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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扬州市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hacker2022-06-07 06:35:44国际新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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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扬州维修基金怎么交

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购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缴纳标准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的全称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屋顶和电梯等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的设备保修期满之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概念仍然比较模糊。那么,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依照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如果是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的话,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该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应该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倘若是开发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应该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进行缴纳。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这下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总的来说,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相当于是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设施设备维护的一种保险,购房者应该在相关规定中的具体要求完善缴纳的手续,及时的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高层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多少元?扬州

这里有个2002年扬州物价局和房管局共同发布的通知,请参考下,有没有最新的,你可以向 市物价局 http://bbs.yznews.com.cn/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383 咨询下。

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能够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市区(含邗江区)高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楼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2019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怎么算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一,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二,商品房的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造价提取一定比例(多层住宅提取2%,高层住宅3%)的维修基金(纳入住宅成本);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一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拓展资料:房屋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买房必须交房屋维修金。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所以,按照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购买新房是必须要交这个款项的,有些是交到开发公司有些是物业公司代收,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样。维修基金在哪些地方,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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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绿邪粢醍(2022-06-07 13:10:27)回复取消回复

    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

  • 余安断渊(2022-06-07 16:28:44)回复取消回复

    修基金。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什么?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一,公有住房

  • 北槐独语(2022-06-07 14:21:31)回复取消回复

    、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以,按照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购买新房是必须要交这个款项的,有些是交到开发公

  • 世味馥妴(2022-06-07 10:19:09)回复取消回复

    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野欢柔侣(2022-06-07 17:15:20)回复取消回复

    通知如下: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