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雷武安)
本文目录一览:
- 1、陕西省煤监局是什么行政级别
- 2、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和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 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 4、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14修订)
- 5、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职能?
陕西省煤监局是什么行政级别
根据陕政办发
〔2014〕89号文,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厅级。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和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的。行使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是国家局在地方的一种分设机构。业内简称煤监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其实就是以前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是陕西省的一个煤炭管理机构,2010年7月成立,副厅级,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重点强调了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业内还是就煤炭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 局长 赵政才
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王昊文
负责机关政务财务、行政事务、外事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环保、核安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安全监督管理一处、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国 强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农机、军工、邮政、电信、旅游、质监、消防、气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联系省安全生产协会。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 进
负责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行政许可办公室。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永昌
负责省煤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存德
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监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郑永刚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 周爱国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科技规划工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伤亡事故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总救援师 白长安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侧重现场抢险救援,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巡视员 陈金柱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日常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副巡视员 罗 勇
协助王昊文同志工作。侧重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审查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副巡视员 党海波
协助国强同志工作。侧重中直机关在陕安监机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工作。
副巡视员 田 斐
协助李进同志工作,主要协助抓好综合规划处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负责局扶贫工作。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矿、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非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出现非法煤矿,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无证勘查、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没有发现的;
(二)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发现或接到超层越界采矿的报告或举报未依法查处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证件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未依法处理的;
(二)发现应当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而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三)应当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未注销或吊销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煤矿的超层越界开采发现后既不制止也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的;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和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既不制止也未向当地政府报告的;
(三)发现在技改期间非法开采既不制止也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的煤矿企业未依法查处的;
(二)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企业未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吊销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而未及时吊销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煤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对煤矿企业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查处不力的;
(三)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对违法、非法及依法关闭的煤矿进行供电、未拆除供电设施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国有煤矿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如下: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撤职处分,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副矿长、矿长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职能?
根据省政府印发《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政办发〔2010〕67号)精神,设定了4个处室及职责:
一、综合与执法监督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人事、信访、外事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期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对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销售、安全等信息的调度(24小时值班)、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雷奋喜
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黄安民
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
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
负责人:张晓宏
四、开采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