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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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是什么?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严重)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处置装备和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设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岗位分布及其防护设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监测情况;
(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与改进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二)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十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
(十三)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会职业健康的职责是什么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工会职能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是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能改善与政府、员工、社区的公共关系,提高企业声誉;提供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机制。杜绝事故等,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认证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对企业在环境、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方面作了详细的规
定,体系中较大程度地体现了工会的职责和作用,客观反映了工会的日常工作和职能的具体内容,民主管理工作在体系中得到多种形式的体现和反映。
一、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工会职能的初步体现
(一)工会职责的明确
1、在《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手册》中明确规定工会有协助和督促行政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可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同时负责对协商交流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会组织在这个体系结构中的地位很明确。
2、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要素相对应的程序文件中还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即“对公司管理承诺展开的改善目标及达成计划所涉及的活动的监督”。
3、在“饮食卫生管理程序”和“员工健康保护管理程序”文件中明确了工会女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即负责保障女职工权益的监督,使工会工作渗透到企业各领域。
(二)职工权利的明确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管理,而这部分内容恰恰与员工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1、在体系职责要素中规定员工代表有“参与危害意思辨识、风险评价;参与目标管理方案的制订;参与安全方面的协商与交流;收集安全方面合理的建议”的权利。
2、在“员工健康管理程序文件”中强调了“实行员工代表监督的原则”。
3、在“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内部协商和交流的内容,赋予工会、员工代表“负责协商与交流的监督工作”的职能。
体系中赋予工会和员工代表协商交流、监督检查的职能,实现了员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三)工会作用的显现
通过调查分析,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使工会组织又有了一个更好发挥作用的载体。从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这个体系后的情况表明,企业工会依照《工会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以及体系赋予的职责,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参与解决各类问题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的作用在体系中得到较大程度的发挥,使工会工作的开展不再游离于企业管理之外,实现了工会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生产经营的竞争力,并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完善工会职能的思考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全球数家最知名的标准制度研究认证机构共同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评估系列(OHSAS)标准,它的实施为工会工作在企业中的开展拓展了空间,并得以保证。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探索,寻求做好这项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注重源头参与
外商投资企业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非常重视各种体系的认证实施,工会组织要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使企业工会组织纳入到管理程序实施运行部门中。为此,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各企业管理工作的动态,时刻准备配合各职能部门参与企业各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要加强学习,对各项管理体系应具备基本的知识积累;要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注意把握各体系要素中的工会工作内容的份额。
(二)体系?刂杏Τ涫档哪谌?
调查表明,工会职能虽在体系中有许多方面已经得到明确和体现,但还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赋予的权利义务和基本任务,积极寻找结合点主动予以介入,努力使权利义务和基本任务在体系中得到全面落实。
1、在体系“机构与职责”、“培训、意识和能力”要素中,工会作为体系运行的一个部门,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执行劳动保护各项规定、实现员工代表参与管理、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生产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等方面,在体系中应确立牢固的地位,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2、在体系“法律及其他”要素中,工会要及时掌握和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企业相关部门通报,以便于企业及时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工会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的权利。3、在体系“协商与沟通”要素中,工会可以把已经形成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与体系进行有机的结合,在体系的实施过程中对机制进行不断巩固和完善,进一步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4、在体系“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要素中,工会可以把“管理承诺和计划”扩大至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有关事项上。
5、在实施运行“工作与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要素中,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赋予工会的监督权利,对企业违章作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有权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同时将这种监督融入到体系程序中并发挥作用。
6、借助体系赋予员工代表的“参与目标管理方案的制订”“参与协商交流”“收集合理的建议”等诸多权利,将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容具体化,充分发挥员工在体系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根据体系相关规定,对具体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审议。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为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工作平台和载体,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一契机,积极探索和实践,在体系中确立牢固的地位,把工会的工作内容和职能作用更多地融入到体系中。
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认证怎么办理
一、基本概念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服务的一种资格,包括法律地位、资源状况、管理水平、 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进行评价。
应急处理服务是对影响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不当行为(事件)进行标识、记录、分类和处理,直到受影响的业务恢复正常运行的过程。(用1799概述里面一段一句的内容)
风险评估服务是从风险管理角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整改措施,以求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对信息安全服务分类分级的资质认证,可以对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基本资格、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过程能力等方面进行权威、客观、公正的评价,证明其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对服务的选择需求。同时,认证过程也将有效促进服务提供方完善自身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关于认证申请: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与受理;文档审核;现场审核;认证决定;年度监督审核。
初次申请服务资质认证时,申请单位应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资格、能力方面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服务资质认证申请书;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相关资质证明;
工作保密制度及相应组织监管体系的证明材料;
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人员构成与素质证明材料;
公司组织结构证明材料;
具备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项目管理制度文档;
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项目案例及业绩证明材料;
信息安全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等。
三、关于认证依据:
对特定类别的信息安全服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例如,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的依据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评估方法》(YD/T 1799-2008),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的依据是《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20984-2007)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实施规则》(ISCCC-SV-002)。
我司专业项目: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申报
中国中小企业诚信示范单位申报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
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认证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
什么是 OHSAS 18001 认证
OHSAS18000是《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规范》
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促使企业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化的发展。1996年9月,英国率先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指南》标准。随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等20余个国家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发展十分迅速。为此,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于1999年共同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卫生(即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简称OHSAS)评价系列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和OHSAS18002《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多次提议制定相关国际标准。不少国家已将OHSAS18001标准做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的标准,成为继实施ISO9000、ISO14000国际标准之后的又一个热点。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7月组织了专门起草组,借鉴ISO9000和ISO14000国际标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思想与理论,充分考虑了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OHSAS 18001标准的技术内容,起草了国家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并于2001年11月12日正式批准发布,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常见的体系认证有哪些?
常见的体系认证一般有:ISO/PAS28000:2005供应链安全管理(反恐认证)、ICTI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SA8000:2001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QC08000危险物品进程管理系统要求、ISO/TS16949:2002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2005与HACCP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C森林体系认证等等。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ISO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ISO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公众认可和接受。时下,取得ISO9001认证证书已成为企业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任的基本条件。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14000认证已经成为打破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武器”。
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是供国家及组织采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根据目前国际范围内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需求及实施状况,OHSMS18000已忧为被广泛采纳的、最具权威性的标准。
HACCP认证
是一种适用于食品行业的认证。它是食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对关键控制点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控手段,使危害因素降到最小程度。目前,我国出口食品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标准和法规限制。它是一个食品安全控制的体系,它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HACCP必须建立在食品安全项目的基础上才能使它运行。例如:良好操作规范(GMP)、标准的操作规范(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由于HACCP建立在许多操作规范上,于是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作为最有效的食源疾患的控制体系已被国家或社会所接受。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ISO/IEC27001的前身为英国的BS7799标准,该标准由英国标准协会(BSI)于1995年2月提出,并于1995年5月修订而成的。1999年BSI重新修改了该标准。BS7799分为两个部分: BS7799-1,信息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BS7799-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第一部分对信息安全管理给出建议,供负责在其组织启动、实施或维护安全的人员使用;第二部分说明了建立、实施和文件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的要求,规定了根据独立组织的需要应实施安全控制的要求。
AS9100认证
AS9100标准的产生源于航空航天工业的组织及其供方共同的需求.航空航天工 业的全球化以及地区/国家要求和期望的差异,使航空航天工业的组织及其供方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一个组织要面对众多的供方,组 织面临着如何保证从世界各地和供应链中各层次的供方采购高质量的产品和实现采购要求规范化的挑战.另一方面,一个供方也会面对 众多的顾客,供方既要对不同的顾客交付具有不同质量期望和要求的产品,也要应对众多顾客要求不同的频繁的第二方审核.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