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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今日疫情最新消息(白银市最新疫情通报)

hacker2022-06-08 08:49:22国际时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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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回靖远出不去

疫情原因。白银市下辖白银、平川两区和会宁、靖远、景泰三县。截至4月1日24时,白银市本轮新冠肺炎疫情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9例,确诊病例主要集中在景泰县和白银区两地。此外白银市还有无症状感染者35例,也分别位于景泰县和白银区两地。白银回靖远出不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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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中高风险区、是密接或者次密接者。白银快办数据示红黄码是因为自己现在处于中高风险地区,或者自己是密接或者次密接接触者,建议不要出门,先进行自我隔离,等待防疫工作者的电话安排,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要求。

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留检、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辅助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共享,服务渠道畅通。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养犬管理义务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的相关信息,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及其他违法养犬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做好信息记录,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负责养犬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智能犬牌;

(二)建立、维护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四)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行为;

(五)查处占道养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六)负责流浪犬捕捉、禁养犬没收投送、弃养犬收留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犬尸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协助城管部门捕捉、没收投送禁养犬;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

(四)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并对犬只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饲养、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犬只交易场所内的违法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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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48小时核酸健康证明。根据疫情防控城市规定,所有的车辆无轮是什么理由需要出入,都需要携带48小时核酸健康证明才会通行,包括白银出城车辆也是一样。

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白银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区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区政府自行划定)犬只的豢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住建、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构,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的犬只备案工作;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治安案件。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犬只扰民行为;管理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流浪犬和弃养犬的捕捉和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在非犬只交易场所进行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负责犬只免疫、建档和疫情监测工作;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及处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及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留检场所建设、留检所的犬只豢养、检验免疫、绝育措施以及养犬管理工作有关费用的财政保障。

城市街道办事处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科学、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行为规范作出约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对养犬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犬类免疫与监督管理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域为犬只禁养区。其他区域为限养区。第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豢养禁养犬,豢养其他犬只每户限一只。第十二条 豢养犬只实行年度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负担,不得豢养未经免疫的犬只。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第十四条 养犬人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第十五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犬只免疫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补办。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人及其犬只信息档案管理,做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养犬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第十八条 养犬人为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等特殊场地的看护或其他合法用途;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拴养或圈养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养犬人豢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豢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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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笙云棉(2022-06-08 11:37:59)回复取消回复

    ,等待防疫工作者的电话安排,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要求。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留检、领养、经营以

  • 北槐征棹(2022-06-08 11:04:38)回复取消回复

    养犬行为规范,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行为规范作出约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对养犬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犬类免疫与监督管理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域为犬只禁养区。其他区域为限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