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扶贫移民发166号(四川省扶贫移民局)
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 2、《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全文内容?
- 3、四川省精准扶贫政策到底是什么?
- 4、异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 5、四川省扶贫投诉电话
- 6、宁夏银川贺兰县,短期移民双项扶贫工程,是国家投资的吗?交了33500.拉两个人就能扶贫了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一、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共计18件(目录见表一);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规章共计78件(目录见表二);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二、原重庆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老行政体制转换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为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三、以上政策和规章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适用后,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个别政策和规章的内容确需继续沿用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属政府层级文件,市政府相应部门应提出移植修订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实施;属部门层级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及时制发新的文件。四、除停止适用以上政策和规章外,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重庆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抓紧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和规章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陆续公布停止适用或废止的政策和规章目录。
表一: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文字号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81]129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188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小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61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稳定粮油价格的通知》川府发[1995]80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重办发[1995]65号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1992]580号函和省政府批准实施<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重价法[1992]315号7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党政领导干部所配枪支的通知>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56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提取生猪和大家畜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重府发[1985]1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川府发[1993]144号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1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府办发[1995]89号1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1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等单位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87]37号16四川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议事纪要》(189号)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18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
注:本表所列政策文件含重庆市转发的四川省政府政策文件
表二: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 章 名 称文 号1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川府令1号2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府令第2号3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号4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川府令第5号5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川府令第6号6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号7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 川府令第8号8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1号9四川省乡财政管理规定川府令第12号10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4号11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6号12四川省科技人员流向乡镇企业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7号13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18号1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19号15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川府令第20号16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2号17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4号18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川府令第25号19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26号20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27号21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川府令第28号22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29号23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川府令第30号2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1号25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2号26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川府令第33号27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号28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5号29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36号30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川府令第37号31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8号3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9号33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0号34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川府令第41号35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3号36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4号37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5号38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6号39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川府令第47号40四川省旅馆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8号41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9号42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川府令第50号43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川府令第51号44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45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川府令第53号46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56号47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7号48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8号49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9号50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川府令第60号51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川府令第61号52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2号53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川府令第63号54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4号55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65号56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6号57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7号58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8号59四川省制止谋取暴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9号60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川府令第70号61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 川府令第71号62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2号63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3号64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4号65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5号66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6号67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7号68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8号69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9号70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0号71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81号7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2号73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川府令第84号7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5号75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86号76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7号77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川府令第88号78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川府令第89号
表三:
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文 件 名 称文 件 号1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1号2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2号3重庆市出国劳务用工制度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3号4重庆市征收电力增容费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号5重庆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原重府令第5号6重庆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措施请示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号7重庆江北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8号8重庆市社会客运汽车违章收费处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9号9重庆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10号10重庆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2号11重庆市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5号12重庆市气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6号13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17号14重庆市地方船舶修造管理暂行规定 原重府令第18号15重庆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20号16重庆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的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21号17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原重府令第22号18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23号19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24号20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原重府令第2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重府发[1994]4号原重府令第28号22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原重府令第29号23重庆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30号24重庆市教育督导办法 原重府令第32号2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3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停车场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4号27重庆市城区洗车场和机动车车容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6号29重庆市建设市场管理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37号30重庆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8号31重庆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39号32重庆市城镇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0号33重庆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1号34重庆市农村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2号35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3号36重庆市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4号37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6号38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原重府令第48号39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诉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9号40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办法原重府令第50号41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原重府令第51号42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原重府令第52号43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53号4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54号45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原重府令第55号46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6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原重府令第58号48重庆市电信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9号49重庆市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0号50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2号51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3号52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重府令第64号53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65号54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66号55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7号56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原重府令第68号57重庆市贷款抵押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69号58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70号59重庆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1号60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2号61重庆市信访规定原重府令第73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原重府令第74号6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5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座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76号65重庆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77号66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8号67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9号68重庆市收容遣送办法原重府令第80号69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81号70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2号7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3号72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4号73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原重府令第85号74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6号75重庆市公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7号76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8号77重庆市铁路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9号78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原重府令第90号79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1号80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2号81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93号82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4号83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95号84重庆市电车电杆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96号85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7号86重庆市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8号87重庆市城区户外宣传品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9号88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00号89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重府令[1989]1号90重庆市控制中小学流失的暂行办法原重府令[1989]2号91重庆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3号92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4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民用爆破器材厂(库)安全保护区内建房的通告重府规章[1987]10号94重庆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7]13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重府规章[1987]16号96重庆市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工作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19号97重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0号98重庆市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1号99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22号100重庆市处理违反环境法规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号101重庆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5号103重庆市农村扶贫福利企业管理办法重府规章[1988]6号104重庆市侨属集体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7号105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8]8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查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重府规章[1988]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0号108重庆市集市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2号109重庆市联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14号110重庆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5号111重庆市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9号112重庆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石门大桥安全管理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22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1号115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号116重庆市锶矿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3号117重庆市酒类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6号118重庆市科技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8号119重庆市市属科研单位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9号120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1号121重庆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4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府规章[1989]18号123重庆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19号124重庆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处罚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0号125重庆市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1号126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3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双公路管理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25号128重庆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6号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全文内容?
川委发[2011]21号文件,《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全文内容
四川省精准扶贫政策到底是什么?
过去一年,四川扶贫移民工作亮点纷呈,减贫117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下降到6%,88个片区县和重点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500多元增加到9000元左右,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6年,脱贫攻坚之战又该怎么打?
今日,全省扶贫移民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局长张谷在会上表示,2016年要按照“六个精准”的总体要求,紧扣年度“实现5个贫困县摘帽、2350个贫困村退出、105万贫困人口精准脱贫”这个目标开展工作。
张谷表示,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关键前提。省委要求,今年3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全省贫困户基本信息入库造册上网。各地要查漏补缺、纠错纠偏,真正把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基本信息完全弄清楚、搞准确,确保“零差错”。要抓紧建好脱贫攻坚“档案库”按时完成“六个有”(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市有卷、省有库)任务,联网运行、公开查询,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五”期间,我省共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16万人,占全国总任务的1/10。各级扶贫部门要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主动作为。全面找准搬迁对象,抓好规划实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坚持群众自愿,合理确定安置点和安置房面积,抓紧开工实施,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研究出台后续扶持措施,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
要锁定年度脱贫摘帽目标,逐年、逐级、逐项分解分配脱贫摘帽任务,到片到县、到乡到村、到户到人。要协调推动“五个一批”“10个专项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业、旅游、就业和科技扶贫等若干单项计划。有效衔接国家实施的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劳务协作对接等脱贫攻坚行动。要编制实施“四大片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方案,持续用力推进藏区“六大民生工程计划”、彝区“十项扶贫工程”和17条政策落实,加快秦巴、乌蒙片区脱贫攻坚,大力发展特色增收产业,夯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发展条件。同时,要将脱贫攻坚纳入各地“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规划的重点内容,高质量编制好全省“十三五”脱贫规划及专项规划。
张谷表示,要建好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实现扶贫信息上下互联互通、左右共融共享,为脱贫攻坚提供“云支撑”;建好省级扶贫开发融资平台,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注入和贷款承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好县级扶贫开发资金项目整合管理平台,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新制度,抓紧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验收、报账,减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存,确保资金项目效益到村到户;建好贫困村扶贫脱贫落实工作平台,解决好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最后一公分”落地问题;建好社会扶贫对接平台,坚持向上争取、外部借力与内部挖潜相结合,积极对接推进国家实施的“百县万村”“万企帮万村”行动。
在验收考评与指导督查上,一定要在贫困人口收入、脱贫成效上较真,在验收程序、标准、纪律上从严。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地精准脱贫工作进行全盘扫描,确保脱贫真实、成效精准,经得起各方检验,探索出我省解决好“如何退”问题的有效路径。同时,要深化指导督查机制,坚持省、市联动集中开展精准扶贫督导活动,对16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和有关部门实行严密督查。对精准扶贫开展专项审计、巡视督查、交叉检查和执法检查。加大暗访、随机抽查力度,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强化监督,提高脱贫政策举措的实施质量,确保精准度和实效性。
异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1、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
2、问:搬迁对象的确认有什么程序?
答:根据省扶贫办颁布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发[2016]1号),搬迁对象的确认,首先要将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的名称向社会公告,经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问:在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同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内的其他群众能否一起搬迁?
答: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在充分尊重这些农户意愿的基础上,这些农户可以一起搬迁。对此,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扶持上,无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是其他农户,国家政策一视同仁,但在安置房的建设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其他农户要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4、问:搬迁安置方式和安置模式有哪些?
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5、问: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建设内容包括搬迁户安置住房,水、电、路、气、网等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6、问:建设费用归谁出?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建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设由中央投资、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和农户自筹三部分组成,其中,中央投资为人均7000元,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00元,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交。中央投资不需要偿还,地方政府统筹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公司偿还,不需要搬迁户偿还。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
7、问: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是多少?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面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8、问: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按人均25平米建设面积不够用,能否扩大?
答: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9、问:补助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统规统建房屋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分散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统规自建房屋。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并结合搬迁安置规划后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10、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原有住房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答: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收回复垦。
11、问:住房建设是否有统一设计?
答:所有住房原则上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12、问:搬迁安置房的产权如何界定,搬迁后农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有何变化?
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理安置房产权相关问题。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13、问:搬迁农户的生计问题怎么解决?
答: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在2020年前实现稳定脱贫。国家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与搬迁工作同步推进。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也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应因地制宜、千方百计制定各种扶持办法,如“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就业培训+公益岗位”、“资产收益+物业经济”等,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14、问:搬迁贫困户是否有搬到县城的可能?
答: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规划而定。在条件允许,有就业渠道的地方,可在县城安置部分搬迁贫困户。
15、问: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受处罚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答:可以享受。
16、问: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的无房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答:可以。虽然无房户在村内无宅基地无房屋,但依法可申请宅基地建房,可视同为符合条件的扶贫搬迁户。
四川省扶贫投诉电话
(028)6603046
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成立于1993年12月,是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主管的全省范围内专事社会扶贫开发的机构。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内设事业发展部、综合行政部、宣传信息部、项目规划部、法律事务部5个部门。目前,协会拥有团体、企业和个人会员近600家(个),其中省级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230个。
扶贫办的职能主要是引导国内外社会各界资金和人才,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开展产业扶贫,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结合,通过扶贫龙头企业产业链的带动,促进贫困人口增长收入,增加贫困人口就业,为减少贫困人口与脱贫致富建立长效机制。
宁夏银川贺兰县,短期移民双项扶贫工程,是国家投资的吗?交了33500.拉两个人就能扶贫了吗?
宁夏银川贺兰县,短期移民双项扶贫工程,不是国家投资的。交了33500,拉两个人也不能扶贫。国家扶贫项目不会向个人收取资金,其已经被警方定义为传销组织。
一、扶贫的重要性和意义
扶贫是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生产发展、脱贫致富的社会工作,目的是支持贫困地区或贫困地区的生产发展,改变贫困的面貌。 采取积极扶持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富裕起来,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对加强社会稳定团结,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发扬革命传统,巩固国防具有重要作用。 扶贫在构建和谐社会、增进城乡居民亲情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更为突出。
二、易地扶贫搬迁:
全省扶贫开发的档案制卡信息系统中纳入有转移意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贫困者:
1、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建设档案更替人口;
2、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立档案转移人口;
3、限制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开发区禁止或开发区和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建设档案换卡转移人口;
4、大中型水库(大型湖区)和“以水为生、以船为家”的生产生活资料不足的建设档案卡转移人口;
5、其他确实需要转移地区建设档案换卡转移人口轻松扶贫。
许多贫困地区的地下矿产资源和地表生物资源比较丰富,有些还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应急资源,有计划地开发这些地方的经济可以带动社区的发展; 从全国整体来看,开发这些地区可以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战略的重点转移,有计划地大规模建设大西北、大西南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