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执行什么标准(国际原油标准)
原油进口中国需要什么手续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外经贸部令 2002年第27号(2002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仅作参考,谢谢采纳
进口原油清关费一般多少钱?
第一是原油进口费用。这个费用包括国际原油价格、滞期费、原油途耗、开证代理费、货物保险费、国际运费、现货采购财务成本、锁价费和转月费。国际原油价格大家都知道,小太阳就不解释了,占总成本的77.15%。滞期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占总成本的0.03%。原油途耗,从装货港到载货船,再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形成的,大概占总成本的0.3%。开证代理费,大概占总成本的0.45%。货物保险费占总成本的0.03%。国际运费占0.32%,现货采购财务成本占0.32%,锁价费与转月费都占总成本的0.003%。

第二是原油税费。分为原油增值税和进口关税两类费用。原油增值税是什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原油增值税就是原油在流转过程中的税费。这个费用占总成本的12.34%。进口关税是什么,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这个费用占总成本的0.00%,为什么呢?因为进口原油是免关税的。

第三是内海运费。海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为垄断性价格。不同的班轮公司或不同的轮船公司有不同的运价表,但它都是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积载系数,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加以确定的。内海运费大概占总成本的2.69%。

第四是港口费用。这个费用包括很多分类的费用:港储费、中转费、安保费、港务费、港建费、接卸费、报关费、代理费、商检费、油污基金。港储费就是在港口储存原油的费用,大概占总成本的0.34%。石油每到一个港口需要停留,停留就需要储存,储存自然就会产生费用。中转费不用说,和快递差不多,需要中转了自然涉及到人力物力产生费用,这个费用占总成本的0.04%。安保费,这个很重要,需要人来看护石油的安全,不至于被盗窃或者破坏,大概占总成本的0.01%。港务费,港政管理机构对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征收的费用,按照货物重量计算收取,占总成本的0.07%。港建费,这个和我们坐飞机缴纳机建费类似,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收取的费用,占总成本的0.13%。接卸费,这个费用是需要人工成本来对货物进行接收与装卸,占总成本的0.36%。报关费,接触过外贸的朋友都知道,报关费用是报关费用取的费用,实际上也是报关行提供报关服务的服务费,这个费用是按票收取的,跟货值没有关系。根据不同的口岸,报关行用也各有差异,但是差异不大,占总成本的0.0.02%。代理费占总成本的0.01%。商检费是什么?商检费就是凭商检换证凭条去换正本通关单的费用,占总成本的0.01%。代理费是固定的,和货代或是报检行谈的,商检费是要根据做商检货物单据上发票的金额决定的。油污基金,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是为了彻底保护油污受害者及救济船舶所有人的额外负担,1969年由于国际会议起草并于1971年12月,经8个国家批准的国际基金公约。这个费用占总成本的0.01%。

第五是陆运费。陆运费包括两个分类:港口至炼厂运费和管输检验费。陆运费就是在陆地范围的运输费用,涉及到石油的地面运输,会产生一些费用。还有管道传输的话,会有检验费,因为管道运输的特殊性,需要严格的检验才能收货。港口至炼厂运费大概占总成本的2.24%,管输检验费大概占0.01%。
第六是炼厂仓储费。这个费用大概占总成本的0.67%,这个费用顾名思义就是把原油进口过来以后,需要对石油进行提炼,提炼后还需要储存,这里面会产生一系列的管理费用、人工费用和厂房租金等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D数量。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原油、成品油(原油、成品油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和完善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原油、成品油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对代理进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调整。调整超过全国进口总量的,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原油、成品油进口的企业。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未经核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业务。
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共有四家,即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和珠海振戎公司(均不含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下同)。第六条 列入进口原油、成品油计划的用户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是委托与代理关系。用户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行委托有代理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用户企业与代理进口企业为同一法人时,可自行安排生产进口。如出现本办法第七章列明的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对进口代理比例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第三章 进口计划的下达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总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第八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订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商地方经贸委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地区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计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部门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四章 进口计划的调整第九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相关市场的情况及进口执行情况,对原油、成品油的进口计划进行调整。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十条 外经贸部调整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方式包括:贸易方式调整、流向调整、品种调整和分配方式调整。
贸易方式调整是指将某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调整为另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
流向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之间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进行数量调整。
品种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品种的比例进行调整。
分配方式调整是指对行政分配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的数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未经外经贸部同意对原油进口登记指标或成品油进口配额进行调整的行为一律无效,发证机关不予签发自行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五章 指导和协调进口代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属用户企业和中央管理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十三条 各地方所属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经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签章后,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
原油定价标准是什么?
在讨论原油价格时,我们会遇到一些标准的单位:(1)欧洲的布伦特(此名源自一个北海油田)原油价格;(2)美国用WTI(West Texas Intermediate,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原油价格;(3)中东用迪拜原油价格。所有其他的原油价格都是以此为基准制定的,价格也取决于原油的品质(密度、含硫量等)。原油价格都是以美元/桶来计量的;石油产品价格为美元/吨;天然气产品价格表示为美元/百万英热单位。为简化起见,原油价格意味着布伦特原油价格,它是所有进口到欧洲石油的基准价。然而,在谈论长期的石油价格时,就必须知道是名义上的价格还是美元价,或者是实价还是定值美元价。前者是当时即付的价格,后者是将长期交易中美元购买力变动因素消除以后的实际价格。由于交易中所提出的关于石油燃料和石油桶的比率的价格会波动,所以实际交易价的波动范围极大。关于石油价格的参考往往也就是在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输往俄克拉荷马州库欣的WTI/轻质原油的零售价,或者是在跨州交易所(ICE)进行交易的输往萨洛姆湾布伦特原油价格,在该交易所,国际石油交易所(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就与ICE合为一体。1桶原油(美制加仑或约159升)的价格高度依赖于它的等级(由密度或API度以及含硫量决定)和产地。绝大多数原油并不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而多以跨国买卖为基础进行交易,多以由Argus Media Ltd和Platts等定价机构确定的原油等级作为参考标准。其他一些重要的基准点包括迪拜价格、马来西亚塔皮斯(Tapis)轻质原油价格和欧佩克一揽子价格。美国能源信息署应用进口炼油厂收购价格(the Imported Refiner Acquisition Cost),所有通过进口进入美国的石油的平均价格都是以世界石油价格计算的。
原油进口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
物品进口涉及税种有: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原油进口目前免关税,原油不属于消费税范围,不用征消费税,原油进口要征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