉案金额认定 将计入关税

对于目前较隐蔽的通过网络营销或代购方式进行走私物品的,该《规范》规定走私数额将按本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按该物品拟进口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如在国内生产但仅在国外市场销售的,按国内离岸价格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

同时,针对非法经营类犯罪活动从实体到虚拟的转移,物价部门也对网上非法经营物品的犯罪数额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属于网上非法传销物品的,以传销物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传销物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价格的,以成本法计算。该负责人举例称,“比如一个化妆品,它非法传销时卖出去的价格是100元,但实际价格只有10元,那么涉案金额就是90元”。

另外,“还有双十一中,有20%以上的退货都是因为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今后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按查获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涉案金额。”据悉,若无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也无标价的,按被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正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而对于通过网络或电视媒体进行以次充好或虚高价格等达到诈骗目的的,以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网游装备被盗,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网络游戏是指通过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网络产业与游戏产业、信息产业与娱乐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达59.6亿元,比2005年增长长61.96%。另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预测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将达到67亿元。正是这个孕育无限商机和利益的产业,从开发到上市及运营过程中,就牵扯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例如:游戏开发过程中,可能在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发生著作权法律纠纷。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法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相当庞杂,从网络游戏开发商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从游戏终端提供者的网吧到最终的玩家,涉及虚拟财产归属,游戏运营商对于运营中的网络游戏承担何种责任等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着重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类的投诉情况,关注在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投诉纠纷。

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及投诉概况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保护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玩家权益可以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仅以我区为例,在我区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的企业有9家。经营的网络游戏主要有:《征途》、《街头篮球》、《跑跑卡丁车》、《三国群英传》、《传奇3G》、《神泣》、《光之国度》、《特种部队》等数十个网络游戏品种。

2006年全年针对网络游戏投诉的数量达到273件,占全年投诉总量的4.06%,2007年1至10月份,涉及网络游戏投诉的量达到348件。占投诉总量的5.11%。截止2007年10月底,投诉总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上海征途350件,悠游网96件,光通通信69件。虽然这些投诉的数量与庞大的玩家总数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但由于网络游戏类投诉涉及的地域范围广,玩家举证难度大,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造成了网络游戏类投诉处理难度大,时限长,成功率低的现状。

二、投诉的主要类别及成因

通过对网络游戏类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投诉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帐号被封

许多游戏玩家投诉反映游戏帐号遭到游戏运营商的封号。

例如:玩家刘先生向我委投诉称:玩某公司的网络游戏时发现帐号被封,与对方交涉,对方至今未给任何答复……。玩家丁先生投诉称:游戏公司单方面以使用外挂为由,封停了我的账号,要求:1:游戏公司公布我违法应用外挂的证据……

作为一个公司,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客户。网络游戏公司也不例外。正是有了一个庞大的玩家队伍,网络游戏公司才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壮大,有的已经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成为地方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说玩家是网络游戏公司的衣食父母一点也不为过,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网络游戏公司对这些曾经的衣食父母“痛下杀手”呢?从大部分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说,这是谁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因为,封停掉玩家的帐号,就等于断掉了未来的财源。

这类投诉中,尤其以因使用私服、外挂而引起封停帐号的投诉居多。私服即私人服务器;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通常也被称为作弊程序。对于私服、外挂的问题,运营商的态度是认定为违反法律的。其依据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了使用“‘私服’、‘外挂’是违法行为,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私服问题主要涉及是私人服务器设立者与运营商之间的利益纷争,较少涉及与玩家的纠纷,因此,在此着重阐述玩家因使用外挂而被运营商封停帐号、删除虚拟财产从而引发的投诉纠纷。

玩家使用外挂的最基本心态是为了达到尽快升级,减少枯燥乏味的升级操作,因而,玩家因使用外挂被运营商封停帐号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对运营商的此种做法笔者提出质疑。运营商封停帐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网络游戏规则;五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对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而言,由于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具体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具体认定,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依据。对于游戏规则而言,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的创造和维护者,它有权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管理的权力,因此,无论玩家使用外挂的原因和动机是什么,这种行为都是违法游戏规则的,运营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对玩家的帐号进行封停,但对帐号中所涉及的虚拟财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封停帐号和删除虚拟财产只能针对玩家使用外挂的部分,不能涉及玩家合法取得的部分。但是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对于玩家而言,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规则给予的处罚有权提出异议。游戏运营商一旦发现玩家帐号内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给予充分的提醒,给玩家合理解释的机会。即使在封停帐号之后,也有义务向玩家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能对玩家的合理要求,漠然视之。玩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封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运营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游戏装备”不翼而飞

由于游戏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各类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一些热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因而这部分价值不蜚的虚拟财产,也成为一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所重点关注的目标。

虚拟财产被盗窃通常引发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地域的广泛性、匿名性,导致虚拟财产一旦被盗,往往被盗玩家依靠自身力量来查找盗窃者是很困难的。因此,大多数玩家会转而寻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要求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器上的相关数据记录,但由于我国网络法律的滞后性,并没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此义务。因此,当玩家遭到运营商拒绝协助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玩家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直接投诉运营商甚至诉诸法院。据笔者了解,目前对于网络盗窃行为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由玩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报案,由其出具一份网络协查函,玩家将此函提交给游戏运营商,运营商据此再根据玩家所提供的信息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对于网络财产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其价值如何给予认定,如何给予保护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公安机关是否给予立案的做法也不统一。因而出现了投诉相同性质的内容,有的地方的玩家可以顺利开出网络协查函,追回被盗的虚拟财产,而有的地方的玩家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本属于自己的帐号付之东流。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一是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由于系统存在的问题而引起的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作为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质量的系统环境,有义务保存玩家的游戏数据和信息。笔者认为,如果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或过错导致系统出现漏洞,造成玩家虚拟装备等财产丢失,应该赔偿玩家的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外在因素如黑客入侵或病毒入侵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应该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看运营商的系统是否达到一般技术要求的水平;二是看运营商是否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因为任何系统,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可能存在缺陷或BUG漏洞,如果要求运营商承担严格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若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如保管密码不当或玩家所在的客户端被他人设置了木马等黑客程序而导致的虚拟财产被盗,运营商则不存在过错,玩家可以向侵权方追索责任。当然,运营商因为拥有物品的流转的记录,所以,只要玩家向其出示了能够证明其虚拟财产被盗的确切证据(如网络协查函等),运营商就有义务向玩家提供证据,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

(三)、购买游戏装备时受骗

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也没有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予以规定。但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纠纷经常发生。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合法的,但是按照民事法律中“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来推定,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虚拟财产的交易应推定是合法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调整。

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私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玩家购买的系别人被盗的虚拟财产。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中最为常见。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大部分的运营商的做法是只要失窃的玩家向其提供了被盗的证据后,就会对该虚拟财产的现在持有人作出封停该虚拟财产的处理。笔者认为:如果玩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购买的虚拟财产系别人被盗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买家系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取得虚拟财产的,那么就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应确认其对该虚拟财产拥有相应的权利。作为运营商就无权擅自对该部分的虚拟财产作出封停处理。至于被盗玩家的损失,应由玩家另行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予以解决,作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运营商此时就有义务向被盗玩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作为买家,也应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虚拟财产。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易页面截图等。

四、几点建议

尽管众多行业专家、法律研究者以及众多游戏玩家都在呼吁保护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明确虚拟财产的界定、玩家的权益、运营商的义务等,但显然目前的态势并不能尽如人意。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一)、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财产权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以及虚拟财产的归属等成为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的瓶颈也是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理由主要有: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无从归属。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电脑主机的一段数据而已,虽然虚拟的游戏人物是由现实人物所控制,但是他只能按照游戏规则去玩,脱离了游戏的虚拟人物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存在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与游戏人物有关,他的价值不属于游戏玩家;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无法自控。玩家虽然拥有了自己的虚拟价值,但是却无法控制价值实际的价格。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是由该物品的产出与需求量比来决定的。当玩家多、产出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上升;当产出多、而玩家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降低,甚至一文不值。因此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本得不到保证。该观点为目前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普遍认同,他们常常会以该观点为他们所作出的一些诸如封停帐号等行为寻找借口。

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用语,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此,对于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来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

(二)、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可以多管齐下,如:规范游戏合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等。但从目前的的现状来看,制定示范合同是最比较可行的措施。1、完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是清晰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2、网络游戏合同涉及到多个环节,技术繁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种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3、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4、示范合同可以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推行示范合同文本。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制

在前文叙述中曾经提及到的使用外挂,虚拟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善意取得等与玩家切身利益相关事实的认定,这也是解决投诉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游戏运营商掌握着全部的数据资料,如果由占有强势地位的运营商来认定,则有失偏颇,除了公正性难以保证外,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而由处在弱势地位的玩家来举证的话,往往会造成玩家难以取证而流于形式。如果仅从道德上来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义务,显然是不现实也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有没有可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行使认定权或进行必要的监督?比如网络游戏协会、网络游戏公会或网络游戏专业办公室等。也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需要予以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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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柔侣风晓(2022-05-31 10:34:43)回复取消回复

    水印。数字签名技术是用来保证信息完整性的一项安全技术,可以解决否认、伪造、篡改及冒充等问题;密码技术就是添加用户名和密码;数字水印则是嵌在数字产品中的数字信号,水印的

  • 中分女神1(2022-05-31 05:12:17)回复取消回复

    完美无缺的,都可能存在缺陷或BUG漏洞,如果要求运营商承担严格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若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如保管密码不当或玩家所在的客户端被他人设置了木马等黑客程序而导致的虚拟财产被盗,运营商则不存在过错

  • 夙世春慵(2022-05-31 03:54:09)回复取消回复

    如网络协查函等),运营商就有义务向玩家提供证据,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三)、购买游戏装备时受骗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也没有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予以规定。但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纠纷经常发生。虽然法律

  • 颜于而川(2022-05-31 05:08:40)回复取消回复

    。是网络产业与游戏产业、信息产业与娱乐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达59.6亿元,比2005年增长长61.96%。另据新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