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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煤炭推进的难点(煤炭的热点)

hacker2022-06-09 09:04:23明日新闻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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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煤炭行业现状是什么样

如果退回到黄金十年,“煤炭电商”会显得荒谬和不可思议,其生存的土壤也异常贫瘠。如今,它已经成了煤炭行业人士耳熟能详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2012年下半年到今天,煤炭业的苦日子已经持续了3年有余。三年之间,煤价虽偶有抬头,但都如昙花一现。没有需求的支撑,涨价都显得力不从心,即使是大型煤企集体挺价,也抵不过市场供需的法则。

2015年1月份至6月份,动力煤消费量与去年同期相比都呈直线下降趋势。3月份同比下降比例高达16.57%。2015年6月份以来,神华煤炭价格“五连降”,优惠政策频出,仍没有挽救整体颓势。纵览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近五期的数据,从7月22日的417元/吨到8月18日的410元/吨,一个月的时间跌幅7元/吨。

然而,与煤炭行业的境况截然不同,近年以来,煤炭类电商发展得如火如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可查到的煤炭电子交易平台超过80家,其中,比较活跃的煤炭电商平台有20家左右。在“互联网+”的理念上升到国家层面之后,煤炭电商的发展速度更为迅猛。传统的煤炭行业要“触电”,煤炭企业也逐渐从看不起、看不懂煤炭电商,到如今转变为主动拥抱电商。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节省交易成本。传统的煤炭贸易,煤企卖煤需要开拓市场,从开发客户、拜访客户,到签约、交付、结算,整个流程周期长、花费高。煤炭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煤炭企业、贸易企业、下游用煤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拉拢在一起,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然后在线或线下咨询、洽谈、签约,使用平台提供的物流、质检、金融等服务,实现货物的交付和结算。足不出户,完成整个交易,大大节省了传统贸易环节中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二)降低交易风险。看不到煤不敢付款,拿不到款不敢发煤——传统煤炭贸易中的煤质风险、资金风险一直是痛点。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质检和支付可以为交易双方搭建起信任的桥梁。真正的第三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以服务著称,质检和支付是必不可少的服务环节。平台合作的质检机构对委托煤源进行全程跟踪,确保下游买家不因煤质风险蒙受经济损失。买方可以将交易资金提前冻结在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待收到卖方货物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付款;同时,卖方在看到买方冻结的货款后,也可以安心地发货,从而避免货款风险。

(三)提高交易效率。真实的供求信息,完善的线上成交系统,成熟的物流、质检和金融服务是煤炭电子交易平台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这样一个平台,用户看到的是电脑或手机屏幕上的交互页面,还有最后交割的煤炭或结算的货款;用户看不到却能切身感受到的是跨越全产业链的一整套服务体系。煤炭交易,尽在指尖。

越是在困境中,越要打破传统思路,尝试新的交易方式。煤炭电商作为“互联网+煤炭”的代表性实践,正在快速地发展壮大。利用好它的服务体系,为煤炭销售采购再加把劲儿。是创造煤炭行业巅峰的时候了!

关于煤炭行业不景气,我们怎么看,怎么干

现在能源饱和,新能源的崛起,传统煤炭的污染问题导致煤炭行业持续低迷,我们不能失去信心,煤炭的春天终究会到来,相比传统的靠市场来销售煤炭,这个方式是不可取的,应该开发新的销售渠道,在如今“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煤炭交易网来销售,上海煤炭交易网提供动力煤、炼焦煤、无烟煤、喷吹煤的网上煤炭交易,另外我们针对煤炭企业在贸易供应链中遇到的贸易融资问题进行融资,是煤炭交易最安全、有效的平台。

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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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煤炭经济下行压力

 【易煤网】回答您: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在煤炭消费增速放缓、产能建设超前、进口煤大幅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煤炭市场深度调整,煤价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加剧。

煤炭市场面临的压力仍然很大。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炭市场需求低速增长与产能结构性过剩、进口煤保持高位的矛盾将成为常态。

在过去十年,煤炭行业经过一轮野蛮生产、疯狂扩张的时期,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资源腾挪之后,“寒冬”突然来临。

煤炭需要找到新的突破口,而当下煤炭行业发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当前中间商主导的煤炭贸易时代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以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用户直接进行交易,即大宗商品产业互联网的时代已至。

“互联网+煤炭”最终一定是提高了效率,所以有必要多关注这一块。

煤炭生意怎么做?如何做好煤炭贸易生意

1、要主动一些寻找外贸的客户,最好就是要找一些外贸做的比较好的人来帮助销售,寻找客户,这个客户主要是包括开发新用户和一些潜在的客户,尤其是对这个方面有需求的,就必须要好好的把握。

2、要增对客户开发一些特殊的产品,优化我们块煤的生产系统,根据我们客服的需求来生产对应的产品,这个根据现在市场的不断的变化中,市场营销的变化我们还是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3、要采用线上和线下一起的销售,这个是现在的公司中一般都会采用的方法,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运用互联网来做营销也是可以帮助我们卖出更多的商品的,如果做的好的话。

4、定期的分析我们的市场,有些时候可以市场的变化,我们不能及时的关注到,尤其是国外的市场的变化,更是不能让我们及时的发现,所以这个定期分析还是非常必要的。

5、生产适销对路的煤炭产品,优化我们本身的产品的质量,加强运销的协调之类的,最主要的就是那个要满足市场的需要,这个需要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地方

6、根据我们的煤产品,差异化的定价,而且我们做的是外贸方向的,这个运费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具体的一些国际法贸易法我们必须要了解的很清楚,不然到时候我们出了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不好的。

7、无论做什么生意,我们还是要考虑到人脉的重要性,煤炭出口的法律还是要读一些,费率这些问题也要考虑到,做一行就是要爱一行,而且要做好这一行,当然也要防止长时间的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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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鸢旧私野(2022-06-09 13:40:47)回复取消回复

    为煤炭销售采购再加把劲儿。是创造煤炭行业巅峰的时候了!关于煤炭行业不景气,我们怎么看,怎么干现在能源饱和,新能源的崛起,传统煤炭的污染问题导致煤炭行业持续低迷,我们不能失去信心,煤

  • 辞眸青尢(2022-06-09 13:40:07)回复取消回复

    》、《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

  • 美咩馥妴(2022-06-09 14:56:59)回复取消回复

    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