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里面有什么职业(化工有限公司有什么职业)
本文目录一览:
- 1、一般化工厂都有什么岗位
- 2、学化工的女生适合什么工作?
- 3、化工厂有哪些职业
- 4、化工厂是几类职业?
- 5、一般化工厂都有什么岗位?
- 6、化工特殊工种有哪些
一般化工厂都有什么岗位
一般化工厂岗位设置都是按照部门设置而对应设置的:
1.生产管理部:
操作员工、统计员、生产班长、生产主管、生产经理、生产总监
2.设备管理部:
维修员、设施维护员、统计员、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设备主管、设备经理;
3.质量管理部:
检验员、实验员、文控专员、计量员、SQE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体系工程师、质量主管、质量经理
4.计划仓储部:
计划员、仓管员、部门经理
5.采购部:
采购员,采购工程师,采购经理
6.销售部或业务部:
业务员、跟单员、业务经理
7.行政人事部:
企业文化专员、食堂人员、门卫、行政主管、人事专员、培训专员、行政人事经理;
8.安全管理部:
安全员、安全主管、安全经理;
9.技术部:
技术员、技术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经理;
10.财务部:
会计、出纳、财务主管、财务经理
11.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
化工厂与一般的工厂的区别主要为:
1.化工厂采用化学化工的方法生产化学品;
2.化工厂可能存在腐蚀、有毒、有害等安全风险大于一般工厂;
3.许多生产设备本身就是安全件,安全工作要远高于一般的工厂
学化工的女生适合什么工作?
学化工的女生适合什么工作?学化学、化工专业,进公司可以做实验员、检验员、技术员、销售专员、化工厂知识产权员。学历高,可以适合:1、设计,在化工设计院工作。工作环境好,收入高,比较有技术含量。2、施工,建设化工厂,参照设计院的设计文件,把图纸上的设计转化成现实的装置。3、监理,化工厂施工是,对施工队是否按相关施工标准施工进行监督。4、化工生产企业,一般需要倒班,具体操作,环境较差,收入一般,主要看企业效益。5、化工设备销售,销售需要化工背景,能为业主进行技术解答。6、其他以化工为附属产业的生产企业,工作环境一般,往往比化工生产企业要好一点。
化工厂有哪些职业
看看大型公司的部门吧: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电仪处,质量检验处,设备处,采购部,营销部,人力资源处,企业管理处,公共关系部,环保处,保卫消防处,财务处,内控部,证券部,安全处,物流保障处。
到车间分为 车间主任,工艺科长与工艺员,安全科长与安全员,设备科长、保全与库管,电仪科长与电工, 班长带领的主控、段长以及操作工人,质量检验处的化验员或归于班长领导,会计直接由分公司经理指挥。
恩 ,比较全了。
化工厂是几类职业?
工厂打工不如自己干,毕竟年纪大了以后只能等着失业,学一门技术可以靠技术吃饭。现在汽车行业非常火爆,家家几乎都有汽车,汽车人才紧缺。可以来万通学汽车,毕业后直接推荐工作,还可以开店创业。
对男生而言,可以选择学汽修,新能源汽车技术: (1)工作起点高,发展空间大,现在汽修行业人才缺口非常大,就业机会多;(2)薪资水平高,由于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和人才的缺口巨大,汽车行业的普遍薪资都比较高;
对女生而言,可以选择车商务专业, 毕业后可以去4S店上班,工作待遇好,环境轻松。如果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一般化工厂都有什么岗位?
一般化工厂岗位设置都是按照部门设置而对应设置的:
1.生产管理部:
操作员工、统计员、生产班长、生产主管、生产经理、生产总监
2.设备管理部:
维修员、设施维护员、统计员、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设备主管、设备经理;
3.质量管理部:
检验员、实验员、文控专员、计量员、SQE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体系工程师、质量主管、质量经理
4.计划仓储部:
计划员、仓管员、部门经理
5.采购部:
采购员,采购工程师,采购经理
6.销售部或业务部:
业务员、跟单员、业务经理
7.行政人事部:
企业文化专员、食堂人员、门卫、行政主管、人事专员、培训专员、行政人事经理;
8.安全管理部:
安全员、安全主管、安全经理;
9.技术部:
技术员、技术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经理;
10.财务部:
会计、出纳、财务主管、财务经理
11.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
化工厂与一般的工厂的区别主要为:
1.化工厂采用化学化工的方法生产化学品;
2.化工厂可能存在腐蚀、有毒、有害等安全风险大于一般工厂;
3.许多生产设备本身就是安全件,安全工作要远高于一般的工厂
化工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1]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工种中国人大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